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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8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77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江映蓉身高【审理法官】冯立波郭净高悦
【审理法官】冯立波郭净高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素媛;沈阳市铁西区卓尚木门经销处
【当事人】张素媛沈阳市铁西区卓尚木门经销处
【当事人-个人】张素媛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卓尚木门经销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素媛;沈阳市铁西区卓尚木门经销处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卓尚经销处是否应承担退货返款的赔偿责任;二、卓尚经销处是否构成欺诈而承担三倍货款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审理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侵权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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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丰源个人资料【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卓尚经销处是否应承担退货返款的赔偿责任;二、卓尚经销处是否构成欺诈而承担三倍货款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审理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关于卓尚经销处是否承担退货返款责任一节,张素媛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退货返款的诉求,本案案涉木门确实存在安装拖期且多次维修的情况,且退货返款并非因案由为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有所差别,故一审法院判令卓尚经销处退货返款并无不当。关于卓尚经销处是否构成欺诈销售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卓尚经销处提供的经销商授权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据,证明其拥有合法权利销售含有“中美荣信”汉字及图形标识的木门,故卓尚经销处能对其销售产品权利来源作出合理说明,一审法院未认定其构成欺诈并无不当。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关于涉案产品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应由商标权利人另案主张权利。关于一审法院审理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因诉讼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是合法诉讼权利,一审庭审中也不存在审判人员诱导询问的情形,故卓尚经销处提出程序瑕疵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66元,由沈阳市铁西区卓尚
木门经销处负担833元,张素媛负担8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1:57: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17日,张素媛、卓尚经销处签订《中美荣信精品木门定购合同》,约定卓尚经销处为张素媛定制七套木门并送货安装,总价款为13770元。合同上载:“中美荣信精品木门定购合同,第一条,产品明细(略)第二条质量标准:1、做工以展厅样品为质量标准,天然木皮因自然因素面存在差与与纹理差异不属质量问题;3因手工修固在每次修时都会略有差于板,实属正常。第三条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在设计师复尺后买方认可图纸并签字后45个工作日后交货。安装周期为3天。交货地点为:沈北汇置尚都11号1-2-2运输方式为卖方送货。第四条售后服务及承诺期限:本公司免费保修一年,终身维护。第五条付款方式:买方应在2017年11月17日日需向卖方交付总总额价款;第六条(略)第七条合同金额13770元,送货之前结尾款,买方张露予,加盖沈阳市铁西区卓尚木门经销处合同专用章”至2018年1月3日,原告分三次将货款支付完毕。被告安装后多次上门维修。图形标识由中央工艺美术学院艺术研究设计所沈阳华裔装饰公司于2004年2月2日注册为图形商标。“中美荣信”商标现注册人为马世宏,专用权期限
自201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张素媛陈述,卓尚经销处在没有“中美荣信”商标注册人马世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中美荣信”商标销售构成欺诈;卓尚经销处陈述,其使用的“中美荣信”是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环境艺术研究设计所沈阳华裔装饰公司荣信装饰一店日简称,已使用15年(2004年起)。在马世宏注册前已使用,是使用在先,不构成欺诈。另查明,案涉木门安装地址为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67-42号(1-2-2)(沈北汇置尚都小区11号1-2-2),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张素媛,张素媛称其又名张露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张素媛主张卓尚经销处欺诈,是以卓尚经销处未经授权使用“中美荣信”字样作为合同名头及店铺牌匾;卓尚经销处辩称书面合同上的“中美荣信”是店铺简称且已使用多年;依据张素媛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卓尚经销处使用“中美荣信”作为店铺牌匾及合同名头即构成商标欺诈,但案涉木门确实存在安装拖期且多次维修的情况,合同双方失去信任,现张素媛主张退货赔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沈阳市铁西区卓尚木门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素媛货款本金人民币13770元;二、张素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沈阳市铁西区卓尚木
门经销处定制木门七套;三、沈阳市铁西区卓尚木门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素媛人民币3000元;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3元,由沈阳市铁西区卓尚木门经销处承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流老婆上诉人张素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卓尚经销处构成欺诈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向张素媛退还货款,三倍赔偿,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张素媛定购的产品与卓尚经销处交付的产品不一致,卓尚经销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张素媛虚假情况,诱使张素媛作出错误决定构成商标欺诈、产品欺诈、销售行为欺诈。二、一审法院重审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一审判决错误。 卓尚经销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张素媛诉讼请求。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张素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张素媛诉讼请求,本案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一审在张素媛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下判令退货返款超出张素媛诉讼请求;二、一审程序存在瑕疵,审判人员存在诱导询问,增加诉讼请求已超出举证期。 高考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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