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北京
食用油库建设标准
(限内部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 9 9 4 年3 月1 日
1994 北京
关于批准发布《食用油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3]8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
计标[1988]281号文的安排,由原商业部负责编制的《食用油库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
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内贸易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3年12月13日
编制说明
食用油标准
《食用油库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
见》、计标[1988]281号《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
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原商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原商业部粮食设计
院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
量的资料,进行了必要的科学技术分析工作,总结了我国在食用油库建设方面的经验,同时广泛地征求
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有: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建库条件、工艺设备与配
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食用油库建设一直是油脂行业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建国四十年来,建造了大批的食用油库,
从中央到地方就食用油库建设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食用油库建设标准的编制尚属首次,加之长
期以来食用油库基本建设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有关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的参数和指标有待进一步收集、分
析、整理,不断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随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寄交国内贸易部
粮食设计院(地址:北京百万庄大街十一号,:10003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条件…………………………………………………………………………………… 3
第四章工艺设备与配套工程……………………………………………………………………………… 4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6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
附加说明…………………………………………………………………………………………………… 10
附件食用油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食用油库工
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和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食用油库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
审批食用油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食用油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
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库容量为5000m3及以上的新建食用油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食用油
库);食用油库的改建、扩建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食用油库的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食用油库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节
约用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二、食用油库的建设应推广散装运输技术,采用成熟、先进的计量设备,提高食用油储存的现代化水
平,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食用油库的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食用油库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条
件和设施。
第五条食用油库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食用油库的建设规模,按表1规定的库总容量划分为四个等级。
食用油库建设规模等级表1
建设规模等级库总容量(m3)
一40000及以上
二20000~40000以下
三10000~20000以下
四5000~10000以下
注:二、三、四级食用油库建设标准均含下限值。
第七条食用油库按使用功能分为供应库、中转库、储备库。不同功能食用油库的建设规模宜按下
列规定确定:
一、供应库:大城市按居民10个月的供应量;中、小城市及工矿区按居民6个月的供应量。并应考
虑流动人口、食品工业的需用量。
二、中转库:按当地年油脂流转量的1/3~1/4;不得小于四级;沿海港口、主要铁路干线的食用油库
建设规模不得小于二级。
三、储备库:按计划储备量。
第八条新建食用油库由下列生产设施、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钢板油罐及输油管线、泵油房及计量房、油罐区地坪、护油堤等。
二、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主要包括:融油房,灌油房,洗桶间、化验室、锅炉房、变配电间、机修间、物
料器材库、给排水及消防设施、道路等。
三、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主要包括:办公业务用房、宿舍、食堂、浴室等。
第九条食用油库辅助生产设施及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设施和条件;四
级库的非生产性项目应不建或从简设置。对于厂-库、食用油库-粮库合建的项目应合用配套设施及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