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对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
新刑诉法对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问题的修改,体现了⽴法机关对于改进刑事诉讼制度,维护犯罪嫌疑⼈的辩护权,规范侦查权合理⾏使的基本⽴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进步,增强了律师的辩护权,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权益。新刑诉法第三⼗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时不被监听。
根据这⼀条⽂:
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伤感唯美的句子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义务,并且⽴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时间⼤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
⼆、新刑诉法对律师阅卷的有关规定
降糖水果有哪些火炬之光2装备新刑诉法扩⼤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规定辩护律师⾃移送审查起诉后可查阅、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再仅限于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从⽽为律师及时了解全案事实,掌握全案证据提供了便利,为律师⾼效、便捷⾏使辩护权提供了保障。
新刑诉法第三⼗⼋条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九条辩护⼈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
根据上述条⽂:
开网开店幼儿园中班家长会稿1、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说,律师在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就可以查阅、复制所有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如此规定,有利于律师及早了解指控所依托的证据体系,有充分时间去应对。新刑诉法的这⼀规定使律师能更有效地⾏使辩护权。
2、确⽴了律师申请调取未提交的有利证据的权利。即“辩护⼈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
三、新刑诉法对律师取证调查的有关规定
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依法履⾏辩护职责中必不可少的⼀项⼯作。
新刑诉法第三⼗九条辩护⼈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
第四⼗条辩护⼈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
第四⼗⼀条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较旧刑诉法毫⽆突破。但是我们需注意到:
新刑诉法第三⼗五条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辩护⼈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
根据上述规定:
恋爱中的个性签名1、辩护⼈提出的材料应当作证据理解,此处并没有刑事案件办案阶段的限制,就是说辩护律师如果在案件侦查阶段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的证据,也可以进⾏调取,这⼀规定在第四⼗条中得到了印证。
2、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
3、新刑诉法规定:第三⼗三条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既然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的⾝份,⽽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利中的重要内涵之⼀,那么只要不影响侦查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辩护律师应该获得独⽴的调查取证权利,以期最⼤限度的维护司法公正,保证犯罪嫌疑⼈受到正确的法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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