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韵蓁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 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押品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方 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所抵押或质押给商业 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对于商业银 行实质承担押品管理责任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可参照 本指引执行。
张国荣死亡现场照片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 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 管理制度、 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能够 合理确定押品价值并处置变现,具有债权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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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 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 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全面评估债务人 的偿债能力,在此基础上考虑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进行监 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商业银行,视情况 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 明 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
位人员在押品 管理中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 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 ,切实履行押品管理 职责。
第九条 高级管理层应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 推 动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 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前、 中、后台各业务部门 在押品管理中的职责,内审部门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内 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审计。
商业银行应确定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 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 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 设置押品价值评 估、抵质押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 责,配备充足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 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应通过建立回避制度、人员轮 换以及流程化管理,防范操作风险。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制度和流程, 明确可接受的押品种类、目录、抵质押率、估值方法 及频率、担保设立及变更、存续期管理、返还和处置 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 持
续收集押品种类、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 支持对押品及其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 品债权保障作用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 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真实、 完整保存押品管理过 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 包括押品调查文档、 估值文档、 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章 风险管理
购买二手车的注意事项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应符合以下 基本要求:
(一)抵质押的财产或权利真实存在;
(二)抵质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
对押品具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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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通行证网上签注(三)抵质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 要求;
(四)抵质押品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
(五)抵质押品估值方法恰当,评估价值合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 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 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 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目录,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客观、 审慎原则, 依据 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对各类押品进 行内部或外部估值时采用的方法,并保持方法的稳定 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即期交易 价格的押品,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 他方法评估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价格。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押品价值波动特
性,合理确定各类押品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