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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费类型
社会保险费的退费类型主要有:政策性减免退费,人社、医保部门误核定、误传递缴费基数退费,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误收或缴费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误申报多缴退费,以及其他特殊退费情形。
政策性减免退费,是指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或因国家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需退还缴费人多缴的费款。误核定、误传递缴费基数退费,是指人社、医保部门在核定、传递缴费基数时发生偏差,造成缴费人多缴费款,需要退还的。误收或误申报退费,是指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误收和缴费人误申报造成多缴费款、滞纳金等款项需要退还的。其他特殊退费情形,包括转移收入退费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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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费的方式和规则
退费分抵扣和退付两种方式。原则上可以采用抵扣方式进行退费的,不采取退付的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用抵扣方式进行退费的,采用退付的方式。
三、退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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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扣方式退费流程
1、政策性减免退费,误核定、误传递缴费基数退费,由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征缴经办机构,每月生成抵扣情况表,与同月征缴计划一并履行报批手续,并将抵扣退费的相关信息与同月计划一并传递给税务部门。
2、误收或误申报退费,税务部门受理核验后,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清册、申请表等材料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征缴经办机构,征缴经办机构按照申请表进行抵扣。
(二)退付方式退费流程
1、政策性减免退付流程
(1)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征缴经办机构分险种制作退费清单,每月20日前传递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纳入次月基金支出计划,分险种编制退付用款汇总表,由人社或医保部门待遇支付经办机构财务科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分险种编制退费申请表,送交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费退费款项从财政专户划转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保基金支出户;
(3)人社或医保部门待遇支付经办机构财务科收到退费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退付给缴费人。退费成功后,人社或医保部门待遇支付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将退费信息传递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征缴经办机构作退收到账记录处理。
2、误核定、误传递缴费基数退付流程
(1)缴费人向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征缴经办机构提交退费申请;
(2)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征缴经办机构分险种制作清单,每月20日前传递人社或医保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纳入次月基金支出计划,分险种编制退付用款汇总表,由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待遇支付经办机构财务科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分险种编制退费申请表,送交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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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费退费款项从财政专户划转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保基金支出户;
(4)人社或医保部门待遇支付经办机构财务科收到退费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退付给缴费人。退费成功后,人社或医保部门待遇支付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将退费信息传递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征缴部门作退收到账记录处理。
3、误收或误申报退费流程
(1)缴费人向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提交退费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及时传递主管税务机关核验;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后,传递市税务局社保非税部门汇总,由社保非税部门定期传递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征缴经办机构复核。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征缴经办机构复核后,传递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待遇支付经办机构分险种纳入次月基金支出计划,编制退付用款汇总表,由人社或医保部门待遇支付经办机构财务科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分险种编制退费申请表,提交财政部门;
何炅跳槽(3)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费退费款项从财政专户划转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保基金支出户;
(4)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待遇支付经办机构财务科收到退费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退付给
缴费人。退费成功后,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待遇支付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将退费信息传递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征缴部门和税务部门,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征缴部门作退收到账记录处理,税务部门做好清册或台账的销号备案工作。
4、转移收入退费流程
(1)转移资金的机构向我市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征缴经办机构提交退费申请;
(2)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征缴经办机构分险种制作清单,每月20日前传递人社或医保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纳入次月基金支出计划,分险种编制退付用款汇总表,由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待遇支付经办机构财务科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分险种编制退费申请表,送交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费退费款项从财政专户划转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保基金支出户;
(4)人社或医保部门待遇支付经办机构财务科收到退费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退付给缴费人。退费成功后,人社或医保部门待遇支付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将退费信息传递人社或医
保部门的征缴部门作退收到账记录处理。
四、资料传递
为明确责任,防止退费资料在传递中丢失,对需要在税务部门与人社和医保部门之间、人社和医保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传递资料的,由传递方按次制作《蚌埠市社会保险费退费资料传递单》,并加盖公章。传递单应载明资料传递单位、传递人员、传递日期、退费人、退费险种、退费所属期、退费金额、接收单位、接收人员、接收日期。其中:接收人员和接收日期栏目,由接收人员亲笔填写,不得事先打印。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内部各经办部门之间的退费资料传递,也应建立完善资料传递手续,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五、适用范围
各县区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按照本处理规则及流程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是坚持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
具体体现,各级税务、人社、医保、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采取有力举措,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深化部门合作。各级税务、人社、医保、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确保社会保险费退费各环节工作流程顺畅,部门间工作无缝对接、有序衔接。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优化退费服务。要坚持便民高效原则,优化社会保险费退费流程,简并退费资料报送,统一退费服务标准,避免缴费人来回跑、多头跑,防止出现负面舆情,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缴费服务,确保缴费人退费诉求及时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