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登记及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介绍了船舶抵押权及其登记的概念,分析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抵押权的设定,就抵押权登记的各种形式、法律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船舶抵押权及其登记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船舶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与传统意义上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情况有所区别,若船舶作为动产质押被债权人质押占有,船舶可能会失去维护和保养,且船舶无法由船舶企业进行营运而进行收益。为此,有必要将船舶作为设定抵押权而非质押权进行处理。
抵押权登记是抵押权人、抵押人向规定的登记机关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事项予以记载的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动产船舶作抵押的,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要求强制办理登记。抵押权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将抵押权设立、移转、变更、消灭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抵押权变动的情况,抵押权通过登记公示达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为了使设定的抵押权可
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一般要求其设定担保债权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
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抵押权的设定
1、可担保债权的主要法律条款依据及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能设定担保(包括抵押)的债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向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借款所产生的债,还包括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依法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减免保证金开证、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银行保函(包括预付款退款)、开具信用证等。上述金融业务符合国家相关金融、经济法规的规定,这里不进行阐述。同时,对企业、个人之间合法民事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也能设定抵押担保。
君子兰浇水2、常见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抵押权的设定
因买卖行为所产生的债。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由此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当事人可以因此种债权设定抵押权。
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债。如:A、因光船租赁产生的债。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方式进行租船,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以自有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B、因融资租赁产生的债。当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船舶时,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等费用时,承租人以自有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
香菇炒肉加工承揽所产生的债。如造船过程中,买方(订船方)的预付款、银行的预付款退款保函、船厂的工程款或修理款等,为保障实现其债权,由债务人自有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担保。
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债。如承运人与托运人间就某一航次或某段时间的运费欠款达成协议,为保障实现其债权,由托运人自有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担保。
其他所产生的债。如船舶加油、打捞等合法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
顺德特产总之,只要当事人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活动,且意思表示真实,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则当事人可以自
有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担保。
3、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特殊事项
由于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及船舶登记条例对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要件进行了明确,船舶抵押内容应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等主要事项。为此,可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债,应约定为金钱类债权债务关系。若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或组织,要注意当事人之间为保障非法债权的实现而设定抵押权,即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由于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多样性,其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同格式也无固定版本,给登机机关的审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目前,除向金融机构借款所产生的债设定抵押外,对其他债权设定抵押权登记如何操作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被各方更好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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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的抵押权登记形式邮编是什么
海贼王集数名称共同(担保)抵押。指一个主债权有多个抵押物的抵押或(和)多种担保方式的抵押。一个主债权可以由多个抵押人或(和)多种担保方式作担保,抵押人以多艘船舶(或其他担保物)共同担保同一债务时,应可看作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个债权。船舶共同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应超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船舶(或其他担保物)在抵押时的总价值。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反担保抵押。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
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担保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当事人可以用船舶抵押作为反担保申请抵押权登记。
船舶抵押权变更。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及主合同的担保金额、受偿期限、利率等部分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抵押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收费,船舶设有多个抵押权的,涉及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应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应先注销再重新登记,申请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抵押权转移。抵押权转移登记是指因债权的转让,而将原登记抵押权人变更为新的抵押权人。船舶抵押权转移是权利的转让,债权关系未曾消失,而是发生了变更。因此,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以变更登记的形式为其抵押权转移登记,并向承转人核发新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抵押权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登记申请日期仍填写原抵押权登记证书的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证书签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
抵押物权属转让的抵押权登记。抵押物权属的转让,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抵押人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由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仍享有所有权,因此,有权将抵押物让与他人。但又因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涉及到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