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安全法规的有关概念
(一)安全:《韦氏大辞典》对安全定义为:没有伤害、损伤或危险,不遭受危害或损害的威胁,或免除了危害、伤害或损失的威胁。简单的说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
(二)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生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实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简单的说指的是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
(三)1、安全生产法规: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和。
2、安全生产法规范畴: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3、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
(1)保护对象: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财产。
(2)具有强制性。
(3)具有政策性和技术性。
(四)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不同层级分:上位法与下位法即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同一层级上分:普通法---特殊法(同一类别的法律适用上,特殊法优先)。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失火罪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通过,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使用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3、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B、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又称劳动保护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是血的教训的结晶。 它的含义是: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
(2)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4)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5、《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七项权利(第44——48条):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求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培训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第49——51条):
(1)遵章守纪的义务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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