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7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晓曦关涛王志娟
【审理法官】徐晓曦关涛王志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刘亦菲美国国籍原因冷酷名字【当事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小平
【当事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小平
【当事人-个人】刘小平
【当事人-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王辉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王辉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来海平王辉
【代理律所】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婴儿拉肚子吃什么【原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刘小平
苹果笔记本装win7【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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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甘肃七建所主张的社会保险补贴费用49000元应否退还。首先,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进行减免。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不缴纳社会保险之约定,即使出于劳动者自愿,但该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本案中,
虽然甘肃七建提交《协议书》证明刘小平承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且甘肃七建主张其按协议书约定每月发放社保补贴1000元,但这不构成甘肃七建免除责任的理由,且该社保补贴根据协议书约定也仅是“企业承担部分",就个人承担部分并未表述。因此,甘肃七建并未依法为刘小平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约定甘肃七建不强制为刘小平购买社会保险而由刘小平自行购买,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其次,经审查该协议书、工资表、集团临聘人员薪资数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对刘小平的劳动报酬未进行约定,甘肃七建虽在工资表中列明“企业养老保险补贴1000元",但该工资表没有刘小平签字确认,刘小平亦陈述未见过工资表,工资每月打入工资卡。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对社保补贴的数额也与1000元不符,且工资表中对员工工资的记载均是将社保补贴和加班费等项目合计入应发工资额中。二审中,甘肃七建陈述双方就社保补贴1000元并无明确约定,甘肃七建提交的工资表和集团临聘人员薪资数据并未经过刘小平的签字认可,刘小平陈述甘肃七建并未告知其社保补贴1000元的事项,甘肃七建陈述就社保补贴1000元事项有公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甘肃七建主张其每月向刘小平发放1000元为社保补贴证据不足。再次,协议书中虽约定如刘小平要求甘肃七建为其补办在甘肃七建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刘小平须退还甘肃七建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但现有证据中无法显示出刘小平向甘肃七建提
出过补办社会保险的主张。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亦陈述刘小平未就补办社保提出主张,甘肃七建也并未给刘小平补办社会保险。现无法确定甘肃七建应为刘小平补办社会保险的数额,因此,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如甘肃七建为刘小平补办社会保险,且甘肃七建有证据证明其向刘小平支付了社保补贴且数额确定,甘肃七建可另行向刘小平主张。再次,刘小平要求甘肃七建支付经济补偿金20666.68元的诉讼请求在另案中已经处理,刘小平在本案中提出属于重复诉讼,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2:11: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小平2014年10月应聘至甘肃七建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合同对刘小平的工资标准未约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
附件,在附件《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甘肃七建不强制为刘小平购买社会保险,由刘小平自行购买,甘肃七建将购买社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费用作为补贴,在工资中发放给刘小平,补贴标准由甘肃七建根据甘肃省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参保基数的60%确定。并约定刘小平如要求甘肃七建为其补办在甘肃七建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刘小平须退还甘肃七建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费用。2018年10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刘小平继续工作至10月29日,甘肃七建单方面口头解除了与刘小平的劳动合同。刘小平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甘肃七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5200元。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19日裁决七建集团向刘小平支付经济补偿金20666.68元,对刘小平的其他仲裁请求未予支持。七建集团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3月27日,甘肃七建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另案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刘小平退还2014年10月至2018年10月七建集团支付给刘小平的社会保险补贴费用49000元。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甘劳人仲裁字【2019】第1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刘小平向甘肃七建退还2014年10月至2018年10月的社会保险补贴费用49000元。刘小平不服该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为社会保险补贴费用应否退还的问题。甘肃
七建主张应由刘小平退还2014年10月至2018年10月的社会保险补贴费用49000元。首先,甘肃七建主张向刘小平每月发放1000元的社保补贴并无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但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对刘小平的劳动报酬未进行约定,加之协议书中对社保补贴的计算公式也与1000元的标准不符,而甘肃七建自行作出的集团临聘人员薪资数据并未经过刘小平的签字认可,故甘肃七建在每月1000元的社保补贴主张上存在举证不足的问题;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协议书》约定甘肃七建不强制为刘小平购买社会保险,由刘小平自行购买,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但协议书中约定,如刘小平要求甘肃七建为其补办在甘肃七建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刘小平须退还甘肃七建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该条款可视为双方解决争议的条款,即如果刘小平要求甘肃七建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刘小平应退还社会保险补贴,但从目前刘小平申请仲裁以及本次被诉的过程看,刘小平并未向甘肃七建提出过补办社会保险的主张。经询问,甘肃七建也并未给刘小平补办社会保险,以至于甘肃七建为刘小平补办社会保险应补缴多少费用也无法得知,在甘肃七建未能给刘小平补办社会保险的
前提下即要求刘小平退还社会保险补贴费用可能造成刘小平的合法利益受损,也不符合双方对解决争议条款的约定。综合上述理由,对甘肃七建主张由刘小平退还社保补贴费用49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如甘肃七建下一步为刘小平补办社会保险,甘肃七建可待为刘小平补办社会保险后另行向刘小平主张该部分费用。关于刘小平要求甘肃七建支付经济补偿金20666.68元的诉讼请求,因在另案中已经处理,刘小平在本案中又提出属于重复诉讼,予以驳回。判决:一、驳回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刘小平退还2014年10月至2018年10月的社会保险补贴费用49000元的请求。二、驳回刘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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