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Vol.34No.2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王林
(重庆警察学院,重庆401331)
[摘要]侦查阶段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重要一环,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侦查工作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有助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降低取证工作量,减少诉讼争端;另一方面使侦查人员短期内压力增大,存在降低案件证据质量等潜在风险。应通过加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审查、力推阶段性量刑优惠制度、寻求取证简化途径等工作,提升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能,推动刑事案件在“侦、诉、审”的快速流动,实现司法改革工作的目标。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侦查工作;阶段性量刑优惠;取证简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048(2021)02-0073-07
DOI:10.jcxyxb.2021.0209
刑事案件数量的高位运行使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现有司法体系运作下的一种理性选择。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常被看作起诉、审判阶段的主要任务,但这一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落实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修订后的刑诉法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侦查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职责,这对侦查工作合法有效的开展已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另一方面,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肩负着侦查犯罪“搜集证据的重要任务,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大多始于侦查阶段。本文通过梳理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分析其对侦查工作的双重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这一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规范运行提供理论参考。
一、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一)侦查阶段的认罪
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的逻辑起点。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于这一概念在侦查阶段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自愿性的把握。基于侦查讯问行为的强制性,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必然要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但其最终的如实供述必须是基于自己对证据、案件处理结果进行权衡后的自愿选择。第二,供述真实性的确认。实践中,出于侥幸心理、记忆偏差等多种因素,犯罪嫌疑人所做出的供述不一定是案
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侦查机关还需对口供内容进行调查,收集其他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三,对于这里的“指控”应当做广义理
收稿日期:2020-10-07
基金项目:2020年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20LLYJCQSJ079);2020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20SKGH263);2020年重庆市公安局软科学计划项目(R2020-09)
作者简介:王林(1977-),男,四川中江人,重庆警察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
解,不能局限于狭义的起诉含义,否则认罪在侦查阶段的适用就失去了根基。一般而言,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的案件事实即为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为促成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认罪,侦查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及时进行讯问,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己刑罚裁量的
影响,促使其做出理性选择。第二,在整个侦查阶段持续开展认罪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内心真诚认罪悔罪。第三,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情况如实进行记录。侦查机关应当在相关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上载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
(二)侦查阶段的认罚
根据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对于这一概念在侦查阶段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侦查机关并无实体的刑罚裁量权和量刑建议权,因此,在侦查阶段的认罚只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态度认知,表示其愿意接受处罚。第二,这种愿意接受处罚的态度认知应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言词和行为两方面共同体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讯问过程中通过言词做出愿意接受处罚的表示,还应通过实际行为进一步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的意愿,例如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等。认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是否认罚,应当通过这两方面综合评价,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口头认罚表示而无真实悔过之心,具有有能力而不赔偿、背后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认罚。
在这一环节,侦查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和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自愿做出认罚的承诺。第二,必要时协助犯罪嫌疑人达成行为上的认罚表示,例如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主动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时,侦查机关可以及时通知其律师或家属,并与被害
厦门图书馆人沟通。第三,在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上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认罚情况,并将相关谅解协议、赔偿履行情况等材料附卷。
(三)侦查阶段的从宽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的从简处理。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两方面对犯罪嫌疑人体现从宽:一方面,侦查机关虽然没有刑罚的裁量权,但对于特殊的认罪认罚案件①,侦查机关可以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通过终结刑事诉讼程序从而实质上影响刑罚。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可以通过缩短办案期限、灵活适用强制措施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程序上的从简处理,兑现从宽激励。
在这一环节,侦查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和教育,使犯罪嫌疑人了解侦查阶段从宽的范围与内涵,进一步促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第二,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在确定其具有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基础上,在后续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这类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柔化强制措施的适用,例如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非必要情况下可以不提请批准逮捕等,并且及时终结侦查,让案件尽快进入起诉、审判阶段。第三,为后续的从宽处理做好准备工作,例如对认罪认罚并且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委托社会矫正机构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戴佩妮 房祖名(一)积极影响
1.有助于降低口供获取难度,提高口供的稳定性
讯问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首先接受的一种侦查措施,讯问开展的成功与否影响着整个刑事案件的办理进程。虽然以口供为中心的取证模式受到诸多诟病,但不可否认讯问依然是目前最有效的一种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措施。事实上,一起刑事案件,从预备到结束,唯有犯罪嫌疑人才是亲历了整个过程的最大感受者,甚至案件中的很多细节只有犯罪嫌疑人才能够掌握。有些案件如果没有口供,侦查机关要查明案情是相当困难的。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比以往更多和更可见的量刑优惠,如果犯罪嫌疑人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
①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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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感召,自愿做出如实供述,可以大大降低审讯攻坚的难度。尤其是在面对团伙犯罪时,运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更好地实施分化瓦解、利用矛盾等讯问策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案件侦查打开缺口。
此外,由于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自身条件所做出的自愿选择,口供的稳定性则会更高。恶意翻供是当前侦查工作面对的突出难题之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基于审讯压力而做出的有罪口供,很容易因为后期心态、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而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落实,可以有效消除犯罪嫌疑人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恐惧,让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所要承担的刑罚有一个基本预期,只要该预期能够在后续起诉、审判阶段得到兑现,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2.有助于提高侦查效率,减少取证工作量
对侦查机关而言,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来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减少刑事案件的取证工作量,是这一制度带来的最大红利。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落脚点在于诉讼分流。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同样面临案多人少、办案效率较低、取证难度较大、民警办案压力大等现实难题,如果能够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决这些侦查工作面临的瓶颈,将“审判分流”进一步前移,实现“起点分流”叫激发侦查机关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将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一这一刑事诉讼的起点即可发挥重要作用,并为后续起诉、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奠定良好基础,形成贯通整个刑事诉讼进程的快速通道,真正实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标。
目前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效率、减少侦查工作量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一旦犯罪嫌疑人能在侦查阶段尽早认罪,侦查机关就可以更容易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口供提供的线索获取相关证据,构建证据链条。因为有些证据如果没有口供,侦查机关需要花费极大的精力去寻,如杀人案件中作案工具的去向、贩卖案件中的来源等。尤其是在一些隐蔽性证据多、客观性证据少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及早认罪对提高侦查效率、减少取证工作量具有较好作用。
此外,学界和实务届仍在不断探索其他的可能途径。一方面是探索可否降低现有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事实上,从试点工作开始,就有一些学者以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研究探索对被告人认罪与否、罪行轻重、案情难易等不同类型案件,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为依据,针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提出了不同角度的证明标准降低说①。不过这一途径目前面临的困难较大,争议较多。从刑诉法修改的情况看,我国目前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仍没有变动,体现出立法依然坚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将证明标准与证据标准区分,不降低证明标准但可降低证据标准叫还有学者提出在证明标准不降低的情况下,可以为不同诉讼程序的案件匹配不同的证明方法,例如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自由证明”、普通程序的案件适用“严格证明”等氏在司法务实上,也有部分地区对证明标准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态度,进行了变相或隐性的变通[4]o另一方面是探索取证简化途径。在侦查取证日趋精细化性的今天,取证程序和证据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通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精简文书制作等方式,也可极大减轻侦查人员的负担,提高侦查效率。由于行政审批程序“文书样式等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改造,面临的争议较少,这项工作目前各地正在努力探索之中。
3.有助于构建和谐司法,减少诉讼争端
什么牌子的文胸最好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从创立起,即构建起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人民法院审判的流水线作业模式。这一模式运行数十年,形成了警察、检察官、法官以接力方式从事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以对抗刑事被告之印象。这一模式尽管高效,却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意见与意愿难以得到体现,对判决结果不服形成的诉讼争端难以消弭,这使司法审判的公信力难以得到巩固,也不符合人民对司法人权保障之殷切要求。有鉴于此,我国
①有学者提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予以区分,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可低于法定证明标准。一些事实(比如主观事实)的证明责任,也可交由被告方承担,而不再完全由控方承担。(参见左卫民:《认罪认罚何以从宽:误区与正解一反思效率优先的改革主张》,《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还有学者认为,在速裁程序使得认罪认罚案件庭审虚化的背景下,除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证明需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外,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证明均可适当降低至“大致的心证”即可。(参见高通:《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研究》,《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
)
丰田是哪个国家的立法上通过吸收借鉴,创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协商式司法、修复性司法等理念付诸实践,改变了以往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只能被动参与刑事诉讼、消极等待裁判结果的际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即可表达意见,并可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的推进,这对于构建和谐司法、减少诉讼争端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表达认罪认罚之诚意淇次,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通过与控方协商诉讼程序及量刑,得到从宽之确认;最后,由法院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进行裁判,兑现国家承诺。这种贯穿侦、诉、审的协商式司法模式无疑有助于充分激励犯罪嫌疑人正确、勇敢地面对自己的罪行,改过自新。这种真诚认罪悔罪的表现,既可以提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内在自省,又能够达到法律规范的再承认作用。同时,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有效参与刑事诉讼进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以其特有角度关注案件办理结果的情况,其意见本身具有一定价值参考性,成为认罪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害人也可选择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商谈和解与补偿事宜,让被害人心理上感到慰藉,物质上挽回损失。这种从刑事诉讼的起点体现修复性司法的做法,综合考虑了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可以极大减少刑事申诉信访等现象的发生。
(二)潜在风险
1.短期内侦查人员办案压力增大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展开和快速推进,目前认罪认罚的适用比率快速上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2019年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当月认罪认罚使用率要达到70%,而从实践看,这一目标已被超标。数据显示,2019年12月份全国认罪认罚平均适用率已超过80%叫从公开报道看,有的地方已经达到90%以上问。由于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具有很强的牵引作用,这一压力也逐渐传导到侦查机关。虽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但从个别地区的统计看,目前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适用比率也在快速提高。以重庆市为例,2017年重庆市公安机关办理的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为1.3万件,2019年已增加至2.4万件,增幅为84.6%,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从2017年的54%增加至2019年的80.3%。2020年以来,占比又进一步提高到84%叫这些数据固然可喜,但适用率快速提高所带来的急剧变化,也在短期内使侦查人员办案压力增大,难以适应。
首先,部分侦查人员并未完全熟悉相关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如何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和坦白的区别在哪里等问题缺乏清楚的认知,对在不能做出具体量刑承诺的情况下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教育等存在疑惑,这导致侦查人员最后只是形式化地履行告知义务、实施认罪教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得到良好的实施。其次,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尚在不断探索之中,仍缺乏成熟经验和完善配套措施。一些地方急于体现制度成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侦查办案期限进行较大压缩①。然而,在证明标准不降低、取证不简化的情况下,这实际上是要求侦查人员在比原有办案时限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同样的取证工作量,将使侦查人员疲惫不堪,进而产生厌倦情绪。
2.可能出现异化现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在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否则后续的认罚和从宽就无法展开。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首先是通过其口供反映的,因此,侦查人员必然要想方设法地先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口供,再谈刑罚上的优惠。然而,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国家不得违反犯罪嫌疑人之意志取得其有罪供述。如果侦查人员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处理不当,就会造成制度适用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并可能导致出现一些异化现象。
一种情况是部分侦查人员可能由于过于追求口供,将认罪认罚作为一种条件使用,利用信息的不对称逼迫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犯罪,而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因害怕不认罪会遭致利益损失而认罪。这不仅违背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还可能加深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的倚重程度,明显与司法改革的目标不符。还有一种情况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坚决不认罪或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就矢口否认犯罪,待侦查机关花费资源调查、证据确实后才认
①
留学贷款福建某市要求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在二十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的案件,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某市要求轻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实践中,北京、重庆等地出现的四十八小时内完成侦查、起诉、
审判的案例也屡被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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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由于此种认罪并未节省侦查阶段所消耗的资源,很难获得侦查人员的优待,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甚至可能采取报复性侦查的方式,例如对可不提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提捕、对其愿意悔罪认罚的表示不予理睬等。在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就经常出现检察官在侦查程序中,因被告不愿协商而加重求刑的情况冏。朴智星金敏智
3.可能降低案件整体证据质量的风险
一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追诉犯罪,实现司法公正。因此,任何一个案件,无论是否认罪认罚,都应当严格调查证据,实现发现案件真实、有罪必罚的正义之追求。如果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显著降低案件证据质量,无异于挑战广大人民众追求司法正义的情感。基于这种根深蒂固的司法传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否则公检法任何一方,都难以承受“出卖正义”的批评。从司法现实看,不论当前司法机关如何强调实质审查和证据裁判的重要性,认罪认罚从宽导致庭审虚化的现实确实存在。一些侦查人员看到自己辛苦取证的案件,法院运用速裁程序几分钟即可审判,无需举证质证时,心中难免失落。这种心理影响可能导致侦查人员在以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降低取证要求,影响案件证据质量。一是忽视对口供真实性的审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必须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的有罪时才发动。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清白的,就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机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为了替人顶罪而形成的自愿型虚假供述,就应予以查实。如果侦查人员忽视对口供真实性的审查核实,将使一些错案不仅没被发现,反倒以认罪认罚从宽的方式解决掉。二是不注重对口供的补强,无视口供发生变化的风险,导致证据体系缺乏稳固性。侦查人员如果不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补强,在一些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中,很可能因为后续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造成证据体系崩塌,形成无法挽回的局面。三是深挖犯罪工作的进一步弱化。深挖犯罪是我国刑事侦查的一项基本工作,特别是在当前“少数人实施了大多数案件”的“二八法则”较为明显的情况下,一些入室盗窃、电信等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多次过往犯罪。如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侦查人员为了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快速认罪的目的,只注重对现行案件的侦查,而对可能的余罪、漏罪不予深挖,将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形成放纵犯罪的风险。
三、侦查工作应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策略
(-)加强证据审查工作
从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考察,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一般要经过侦查人员、办案部门法制员、办案部门领导、法制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逐级审查。在这一流程中,侦查人员由于自我意
识的原因往往难以发现问题、审查效果不佳,而办案部门法制员、办案部门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大多只是形式上审查,只有法制部门对案件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且由于法制部门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其中立的地位更有利于其发现证据的问题。
因此,要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质量,就必须加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审查工作,重点在于加强法制部门的证据审查工作,尽可能将在侦查阶段发现问题,在侦查阶段解决问题。法制部门不仅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降低审查要求,还应特别注意审查以下几个重点:一是认罪认罚合法性与自愿性审查。法制部门要结合案件材料,重点对讯问笔录和相关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确认侦查人员是否存在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而威胁、引诱、夸大或违法承诺的现象。二是相关认罪认罚程序是否合法实施、记录并附卷,包括侦查人员有无履行告知程序,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等是否记载了认罪认罚情况,相关赔偿协议、谅解书等是否附卷。三是对全案证据质量的审查。如果发现证据体系完全依赖言词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要督促侦查人员进行补强,合法、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如果发现现有证据体系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即使其已经认罪认罚,依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二)力推阶段性量刑优惠制度的实施
目前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突出难点在于侦查机关缺乏从宽的实体权力,这导致部分
侦查人员认为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手段有限,对犯罪嫌疑人的优惠难以体现,进而对制度的实施缺乏热情。目前来看,解决这一问题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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