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
性侵犯罪受害女性被害性及预防对策
——以2019年130宗典型案为样本
龚傲霜1,孙
旭2(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2.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安徽马鞍山243000)
[收稿日期]2020-02-26[作者简介]龚傲霜,女,安徽马鞍山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孙旭,男,安徽马鞍山人,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①“中国裁判网”检索,v.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15日。
新娘被性侵图片[摘要]性侵犯罪一直是犯罪学领域研究的重点。从被害人视角防控犯罪应当检视被害
人自身诱发潜在性侵犯罪的因素。被害人被害的主观被害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客
观被害因素包括社会因素和日常行为因素。只有减弱或者改变引发性侵犯罪的因素,才能有
助于及早和全面预防性侵犯罪。鉴于性犯罪被害女性自身就是弱势体,应依靠社会、学校、家庭监护者来实现外部预防,提升性侵防范意识和能力,通过要求被害人规范自我日常生活
实现对性侵的内部预防。
[关键词]性侵犯罪;被害性;被害因素;被害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52(2020)05-0079-09《刑法》将有关性犯罪分为违背主体性自由和性尊严的、猥亵犯罪,以及以性交易为手段的犯罪和以牟利为目的贩秽物品犯罪。但是,严格意义上的性侵犯罪强调的是违背他人性自主权,或者在他人不具备完全的性防御能力的条件下,实施以性行为为手段、满足性欲为目的侵害行为。如果性行为未违背他人的性自主选择的权利,如在成年人聚众、组织罪中,性侵的对象不是个人的性权利而是社会道德风化,或在成年性交易中,者提供性服务是自愿的,没有伤及个人的性自由,这些都不是实质层面的性侵犯罪。实质层面的性侵犯罪仅包括《刑法》规定的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强迫罪,以及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幼女等犯罪。鉴于性侵犯罪社会危害恶劣,对性侵犯罪的防控一直备受学界关注。更多学者从犯罪人角度研究性侵犯罪的防控治理,而忽略性侵犯罪是典型的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活动,因而只有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性侵的原因,才能有效避免或减少受害人被侵害。
一、2019年130宗案统计分析
本文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判决书发现,自2019年年初至年底案共有5658宗;通过检索“猥亵”的判决
书发现,2019年年初至年底猥亵案共有3273宗,其中涉及猥亵儿童案1798宗;通过检索“侮辱妇女”的判决书发现,2019年年初至年底侮辱妇女案共173宗;通过检索“引诱未成年聚众”的判决书发现,自2019年年初至年底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案共0宗;通过检索“强迫”的判决书发现,2019年年初至年底强迫案共176宗;通过检索“幼女”的判决书发现,2019年年初至年底幼女案共11宗①。据此汇总,2019年性侵犯罪案共有9291宗,其中案约占61%,是最典型的性侵犯罪,因此其研究价值更具有通识性和代表性。所以本文在各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 第36卷第5期Vol.36No.52020年9月Sep.2020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80省(直辖市、自治区)抽取相同数量的案例130宗,依托这130份判决书在谨慎分析的基础上汇集案情和被害人信息。
(一)被害人生理特征
经统计发现,实务部门在认定行为人侵害幼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智力低下人时会特别表述出来,并将其作为行为人危害情节的考量因素。这些特殊人相较于一般智力和身体发育健全的成年女性处于更弱势的地位,内在保护和反抗能力不足。本文采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身体残疾者,但存在精神、智力残疾,故根据实务部门的认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对不满18周岁、已满60周岁、精神和智力残疾(不与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复计算)的特殊者和普通成年性侵被害者进行统计,结果见图1。经统计发现,在本文检索的2019年度的130宗案件中,成年性侵被害人有60位,占全部人数的46.15%,而特殊性侵被害人有70位,占全部案件人
数的53.85%。特殊性侵被害人超过一半比例,原因在于,生理不健全、抗争能力不足的女性天然具备被害性,更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
图1被害人生理特征
资料来源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二)被害手段
罪主要是指以暴力、强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性意愿的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罪突破了传统的暴力手段,呈现为更为复杂多样的方式。在本文选取的130宗样本案件中,只有47.69%的案件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不到半数。有12.32%的女性是因为欺骗和利诱被害,这说明部分女性性防卫意识薄弱,容易上当受骗(见图2)。随着网络通讯的普及,通过QQ 、等网络社交软件认识而约见被者的案件占了14.62%,以及因恐惧继父、教师等亲人长辈的管教威严被性侵的占了5.38%。因网络社交和监管教育途径被性侵的对象集中为未成年人,其中因网络社交被性侵者又多为14~18周岁处于叛逆和性意识萌芽阶段的未成年人。而被监管人性侵的未成年人多是14岁以下的幼女,没有强烈的性求救意识,容易遭受多次甚至在出现严重结果后才被发现。其他手段,例如下、灌醉被性侵者、未成年男女耍朋友等相对而言不太恶劣。无论欺诈利诱、网络社交、监护教育还是其他相对平缓的手段,造成的结果都有源自被害人自身的因素,被害人的社会、欠缺性安全意识都易为加害人利用而导致被害。占比
(%)5045403530252015105046.1539.24
3.0711.54成年未成年60岁以上老年人精神疾病患者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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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被害手段
资料来源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三)被害地点
传统案的被害人多是在隐蔽的场地被伺机而动的加害人侵犯,地点大多是空旷无人的户外,或酒店、宾馆等地。但根据130宗案件分类统计发现(见图3),性侵发生在酒店、宾馆,或在户外地点所占的比例分别是26.42%和18.47%,而案发频率最高的地点是在被害人住处,所占比例达到29.23%,起因多是被害人将加害人带入家中或者两者共同生活,或者被害人独居时没有紧闭门窗。在侵害人家中实施案的比例也较高,占了15.38%。这足以反映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处于互动之中,被害人因为自身行为创设了某种可以被性侵的风险,才导致在两者的住处发生性侵。其余低频率被害地点为KTV 、酒吧等娱乐场所以及汽车内,在这些地点,加害人和被害人存在或多或少的接触,被害人自主选择进入“有”场所,随意搭乘陌生人的车,都会使其被加害人盯上,招致被害。
图3被害地点资料来源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四)被害时间
在130宗样本案件中没有发现有案件发生在中午时间(12:00—14:00),为了叙述便利做以下划分,将一天24小时划分为4个时间区间。从加害人角度来说,性侵涉及人的羞耻和伦理感,需要隐蔽其他暴
、威胁欺骗、利诱
网络社交监护教育
便
利占比(%)5045403530252015105047.6912.3214.62  5.3819.98被害手段
被害
人家中侵害人家中酒
店、
宾馆娱乐场所车
户外占比
(%)3530252015105029.2324.6215.38  5.38  6.9218.47被害地点龚傲霜,等:性侵犯罪受害女性的被害性及预防对策□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82的时空环境,在凌晨和夜晚实施性侵不易被察觉。如图4所示,从被害人角度而言,被害时间为夜晚的比例较高,达31.54%;凌晨被害比例也较高,达到16.92%。从侵害结果达成的双向性也反向说明,女性夜晚、凌晨外出和异性接触的高频次会增加性侵的几率。由于白天人们聚集出行,所以上午和下午的案发率较低。对案件的统计发现,占有相当大比例的案件发生次数不只一次,案发时间存在较长的跨度,甚至有案件表明,其中的行为跨有7个月的时长,故单独列出“多个时间”以做区分和研究。在比例高达26.16%的案件中,性侵不只发生一次,这也说明被害人的性侵反抗意识和反抗能力欠缺,加害人与行为人的接触较为密切,所以加害人才有机会三番五次下手。
图4被害时间
资料来源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从的司法定义来看,案的受害对象只能为女性,但是精神障碍、年龄较小或者年老的女性是犯施害的重点对象。天然的生理属性决定了特殊人的被害程度。被害手段、被害地点和被害时间等数据反映出:一方面,被害人与加害人有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传统单纯性侵行为并非发生在传统单纯的陌生人之间,原因主要在于被害人自身及其家
人缺乏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被害人可能存在一些不适当的生活习惯和社会行为,这增加了其与不法分子接触的可能性,某些社会和行为因素会诱发和助推性侵犯罪,增加被害人被害的风险。
二、从被害性解析性犯罪被害原因
被害人学中的“被害性”最早由门德尔松提出,是关于某些社会因素造成的某些损害的全体被害人的全部特征[1]。各国学者对此概念展开讨论,如日本将“被害性”定义为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有关的致使被害的全部条件[2]。李伟认为,“被害性”是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以及客观诱发和强化犯罪发生的全部因素[3]。有学者认为,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具有诱发或刺激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包括刑法意义和非刑法意义上的自身过错),而使自己容易成为犯罪害人的特性[4]。尽管我国“被害人学”研究较国外起步较晚,对“被害性”的定义还没有达成一致,但国外和我国学者也有共同的认识,即被害性应是和受害人连结并导致其被害的所有内外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统一体。被害性是导致犯罪易害和实害的一个重要基础,可以从被害人主体追溯被害原因,其本身是一个综合且抽象的表述,但是不等同于具体的被害因素(或者被害条件)。犯罪学、被害人学、人口统计学和社会调查学的实证研究表明,凡是被害人促发、影响和导致犯罪的自身因素和外在因素皆是被害因素。被害对象因其特定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等内在主观因素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包括教育程度、职业、收入在内的社会凌晨上午下午夜晚多个时间占比
(%
16.928.4616.9231.5426.16353025
20
15
10
5
0被害时间
龚傲霜,等:性侵犯罪受害女性的被害性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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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因素和外化的生活行为构成的客观被害因素促成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性侵犯罪也需要从内在主观和外在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分析受害原因。
(一)主观被害因素
龙勃罗梭在对大量实证材料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天生犯罪人”学说,即犯罪人的生物特征决定了某些野蛮人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不符合文明社会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的行为,必然构成犯罪[5]。与“天生犯罪人”理论相对应,由被害人学创始人之一的汉斯·冯·亨蒂从一般状态类型和心理类型角度对被害人进行分类的理论学说将自然人划分为13种受害人型[6]。亨蒂研究被害人的目的其实是寻社会体中由于生理、心理、身份等自身因素而造成的弱势体,他们容易成为遭受侵害的对象,即所谓的“天生被害人”(born victim)。性防御能力是指,受害人遇到性侵时在生理和心理上具备的辨别性侵害行为和反抗性侵害的能力[7]。主动进攻的犯罪人除了考虑性被害人的吸引力之外,还要考虑能否得逞、如何方便得手等。而天生易害人的某些生理特点和心理反应尚不具备完全的性防御能力,这势必导致犯罪行为的容易实施和得逞。从本文的统计数据反映,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精神或智力缺陷者相比正常女性遭受性侵的比例更高,生理功能不完全的女性更容易受害,根据被害的手段、地点、时间和次数反映出大多数被害女性缺乏性防御意识。在一般的犯罪中需要研究被害人的性别因素。尽管性侵对象可能包括全体人,然而极大多数性侵受害者都是女性,尤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受害对象限定为女性,故本文不再对性别因素分析,对生理因素的分析只从年龄因素,以及精神或智力残疾因素入手。
1.生理因素
(1)年龄因素
从一个人出生开始,其生理和心理就在不断变化,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在行动能力、社会认知和文化涵养等方面天差地别,
与年龄协同增长的这些因素直接影响被害情况。高比例的未成年女性性侵事实表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不成熟和社会经历有限不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或因身心发育不完全的限制不能保护自己。有学者根据未成年人天然的生理状态、受限制的意识状态和容易受攻的易感性,将未成年女性所受性侵侵害分为暴力型性侵、胁迫型性侵、诱惑型性侵和滋扰型性侵[8]。结合本文的实证研究发现,对于未成年女性,尤其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身体骨骼尚不强健,男性加害人可以通过悬殊的体格和力量以暴力制服被害人,从而轻松实施奸淫行为。在已经屡见不鲜的补习班老师胁迫案、校长拿顺利毕业威胁所致案和邻居买手机诱惑所致案等案件中,加害人获得未成年人的信任后,利用其年纪较小和与年龄相伴随的不成熟和无知的心理,采取威胁、利诱、哄骗的手段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性侵,使被害人放弃反抗或不能反抗,甚至帮助加害人隐瞒自己被害的事实,从而遭受了漫长的性侵虐待。相反,青年女性生理发育逐步完善,体内荷尔蒙大量外泄,对异性的好奇心和接触欲增强,这些因素以及其充满诱惑的外貌和身材都会刺激性犯罪的发生。老年人则因器官衰竭、反应迟缓、行为能力退化等导致自身防御力下降,可能被极端性饥渴的侵害人盯上。
(2)精神或智力因素
精神或智力障碍患者因其精神活动和智力发育的异常,存在相应的社会适应功能损伤,所以女性精神或智力障碍患者自身认知和活动能力有限,很难掌握基础的性知识,极度缺乏性防卫意识,遇害后不知道反抗甚至会无意识迎合。由于精神或智力水平异于常人,她们在生理层面具有天然被害的特质,很容易被周边的不法分子所掌握。这类人遭受性侵所呈现的被害特征为熟人作案率高、作案频次高、性侵周期长、携带怀孕、取证较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