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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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 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 ,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 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 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 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在本案中县法院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认为对于王某的起诉无权管辖,县公安局对于王某的报警和控告不予理睬,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而自己为接受。这样的行为是不当的。因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保安,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已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 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和王某(女,20)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 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 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 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 27)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 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 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哀悼诗词 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 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 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 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1.侦查人员对张某和王某进行人身搜查未出示搜查证, 而且对王某搜查的侦查人员是
男性这是不当的。因为搜查须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搜查证,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进行。
2.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这是不当的。因为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3.被害人钱某拒绝人身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这是不当的。因为人身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
4.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 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这是不当的。因为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
5.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这是不当的。因为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案例3
  案情:某市公安局对一起共同盗窃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张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 赵某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王某聘请的律师钱某未与王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孙某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村的 村民,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孙某的侦查工作,孙某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 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李某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被害人的父亲 是大学同学,关系很好,后来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市检察院起诉至市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刘 某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王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在参与案件审查起诉过 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李某提出陪审员林某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贾某当庭决 定准许陈某回避,驳回赵某、李某的回避申请。
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1.“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孙某的侦查工作,孙某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李某申请公安局长回避,后来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这是不当的。因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决定。演员靳东
2.审判长贾某当庭决 定准许陈某回避,驳回赵某、李某的回避申请。因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案例4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8663日出生;王某,男,198471日出生。200219 ,张某与王某一起去一家网吧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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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发生争吵,被老板骂了几句, 二人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带上事先准备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 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结果正在上网的人员中有6人死亡、17人受伤。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 件进行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张某的父亲请求会见 张某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张某和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张某委托其叔叔(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 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张某的叔叔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张某,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 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 中,张某的叔叔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某,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某仍然 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某担任辩护人,但王某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 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是不当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既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聘请。
2.“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张某和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应在3日以内告知。
3.在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询问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4.未成年人应该被指定辩护,是应该,不能拒绝。
 
  案例5
  案情:1999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 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 10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 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 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2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 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 母亲李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 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检察院接受安检后,审查内容要全面,才可以之处是否证据不足。
      2、《刑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案件可以延迟半个月,补充侦查应该以1个月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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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复议期间不得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5、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诉、举报、自首都应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
    案例6
  案情:被告人张某,19863月出生。200157日晚在一地下通道欲抢行人提包,后被过路众制止, 并扭送到附近的县公安局。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其拘留。随后,县公安局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但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县公安局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于5 16日向县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即该市检察院提请复核;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 能逃跑,因此尽管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25日,该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该案于620日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符 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于是自己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 将其逮捕归案。在随后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法院认为张某翻供毫无道理 ,于是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最后法院在未听取被告人张某最后陈述后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应当释放,不得继续关押。
2、简易程序审理公开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的。
3、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能被剥夺,最后陈述时不能被取消的。
4、公诉案件中被告当庭翻供的,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给与否认的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案例7
  案情:被告人赵某,男,198632日生。2001开工大吉20224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 该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依法由审判员钱某、孙某、李某及人民陪审员张某、王某组成合议庭。由于本案情节极其严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 开审理,以便更好的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理。4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 人赵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于是宣 布延期审理。66日,赵某被抓获归案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张某无 期徒刑。6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赵某不满16岁,规定玻璃樽演员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
2、人民检察院直接接受的案件为自诉案件,不接受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
3、当庭宣判后应该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手中,本案是在第7日送达的。
 
  案例8
  案情:张某,25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国家机关的一辆豪华大巴班车撞翻,致车内王某重伤、李 某轻伤,班车严重受损,车上另外三人赵某、钱某、孙某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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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张某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王某、李某同 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王某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某各种费用6万元。检察院曾询问该国家机关是否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该机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张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王某、李某的损失,决定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正公家也 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该机关大巴车的损失4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 对要求赔偿王某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某各种费用6万元和赔偿该机关的大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 决张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王某6万元、赔偿李某3万元、赔偿该机关2万元。张某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事故发 生时在大巴车内的赵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后, 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 部分,判决张某赔偿赵某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王某、李某和赵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 实的证据证明张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王某、李某和赵某 的要求。
问题: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终结时间是一审判决宣告,一审判决宣告之后的民事诉讼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和执行。所以中级人民法院不应该将刑事部分暂停执行。
3、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