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七年级下册地理复习提纲
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海派甜心罗志祥发型《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98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韩语我爱你》(人社厅发〔2016〕13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等专项基金及医疗救助等基金;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罗志祥黄秋生
陈慧琳生子(以下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附件1),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等零售服务的药店。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员,包括本统筹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其他统筹区符合异地就医政策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为定点零售药店。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四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受理、评估、公示、谈判、签署协议以及管理、考核和解除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确保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第六条 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依法签订协议,严格履行协议内容;执行医疗保障费用结
算制度;依照协议约定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开展稽查,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上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清算履约保证金;将药品价格、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等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要求及时落实到协议管理中。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统筹区有关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协议内容;积极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及时传送相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主动向参保人员出具药品费用详细单据;主动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对涉嫌欺诈、骗保的行为或参保人员,应当及时核查并向医疗保障部门举报;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所需的检查资料,包括处方、账目、药品及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
(二)依法设立,独立设置,证照齐全,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三)有稳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障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卫食健字号、国食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保健、辅助有关的商品;不得摆放或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五)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六)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七)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
(八)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愿意承担本统筹区医疗保障服务,可根据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定点申请,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附件2):王馥荔儿子
  (一)承诺书(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