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关于校园火灾的案子
1 什么是过失
起笔先落案例,张三为了杀死仇人李四,调制了毒药酒放在家里的书架上。有一天王五到张三家里做客,把毒酒当成白酒喝下,结果死亡。张三辩称自己根本没有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王五死亡的结果,司法机关也没办法证明张三预见了他人死亡的结果,那么张三能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案例的描述为什么要强调张三自己“根本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王五死亡的结果”呢?这就跟过失犯的定义有关了。我国《刑法》15条第1款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过失犯罪:
第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应当预见,也就是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比如护林员张三在气候特别干燥的山林里烧烤,因为防护不当结果引起了森林大火,作为护林员的张三应当预见在山林燃火可能引起火灾,但却没有预见,因此张三的行为成立失火罪,这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二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比如李四喝了不少酒,但是觉得自己酒量好,车技也还行,这点酒不算什么,结果
驾车的时候因为控制能力降低造成了交通事故,因此成立交通肇事罪,这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行为人没有预见法益侵害结果的,能成立过失犯吗?根据《刑法》15条规定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只有当行为人“应当预见”并且“没有预见”时,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需要思考的是,在认定过失犯的时候,是不是必须要查明行为人没有预见法益侵害结果?或者说,如果只能查明行为人应当预见,但是没办法查明行为人实际上有没有预见这样的结果,这样的情况下,能肯定过失犯的成立吗?
02 如何理解过失犯的责任要素
文初案例:张三为了杀李四,把毒药酒准备好,放在自己家里的书架上,但王五到张三家里做客,把毒酒当白酒喝了,王五被毒死了。张三辩称自己根本没有预料到自己行为会导致乙死亡的结果,司法机关也没办法证明张三预见了他人死亡的结果,那么张三能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其实,“没有预见”实际上是表面的责任要素。表面的责任要素这个概念就是不必须具备的要素,也是不需要证明的要素。为什么要这样去理解“没有预见”呢?是因为如果我们按照法条规定的文字含义来理解,要求疏忽大意的过失必须具备“没有预见”这个要件,那么在具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或者说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如果既不能证明行为人已经预见,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预见,那就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这就会形成明显的处罚漏洞。比如上文中的【张三毒人案】张三在自己家中放了毒药酒,按照常理来说,他具有预见可能性,
也就是应当预料到可能有客人或者家人会不小心喝到这个毒酒导致死亡,但是究竟张三有没有预见呢?谁都不知道。这在实践中也是很难证明的心理事实。当不能证明的时候,如果认为不符合过失犯的构成要件,那就只能认定为无罪了
失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