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及防范
作者:单敏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3年第02
        一、在建工程抵押风险及防范
        1.开发商在一家银行用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登记,但在预售期房时又与另一家银行达成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就出现重复抵押的情形。根据抵押权斗鱼郭mimi“登记在先,优先受偿的原则,在后登记的债权有不能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对于开发商这种重复抵押的行为,接受申请的银行应该到登记部门查询开发商提供的抵押物是否已经设置过抵押以及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如果没有,才可以考虑接受,如果有过抵押,则只可以考虑余额抵押。
东北有几个省        2.开发商在获得抵押贷款之后,有的并不用于在建工程的建设,而是转入其他的用途,致使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受到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也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银行在向开发商发放贷款时,就应该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例如,可以给开发商设立特别的账户,将该笔贷款打入该特别账户,然后对该特别账户资金去向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开发商贷款流向他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终止合同、让开发商提前偿还贷款等,尽量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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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格斗家职业为不影响销售,开发商在预售已经作为在建项目抵押的商品房之时前,并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取得银行的书面同意,预售过程中也未如实告知购房者。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吴亦凡生日会直播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开发商如果未告知,购房人在付款购买已经抵押的房屋后,银行仍然可以对该房行使抵押权,由此引发合同纠纷,势必牵连到银行。《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建工程抵押之后,为了保证资金安全,银行在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时,应该对开发商日后的商品房预售做出明确的限制,比如要求其还清银行贷款后再预售,或者在开发商预售时直接由购房人将预购房款打入银行的指定账户。更为严格的,甚至可以参与开发商的预售活动,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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