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2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概念 客体是公共的安全 客观方面: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概述 构成要件 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或过失 种类
概念
客体:对象是体现着公共安全的公私财物 放火罪 客观方面 :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意 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认定 本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爆炸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负刑事责任
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负刑事责任
概念 组织、领 客体是公共的安全 导、参加 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
与一般犯罪组织(集团)的界限
分述 非法出租、出借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或者单位和依法配置支的人员或者单
位
丢失支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 概念 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 构成要件 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认定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危害公
共安全
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并不是说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人没有特定侵犯对象或目标。
失火罪(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
(5)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1.放火罪
(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对象是体现着公共安全的公私财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放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目的物,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放火罪的认定
①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发生,就应定放火罪。反之,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应当定失火罪。
②本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
③本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界限
我国多采纳独立燃烧说。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
(3)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决水罪
(1)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决水”是指一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决水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②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③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人。
(2)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爆炸罪
(1)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客观方面表现为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对公私财物或者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爆炸物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②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2)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投放危险物质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的对象主要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以及危险物质能够发生毒害作用、数量比较大的财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而言:
a.必须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b.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2)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①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如果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个人或毒害特定单位或者个人的少量牲畜、家禽,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果同时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②本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界限
a.主体范围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自然人犯罪;而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b.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属于危险犯;污染环境罪属于结果犯。
c.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是故意;污染环境罪主观上是过失。
(3)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②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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