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学案例
养老保险案例
案例一:62岁老人遭遇 暴露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
【案例描述】
“我该到哪里领养老金?”
两地“踢皮球”
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范闲睡战豆豆是第几章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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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不过,该局给蒋乃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2002年5月份,蒋乃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的问题。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金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
“皮球”又被“踢”回了深圳。
无奈之下,蒋乃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劳保局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深圳市社保局。同时,他还向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他此前在南汽工作的30年应视为“视同缴费30年”,这已大大超过了深圳方面缴费15年的规定。
但深圳市社保局答复蒋乃,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未在深圳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因此,他不符合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如果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不接受其所缴保费的积累额(即个人账户) 就一次性全部退还给本人 就此结束社会保险关系。蒋乃7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大约有1万多元。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蒋乃当然无法接受。
他告诉记者:“我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退休后能老有所养,现在如果一次性退还社保金,不但违背了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初衷,而且也令养老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何况,1万多元怎么解决我在深圳的养老问题?”
“深圳社保局不承认我在南京的视同缴费年限,那南京市劳保局总该承认了吧?”2002年6月,蒋乃又到南京市劳保局。
这一次,南京市劳保局告诉蒋乃,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2年5月30日给上海社保部门的一份《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2002 190号文)中有关于他这种情况的明确答复: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拿到这份“红头文件”,困扰已久的蒋乃如获至宝。时隔两年后,他仍清晰地记得自己当时喜悦的心情,“我以为有了劳保部的文件,我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了。”
然而,残酷的现实再一次击碎了蒋乃短暂的喜悦。
当蒋乃拿着上述文件再次来到深圳市社保局讨要自己的养老金时,该局工作人员却说,
该文件发出日期是2002年5月30日,而他的退休日期是2002年4月7日,文件内容对其不发生效力。
当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在《关于蒋乃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答复》中更进一步表示,劳社厅函 2002 190号文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直接相冲突”,“按照《立法法》第65条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条例》”。因此,对于蒋乃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而不能适用劳社厅函 2002 190号文件”。
绕了一大圈,蒋乃的养老金问题又回到了原地。
两地社保机构都引法据规,而个人的无奈和愤懑,在政策法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但蒋乃还是要问:“那我该去哪里领养老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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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碰壁之后,蒋乃想到了仿效上海市社保部门的做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反映自己
的问题,并咨询处理意见。
2002年7月18日,蒋乃将反映自己情况的材料发往国务院法制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同时,在南京市社保局养老处单副处长的要求下,蒋乃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田春润。这位专家告诉蒋乃:深圳特区有法规规定,他的户籍在南京,个人缴费不足15年,不符合在深圳退休的条件。
看来在深圳退休已是“此路不通”,蒋乃只得又把希望寄托到了南京方面。
当年9月12日,一直关注此事的《深圳特区报》刊载《南京市社保局解决蒋乃老人养老金问题》一文,称“南京的社保机关部门负责人”中学团委工作总结表示“可以解决蒋乃的养老金问题”,由于“蒋乃来深前已在南京汽车制造厂工作30年,来深后其档案一直托管在南京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因此,蒋乃只要将档案从劳动人事部门转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并补齐从南京汽车厂工作30年后至退休前这段时间的社保费,就可以在南京取得社保号并享受养老待遇”。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蒋乃以为这一次自己的问题总算可以解决了。
2004年1月20日,蒋乃将上述报道先后传真给南京市劳保局和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并于2月8日再次来到南京,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郑科长一起会见了市社保局的单处长。
没想到,单处长只是重申了根据劳社厅函 2002 190号文件的精神,强调蒋乃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就应该在深圳办理退休养老。
单处长还告诉蒋乃:“你在南京没有社保号,现在已超过了退休年龄,我们不好给你办退休养老。你应该向国家劳动保障部写信反映。你要到书面回复后,我们才能按批示办理你的退休手续。”
2马薇薇网恋转钱月10日,蒋乃上访到南京市劳保局监察室。该室的金主任要他去南汽“把参加统筹的证明开出来”。
2月16日,南汽向南京市社保局开出证明称,“蒋乃自1962年10月至1989年4月期间任南京汽车制造厂全民固定工,1992年9月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并强调, 南京市1987年起实施企业养老统筹时,南汽“同步加入,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拿到这个证明,蒋乃才知道,他早在1987年就已参加了社保,应该属于“在南京确有社
保关系”,而且作为全民固定工有视同缴费30年,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完全可以在南京办理退休。因此,他再次要求南京市劳保局为他解决养老金问题。
面对蒋乃的质问,南京市劳保局这回祭出的法宝是《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第20条的规定:“参加我省养老保险规定的职工在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该局认为蒋乃于1995年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一直缴费到退休年龄(2002年4月),不符合在南京市办理退休的条件。
这个回复,让蒋乃刚刚燃起的希望又一次像肥皂泡一样破灭了。
“难道我真的领不到养老金了吗?”蒋乃愤懑地对记者说,“看来只有通过法院来讨回我的权益了。这是我最后的希望了,希望我能在有生之年看到问题的解决。” 白鹿原停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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