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法院第⼆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本⽂摘录于《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辑);书中对相关问题的争议观点均有罗列,并深⼊分析法官会议意见背后的依据和考量。
⼀、公司法定代表⼈以虚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
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2019年第12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如何认定?
法官会议意见:
商事活动中的职务⾏为不同于⼀般⾃然⼈之间的代理⾏为。法定代表⼈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其有权代理或者代表公司整体意志作出意思表⽰,法定代表⼈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为本质上是⼀种职务⾏为。
⼀个有职务⾝份的⼈使⽤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为是否对公司产⽣效⼒,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为⼈所为之⾏为是否属于其⾏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之时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相信的权利外观。
即使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亦或是合同订⽴者擅⾃加盖虚假公章的,只要是法定代表⼈或者有权代
理⼈代表公司⽽为的职务⾏为,并且其在合同书上的签章为真实的,仍应当视作公司⾏为,所产⽣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民政局五一放假吗
类案⽂书:
(2019)最⾼法民申864号、(2018)最⾼法民终896号
注:--另见《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法官会议纪要》最⾼法院民⼆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讨论过该问题。
⼆、违约⽅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使合同解除权
陈思成出轨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A公司请求⼈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否属于⾏使合同解除权?⼈民法院对其主张是否应予⽀持?
法官会议意见:
违约⽅请求⼈民法院判决解除合解除权作为⼀种形成权,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
任意依恋结局
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违约⽅并不享有解除权。违约⽅请求⼈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使诉权⽽⾮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
⼈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当事⼈是否陷⼊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
⼈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该判决为变更判决,守约⽅可以主张违约⽅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
类案⽂书:
(2017)最⾼法民申492号、(2016)最⾼法民终203号
三、民间借贷中超限利息的抵充
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债务⼈主张将已清偿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抵充本息,应如何处理?
法官会议意见: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债的抵销制度的法律规定,债务⼈主张依法抵销的,⼈民法
属于同类型的⾦钱之债,符合债的抵销
由于该超限利息返还之债与民间借贷中债务⼈所负的⽋款债务属于同类型的⾦钱之债
院应当予以⽀持。
四、混合担保中保证⼈免责的认定
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混合担保中,当事⼈约定“债权⼈有权决定担保的实现顺利”,当债权⼈放弃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时,保证⼈应否在放弃质押担保范围内免责?
法官会议意见:
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债务⼈本⼈提供质押担保与第三⼈提供保证在混合担保的司法审判实务中,虽然当事⼈约定“债权⼈有权决定担保权的⾏使顺序”,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
更未明确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时,保证⼈的保证责任先于质押担保优先实现,因此,“债权⼈有权决定担保权的⾏使顺序”的相关约时的担保实现顺序,更未明确在
定,不能认定为关于债务⼈本⼈提供物的担保与第三⼈保证担保实现顺序的明确约定。
在当事⼈对担保实现顺序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确定的“债务⼈提供物的担保强制优先”规则,债权⼈应当先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优先受偿,尔后才能就未获得清偿部分向保证⼈主张保证责任。
保证⼈在债权在债权⼈放弃了债务⼈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且保证⼈未作出继续提供担保的意思表⽰情况下,则应适⽤《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保证⼈在债权⼈放弃质权担保优先受偿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五、最⾼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抵押权⼈的债权何时确定
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2019年第14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最⾼额抵押财产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最⾼额抵押权⼈的债权何时确定?
法官会议意见:
最⾼额抵押权⼈的债权⾃抵押权⼈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时确定。
最⾼额抵押权⼈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再⾏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但未通知最⾼额抵押权⼈,且
且最⾼额抵押权⼈不知道的,债权⼈在最⾼额限度内发放的贷款,仍属于最⾼额抵送达查封⼿续,但未通知
⼈民法院虽然胡杏儿鼻子变大
虽然向登记机关送达
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六、案外⼈执⾏异议诉讼请求是否与原裁判有关的认定
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前案判决主⽂确定债权⼈对案涉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前案判决⽣效后,案外⼈从房屋登记所有⼈⼿中买受案涉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前案债权⼈依据其享有的抵押权申请强制执⾏案涉房屋时,买卖案涉房屋的案外⼈,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提起案外⼈执⾏异议之诉,主张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
法官会议意见:
执⾏异议之诉的⽬的在于判断案外⼈是否对执⾏标的享有⾜以排除强制执⾏的民事权益,⽽案外⼈申请再审程序是案外⼈认为作为执⾏依据的裁判⽂书本⾝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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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梁某主张其有权排除法院对于案涉房屋的强制执⾏理由并⾮前案判决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是主张其已通过合法受让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构成善意取得。
构成善意取得。
因此,对于梁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是否有权排除法院针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应当通过执⾏异议之诉的审理依法认定。
梁某在程序上享有诉权,其起诉符合执⾏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受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类案⽂书:
(2017)最⾼法民终514号、(2016)最⾼法民再326号
七、执⾏标的的权属因执⾏⽽变动后案外⼈能否提起执⾏异议之诉
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2019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案外⼈在执⾏标的经执⾏程序发⽣权属变动后提出执⾏异议并被驳回,是否能够提起执⾏异议之诉?
法官会议意见:
执⾏异议之诉以“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为前提,⽬的在于阻却执⾏程序的继续进⾏,在执⾏法院已作出以房抵债的裁定并送达之执⾏程序已终结,案外⼈此后才提出执⾏异议及执
⾏异议之诉,不符合执⾏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后,执⾏程序已终结
⼋、合同解除对预查封执⾏效⼒的影响
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被执⾏⼈购买的房屋经过预告登记,并被⼈民法院预查封后,房屋出卖⼈以仲裁裁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提出执⾏异议之诉,请求解除预查封并停⽌执⾏,应否予以⽀持。
法官会议意见:
是对预告登记期间预告登记义务⼈处分房屋效⼒的排斥。
房屋预告登记保全的是预告登记权利⼈未来请求实现不动产物权的权利,是对预告登记期间预告登记义务⼈处分房屋效⼒的排斥。
以限制预告登记⼈未来对标的物的处分。给女朋友讲故事哄睡觉
预查封的效⼒实为冻结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登记,以限制预告登记⼈未来对标的物的处分。
通过预查封固定的是预告登记本⾝以及本登记完成之后对房屋的查封,不包括通过执⾏程序对标的物进⾏拍卖、变卖折价等。预查封的执⾏效果取决于预告登记能否符合本登记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受⼈不再享有相应的物权期待权,预告登记的效⼒消灭。房屋出卖⼈有权向⼈民法院申请解除预查封,排除执⾏。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受⼈不再享有相应的物权期待权,预告登记的效⼒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