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公司侵权,白云观道长获赔
发布时间: 2003-12-10 10:45:34
原告白云观道士马诚仁
众道士旁听审判
当庭宣判
2003年12月9日下午,白云观道士马诚仁诉某国际珠宝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珠宝公司被判向马诚仁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马诚仁系北京白云观的高功、法师,主持大小道场,上表迎驾一切法事,为全观经师首领。某国际珠宝有限公司的人员来到北京白云观,由马诚仁为其一尊银制财神像进行开光,珠宝公司进行了拍照,并交付200元功德款。2001年12月,珠宝公司在长安商场销售其制作的银制财神像,每尊神像售价3580元,并在柜台悬挂该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画,画面上印着马诚仁为神像开光时的照片一幅,注明了“北京白云观马诚仁大法师为此批神像开光”字样。同时,珠宝公司出具的银制财神像证书也明确写明,神像限量制作180尊,已由马诚仁统一开光。
吴启华道歉在庭审中,马诚仁提交了北京白云观管理委员会的2份书面证明。一份证明中提到“马诚仁道长与某公司发生了肖像权、姓名
权纠纷。由于马道长系出家人,须严格遵守教规戒律,一切事情均需观内领导同意,对于该起侵权事件,为澄清事实,保护道教圣洁免受不法玷污,经我观研究决定,同意马道长现在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另一份证明中提到“2001年12月,有人反映在北京长安商场有马道长开光的财神像出售。由于我观从未对该批神像开过光,可能是马道长私自开光,如果当真,马道长就严重违反了教内规定。由于难以查明真相,我观决定自2002年1月开始,停止马道长高功、法师的工作,不再参加道场至今。从马道长停职至今的约两年时间内,我观共举行道场205次,如不发生上述事件,每场马道长应得200元,共计经济损失4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珠宝公司为了达到促销商品的营利目的,在未得到原告明示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姓名及肖像,侵犯了马诚仁本人的姓名权、肖像权,造成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对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损害造成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关于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一节,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状态中,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在约2年的时间里,原告没有及时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以减少其损失的发生,对此,也有一定责任,对损失因此扩大的部分,不应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