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姚妹失火罪一案
姚妹失火罪一案
 
 
失火罪  辰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辰林刑初字第05号
  公诉机关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妹,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201X年9月24日,辰溪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X年7月23日,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林刑诉(201X)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妹犯失火罪,于201X年10月20日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X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姚妹到板桥乡花山村与坪里村交界的“金子洞”坪上自己责任田准备种油菜,11时许,用从家里带的打火机点燃责任田田角处的茅草进行焚烧,因风大,火势迅速蔓延,被告人姚妹虽极力扑救,仍无法控制。火势沿着坪里村7组李育初等村民的退耕还林地引发森林火灾,经村民奋力扑救,于当日14时许将森林火灾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3.4亩(其中退耕还林地面积29.5亩,幼林地面积3.9亩),经济损失55 0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元韬、张念四等五人的证言,被害人李育初、李元斌等四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平面示意图,森林火灾案件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姚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妹过于自信,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野外焚烧茅草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33.4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姚妹能奋力扑火,且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妹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清 琳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小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