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及其转变
刑侦03级侦查四班    谭欢
内容摘要:
    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侦查程序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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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侦查模式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受封建专制主义纠问式诉讼的影响,缺乏甚至根本没有控辩式的侦查观念,在这种封建主义诉讼观念之影响下,秘密侦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现象较为严重,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侦查程序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实际部门把这一侦查模式形象的比喻为“挤牙膏”,挤一点查一点,挤多少查多少。
    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形成与我国侦查工作的现实条件紧密相联,与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发的水平相适应。我国侦查机关和队伍无论是在机构建制、人员素质,还是技术装备、办案经费上都无法与西方国家相比。而刑事犯罪在新的形势下所呈现的高智能、高隐蔽性及我国处于转轨时期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侦查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无法摆脱口供主义的影响,通过其他途径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在侦查任务繁重,众法律意识里惩罚犯罪的要求远较保护人权的要求强烈的条件下,侦查工作人员只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查证案件事实也就在所难免了。此外,司法投入不足及我国侦查
技术研究的相对滞后,也使侦查人员收集罪证面临着现实的困难。众普遍不愿作证,不愿涉讼的现象比较严重。诸如此类的实际困难,都成为我国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得以形成的外在因素。
高速免费端午节    在这样的侦查模式下,不少的侦查人员在审讯中都习惯于"不打不招供,打了才招供"的作法,有的先打后审,有的边打边审,确实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作了虚假的有罪和罪重口供。因此,这种以拿口供证据为中心展开的侦查,使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诉讼进行中翻证翻供普遍存在,大部分案件经不起诉讼程序和历史的考验。
二、转换侦查模式势在必行
  (一)传统的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决定了必须要破旧立新。旧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有四:
    1、它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规律和原则,使案件的质量没有了物质保障。任何一个案件只有建立在扎实可行的实物证据的基础上,才能成为铁案。仅凭几份无从查证的口供作为证据,显然其质量不能得到保证。
降雨量计算    2、历史经验和侦查工作长期以来的成功或失败的教训都告诫我们口供主义害死人。因此,《刑事诉讼法》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作为我国证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加以规定。
    3、在刑事诉讼中以口供等言词证据作为定案的惟一根据,一旦被告人或证人改口,案件必然卡壳,诉讼程序必然走回头路,造成诉讼成本浪费,甚至冤假错案丛生。玉石人像
    4、这种侦查模式必然会侵害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口供主义之下所出现的形形的刑讯逼供、刑讯逼证、致伤致残、致死人命时有发生的情况提醒我们,传统的侦查已经发展到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转换侦查模式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语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过于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各种人证,必然要导致刑讯逼供。如果因过于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引起刑讯逼供,使真正的犯罪分子仅仅因侦查人员的过错而逃脱法律制裁,这显然是违反侦查的初衷的。从这一角度讲,
我们也应尽早实现侦查模式转换。  (三)、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必须转换侦查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关系和科学技术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犯罪分子一般关系网密,保护层厚,逃避侦控的能力强。过早讯问犯罪嫌疑人会打草惊蛇,必然导致毁灭证据、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逃跑等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阻力和障碍。相反,采用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先取证后控制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核实其他证据的真伪,这样就可以大大侦查和反侦查的矛盾冲突,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刘烨与谢娜
三、“由证到供”的实际困难
(一)、收集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
    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其供述对于查明案情、引导侦查人员发现和提取证据具有重要作用。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机关通过口供指引来收集证据的便捷之路将被阻塞,收集证据的难度随之加大。一些证据将无法发现和提取,从而必然导致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将因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放弃追诉。
    (二)、认定犯罪的证据要求更高。
    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口供往往是整个证据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特别在目前“由供到证” 的侦查模式下,口供不仅是破案之必要,而且在案件证据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缺乏口供的案件,定案将比较困难。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机关将不得不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去搜集更多的其他证据,特别是物证,最终建立起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锁链。这在目前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装备落后、经费缺乏、侦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实难完全做到。
    (三)、深挖犯罪的能力受到削弱。
    加强讯问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出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或者其他人的犯罪事实。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深挖犯罪、挤清余罪  。通过讯问获取口供破案,已成为公安机关对付流窜犯罪、团伙犯罪和累犯、惯犯的重要手段。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深挖犯罪、挤清余罪”将因失去口供的指引作用而难以实现。这将导致公安机关侦破积案、隐案的能力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