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平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浙永农(渔)罚〔2021〕22号)
王永飞530【主题分类】农林渔牧 
【发文案号】浙永农(渔)罚〔2021〕22号 
【处罚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14489420100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14489600100 
【处罚日期】2021.07.13 
【处罚机关类型】农业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农业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永嘉县 
【处罚对象】王思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24 
执法人员于2021年07月01日20时25分接到110提供的桥头镇外垟头村有人电鱼的举报信息, 2021年07月01日21时50分在桥头镇外垟头村菇溪支流边田间小路上查获当事人携带肩背式电鱼机一套(电瓶一个、升高器一个、电触杆一根、网兜一个由电线连接),查获时,现场没有渔获物,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于2021年07月07日09时38分来到永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一二中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在笔录中当事人讲述了使用肩背式电鱼机在外垟头村菇溪支流捕捞作业的经过,也讲述了在作业中没有捕捞渔获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06813:幅度为200-4000元。当事人作业的水域属于菇溪支流,没有捕获渔获物,对资源损失少,执法机关给予当事人的裁量阶次为较轻,裁量
种类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幅度为200-2100元。综合实际情况,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肩背式电鱼机一套(电瓶一个、升高器一个、电触杆一要、网兜一个由电线连接) ; 2、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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