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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1.01.26
∙【文 号】人社厅发[20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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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方便异地居住人员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续,进一步提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效率,我部决定于2011年4月启用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异地退管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升认证水平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异地协助认证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能更好地掌握认证对象异地居住情况,降低资格认证工作成本,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的经办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效防范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充分认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异地协助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
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异地退管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胡海泉离婚>周扬青想生女儿 二、建立运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异地退管系统的推广应用,遵循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先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起步,其他地区逐步启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报经部里批准,以地市为单位与四省市同期开展此项工作。
(一)实现“五个统一”
1、统一异地协助认证对象。异地退管系统启动初期的认证对象,统一确定为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起步阶段为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2、统一异地协助认证周期。每年4至6月统一开展异地协助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考虑一年多次或即时协助认证办法。各地业务部门在认证周期结束后,要对认证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居住地社保机构发现人员信息变更情况后,应及时通知参保地社保机构。乳液排行榜10强推荐
3、统一异地协助认证的信息和流程。统一制定异地协助认证的电子化流程,包括异地居
住人员管理、协助认证管理、居住地发起的信息变更管理三大流程(具体内容见附件1),同时制定各地协助认证数据交换的接口指标(具体内容见附件2)。
4、统一异地协助认证平台。统一使用部级异地退管系统,实现跨省和省内异地协助认证业务往来的电子渠道。各地可以选用远程登录(EXCEL或TXT)、嵌入式接入、前置系统接入方式,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实现与异地退管系统的衔接(具体内容见附件3)。
部级异地退管系统地址http://hrss:8070
部级异地退管测试系统地址 http://hrss:8070
5、部和省级统一建立异地协助认证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系人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地区间协助认证制度安排和重大事项。工作联系人负责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册,完成日常沟通协作。
(二)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融入认证工作之中,努力做到方便、快捷,亲情化操作;对不同类型的认证对象,可根据需要尽可能采取不同的认证方式,寓认证于服务之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服务领域,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逐步使认证对象实现从被动认证
到主动认证的转变。
(三)推广异地退管系统,应提倡多措并举和创新应用,要以信息系统为支撑,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多渠道、多方式地推动异地协助认证工作的开展。同时,还可利用技术手段,积极探索更为便捷有效的协助认证方式。
三、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责任措施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好异地协助认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系统建设应用指导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各级社保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加强工作配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共同做好异地协助认证工作。
(二)各地在异地协助认证工作启动之前,要积极推进系统建设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的要求,做好全局规划设计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强化基层工作平台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申请数字证书,做好联调测试及系统接入工作。
统计图的特点
(三)各地在业务周期启动前应梳理确认在外地居住需委托协助认证的人员信息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异地居住人员数据库,并根据附件2的数据项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如行政区划代码、等。同时明确需本地完成协助认证工作的任务分解原则。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经办人员的应用操作能力,确保异地协助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部里也将适时组织对异地退管系统应用工作的培训。
拟启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异地协助认证工作的地区,可由省里统一向部里提出申请;应用中遇有相关问题,请及时与部里联系。
附件1: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电子化工作流程(略)
附件2: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接口指标说明(略)
附件3: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系统建设应用工作要求(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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