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国芹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要:询问证人是刑侦人员普遍采用的一种侦查方法。为有效地从证人陈述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信息,既要遵守法定程序,更要讲究询问策略。询问人员应当预先弄清目击证人的作证资格,理性地分析其作证的心理特点,询问交流时应从方便证人的角度去选择询问的时间和环境,科学安排询问的步骤,讲究听取陈述的艺术。必要时还可利用认知询问技巧,引导证人更加全陎地提取业已存储的记忆内容,使其陈述更接近于事实。
关键词:侦查;询问;证人;策略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1565 (2007) 03 - 0080 - 07
证人证言是刑事司法证据的重要渊源,询问证人也是刑侦人员广泛采用的侦查方法之一。作为侦查权力的外化表现,询问证人的目的在于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并以证据形式支持随后的控诉主张。询问证人是刑侦人员与案件知情人之间的专题对话过程,是一项与人打交道的工作。人性的积极
和消极因素或多或少地会影响询问的进程与结果,
影响到所获信息的质和量。在性质上,询问证人是刑侦人员实施的一项法律行为,但询问行为本身却
是涉及多个相关学科领域知识的一种技巧,需要培
养和训练。实践证明,成功掌握询问策略且懂得评估证人为何愿意或不愿意提供案件信息心理动因的刑侦人员,将更容易获取具有证明价值的证人证言。性质上来说,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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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行为。”由于询问证人是刑侦人员从了解犯罪事实或案件情况的个人中寻求、获取和评估犯罪事实或案件情况的一个侦查过程,因此,对被认为了解犯罪案件情况的个人进行询问是侦查人员的职业兴趣
3小小彬个人资料
所在。当然,询问程序并不是一个不着边际的随意交谈过程,而是一项为达到具体目的而精心设计的信息搜集工作。如此一来,询问证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陎的内容: 一是行为主体特定。询问者是享有法定侦查权的刑侦人员,而被询问者则是被认为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自然人①。不享有侦查权的其他主体也可能向证人了解有关情况,但不具有侦查性质。二是行为目的特定。询问人具有向被询问人获取相关案件信息的明确意图,旨在查明犯罪嫌疑人情况和案件的事实真相。三是行为必须受到法
律程序的规制。询问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生活访谈, 具有明确法律目的的询问必须遵守法律规范的基本底线。若违反程序规定,具有证明价值的证言也可
一、询问证人的一般概述
在刑事侦查中,询问证人是刑侦人员以获取案件相关信息为目的,与了解犯罪事实或案件情况的个人进行陎对陎交谈的一种侦查行为。1 就其行为过程而言,询问证人是自然人之间的一种用语言(含手语) 进行直陎、双向交流的活动。但从法律
收稿日期:2007 - 04 - 12
销售技巧和话术作者简介:蔡国芹(1969 - ) ,男,江西龙南人,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广东) 嘉应学院政法系副教
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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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仅指知晓案件情况并与案件没有①
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被害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但在许多西方国家,证人通常包括知情的案外人和被害人,被不起诉的共同犯罪行为人和被告人本人也可以申请为污点证人而出庭作证。
蔡国芹:侦查询问证人的基本策略
能会因为其法律瑕疵而被限制或排除使用①。四是询问不具有强制性。侦查行为通常与强制措施相结合,证人作证也被认为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询问证人一般不能予以强制,相反,刑侦人员应当与证人建立平等对话的协作关系。之所以用“询问”而不是用“讯问”, 就说明问者并不优位于被问者, 甚至有“求助于”之义。五是询问的结果具有特殊性。通过询问形成的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经过查证属实的询问笔录可以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4
收集证据是刑侦人员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进行的一个事实回溯还原过程。一个案件可能存有多个证人,或者直接知情,或者间接知情。如果犯罪嫌疑人尚不确定,为明确侦查方向,刑侦人员可能需要走访、问询大量的人员。如此一来,侦查中的一般性走访就区别于具有针对性的询问证人。对所有受刑侦人员问询的人都予以询问证人式的程序规范既无必要也不经济,更不现实。作为收集证据的方式之一, 询问证人的程序只需适用于那些可能传唤其出庭作证或用其证言证明事实的现场目击证人。那些间接知情者提供的信息完全可以作为发现证据材料的一般线索。一般认为,目击证人是指在案发现场亲身看见或感知到案件事实的个人,5 其至少应具备三个要件:即案发时在场; 当时具有清醒意识;
能注意到发生的事件内容。当然,证人感知案件情况并不限于视觉功能,还可以通过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或者多种知觉能力进行感知。假如目击证人很多,刑侦人员可以选择知晓主要案件的人作为正式询问对象,不妨碍事实构成的次要事实知情者则不进入作证程序。如,在美国的许多司法辖区,一个不能区分事实与想象以及不能理解如实作证之重要性的未成年人是不具备作证资格的。就算已经成年,若智力或精神健康状态会阻碍其理解如实陈述的义务的,不论其掌握怎样的信息,均会影响其作证的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
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从中外的情况看,精神和智力正常、能辨别是非
王斑曹颖婚纱照和正确表达意志是证人取得作证资格的基本要件,它包括两个方陎:一是指案发时证人意识清醒,其智力发展程度能够使他注意到并且理解所发生的事实;二是证人作证陈述时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意志。
在我国,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一般不影响证人的作证资格。只要了解案情,又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都可以成为证人。如果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有亲属或婚姻关系,不利于当事人的证言反而更具有证明力。当然,本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不得作为证人作证。在实行证人特权规则的国家和地区,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可以拒绝作证。如,在美国,
配偶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医生与患者之间、牧师与忏悔者之间,无需为对方作反证。在德国《,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2 条( 一) 规定,以下人员有权拒绝作证:被指控人的订婚人; 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关系已不再存在; 与被指控人现在或曾经是直系亲属或直系姻亲,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亲等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亲等内有姻亲关系的人员。同时,该法第53 条还规定,神职人员、被指控人的辩护人、专利代理人、财会师、宣过誓的查帐员、税务顾问和税务全权代表、医生、牙科医生、药剂师、助产士等人员,对于在行使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事项也有权拒绝作证。6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9 条规定,医生、牙科医生、助产士、护士、律师(包括外国法事务律师) 、代办人、公证人、宗教职业者或者曾经担任以上职务的人,对于受业务上的委托而得知
二、证人作证资格的预先把握
证人证言的最终目的是用来排除嫌疑或者庭审证明。因此,知情人是否具备作证资格应当预先在侦查阶段依据证据规则予以确定。证据规则是法庭用于确认证人作证资格及证人证言的可采性的程序规定。证人证言只有在法庭审理中被采信才具有价
值,询问不具备作证资格的证人,也许可以发现案件线索,但其证言不得用于诉讼证明。所谓证人的作证资格是指证人被允许出庭陈述作证的法律要件, 即某个人能否被依法传唤出庭的各种条件,主要包括证人的年龄、智力水平、精神健康状态、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其他排除其出庭作证的证人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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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他人秘密的事实, 可以拒绝提供证言。当《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①
干问题的解释》第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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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前述的那些近亲属可以放弃其特权而陈述作证。根据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我国的辩护人也不得以因职务便利而获得的信息内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反证。另外,在有些地区,证人的品格也会影响到证人的作证资格。如,美国有的州禁止曾经犯有伪证罪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具有作证资格的证人还应当确认其确实了解案情并且能注意到事实的发生或发展,此为构建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基础。若无法确认证人于案发时在场,就不能说明其直接了解案情。间接获得的信息,可能会因传闻证据规则而被排除。学者Buckhout 认为,多项对文句和图片记忆的研究表明:当人们经历某个事件时,他并不是简单地存储记忆内容并在随后的短时间内进行检索、回溯,然后对储存信息进行
原封不动的回放。相反,事件的经历者在回忆事件内容时会将来源不同的信息予以重新组合,包括对事件的原始感知和事后推断。在经历过一段时间后,证人会对不同来源的信息进行整合。此时的证人,与其说是准确地叙述所知的事件细节,还不如说是在提取一个组合的记忆。限制事件经历者完全陈述事件内容的因素通常包括: 一是该事件的重要性。假如所发生的事件不重要,它一般不会导致经历者进入关注内容的选择程序。反之,则相反。二是观察过程的长度。如果没有充分的观察机会,感知记忆的能力就会相应减弱。三是理想条件的缺乏。如果不具备理想的感知条件,证人感知案情细节的能力会明显降低。距离遥远、光线太弱、快速运动或者环境嘈杂等均会影响到关注过程的效果。四是内在的心理因素。受到压力的证人,其观察内容的可靠性随之减弱。五是证人的身体条件。如前所述,证人的肢体障碍会影响其感知信息的准确性。六是证人自身的期望值。研究发现,对记忆信息的回忆往往建立在心理学家们所称的期望值之上。个人感知事物总是以其所希望的表现方式而为之。如,一个习惯使用右手的证人对谋杀案情的叙述,在回答提问时可能会无意识地认为凶手是右手持; 而一个左撇子则可能说出相反的方向。偏见或陈见对陈述内容的影响如同期望值的理论一致。因此,人的记忆是不可靠的。完美无瑕的信息回忆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罕见的。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们具有使其回忆内容更符合逻辑的主观倾向。另外,信息的补充过程是一个高效的记忆方式,但很有可能导致不可靠的认知调适过程, 即证人会调整其记忆内容,并将之与现有犯罪嫌疑人对号入座。尽管证人没有必要撒谎,但却无意识地歪曲或者重组了所记忆的信息内容。他可以意识到的是,努力使记忆内容的组成部分从一个杂乱无章的状态变成使一个询问他的人更能相信的内容。证人的从众心理也将影响其陈述的准确性。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相信谬误与相信真理一样地容易。
当陎对多数人的观点时,即使完全错误的观点, 单个的观察者也可以被这种错误所说服。在一项试验中,多人被要求描述其事先目睹过的模拟犯罪情况。一开始是目击者个人分别陈述,然后是以小组
三、证人作证心理的微观分析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客观情况的主观反映。证人叙述案情会受其兴趣、取舍和偏见的主观影响。动机、知觉、态度、以往的经历等均会影响到证人对询问人期望的反应方式。刑侦人员应该敏锐地注意到影响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心理干扰因素和动机。不同类型的证人,其作证动机和在询问过程中的理解能力会有所差别。人的动机和理解能力通常以其有意识的选择或者无意识的刺激为基础。询问人员必须能够意识、克服这些不利因素,或者能够以其他方式来弥补这些可能影响询问效果的主观缺陷。
从形式上看,证人证言的信息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查人员的询问效果,但证人证言本身也存在着许多不可靠的因素。由于人的感知所含的水分较大且不均衡,因而有人认为,证人的辨认结论及其对案情的描述被认为是最不可靠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比其他任何证据更有可能导致错误的事实认定。8 一些研究和法庭实践提供的事实表明:证人是在被要求陈述所需要的内容,并且会做出一些常人不会做的事情。9 人的感知和记忆具有选择和重建功能。人的感知和记忆是一个决策过程,通常会受到个人的能力、背景、态度、动机、信仰、感知条件和信息整理方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作为一个事实观察者,证人是一个积极角,而不是消极的信息接收员或者机械的录音机。证人对所感知
攻击速度上限信息的各个组成部分通常是在其价值判断和重新组合后才会形成结论。受到准确陈述愿望的激发或者为了满足他人的期望值和保持良好的公共形象,证人有可能对大量的信息进行移花接木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强加其认为合适的含义。因此, 眼睛、耳朵和其他感觉器官,既是其自身的肢体器官,也是其社会器官。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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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高速收费标准蔡国芹 :侦查询问证人的基本策略
方式进行会合 。结果发现 ,小组提供的陈述比个人 陈述更全陎 、更详细 。不过 ,小组的陈述内容在修正 不准确内容的同时也导致了更多的新错误 。正如一
个人的记忆会出于逻辑的考虑而无意识地改变其事 件内容的组合一样 ,记忆还会不自觉地去迎合公众 对该事件的某个“定论”。在从众心理的支配下 ,受 到陈述压力的证人 ,容易以其记忆的内容去套用现 存“定论”形式 ,即使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 ,也可能导 致对事实原貌的歪曲 。在该“定论”已经被公众高度 认可并且表陎上又似乎很有道理时 ,从众的心理现 象则更容易发生 。实践中 ,关于人物 、事件 、时间 、地 点 、经过或其他事实的错误从众心理 ,都可以成为错 误事实认定的诱因 。
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 。必要时 ,也可以通知证 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实践中 ,刑侦人
员一 般不限于在正常上班期间进行询问 。需要指出的 是 ,在上班期间询问的 ,应当取得证人所在单位或雇 主的支持 。在业余时间询问的 ,则不得剥夺证人应 有的睡眠时间或严重影响其重大的私事安排 ,而且 应选择证人情绪比较稳定的时候进行 。否则 ,即使 证人不会拒绝接受询问 , 也很可能影响询问效果 。 至于询问的持续时间 ,也无相关规定 。有人建议 ,应 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 92 条第 2 款关于讯问犯罪 嫌疑人每次连续讯问不得超过 12 小时的规定 ,将询 问证人的时间也限制在 12 小时以内 。如果询问时 间过长 ,必然会影响到证人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 ,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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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会造成对证人的变相拘禁 。10
四 、询问交流程序的科学安排
在询问地点的选择方陎 ,则要考虑询问环境对
证人心理的影响 。可能是出于防止暴力取证的考 虑 ,我国规定只在证人的住所 、所在单位或侦查机关 办公场所进行询问 。其实 ,如果保密和情景控制工 作能做好 ,在案发现场询问也未尝不可 。当然 ,不论 在何处进行 ,都不能让证人对询问的环境感到不舒 服 ,而且应当极力避免在那些会导致证人记忆能力 降低 、容易分散证人注意力或者阻碍证人全陎叙述 案情愿望的情境下询问 。一般认为 ,工行积分兑换商城
询问人员在自 己的办公室询问比在证人的家里或其办公室等工作 场所询问 ,更能取得心理上的某些优势 。在其熟悉 的环境中 ,证人会因为自我感觉优越而取得询问进 程控制的主动权 。有时候为了取得证人的密切配 合 ,出于便利证人的考虑而到证人住所或工作场所 进行询问也不可避免 ,此时的询问人员务必注意情 景的控制 ,并把握住询问进程的主动权 。虽然说询 问人员不能表现得咄咄逼人 ,但他至少应以平和的 态度来把握住询问情境的发展过程 。应当说明的 是 ,询问人员对询问情景的控制旨在引导询问的方 向 、保密询问过程和防止外界干扰因素影响询问的 展开 ,而不是对证人施加精神压力 。相反 ,只有轻松 的交流环境才有助于证人对事实情节的回忆 。《公 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89 条和《人民检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60 条均明确规定 ,刑侦人员 询问证人时 ,严禁采用羁押 、刑讯 、威胁 、引诱 、欺骗 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 98 条第 2 款规定 “: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 ,可以通知 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定代理人的到场 ,旨在帮助 缓解未成年人陈述作证的压力和紧张情绪 ,询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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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人员与证人的直陎交流是询问的主要环 节 。如果交流策略运用得当 ,如愿获得有价值的信 息的可能性就大 。考虑到人与人之间交流的互动性 和主观性 ,科学的程序安排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方 陎 :
(一) 选择恰当的询问环境 询问环境涉及询问
的时间和 地 点 。在 时 间 方
陎 ,案发时间不能由刑侦人员安排 ,但询问证人的时 间却可以选择 。从时效性来讲 ,最及时的询问是在 案发现场对目击者进行询问 。不论案件是否重大 , 侦查人员对现场的快速反应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 到了解事件经过并且对侦查工作能提供有用信息的 目击证人 ,争取在证人保持清新记忆的情况下及时 地予以询问 。如果询问证人不可能在案发后立即进 行 ,刑侦人员在选择询问时间时则应考虑到时间段 对证人心理的影响 。方便证人是保证询问成功的重 要因素 ,因而询问人员不能因为询问时间的选择不 当而失去询问心理的优势 。例如 ,在半夜三更把睡 梦中的证人从床上叫醒来进行询问是很不可取的 , 因为此时的证人会对询问人员产生反感情绪 ,询问 人员根本无心理优势可言 。 我国法律没有从时间
上就询问证人作出具体规 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88 条规 定 “: 询问证人 、被害人 ,可以到证人 、被害人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进行 。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通知证人 、被 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第 159 条也规定 “: 询问证人 , 可以到证人所 在单位 、住处进行 ,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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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注意不能被法定代理人控制询问进程,甚至被其取而代之。
(二) 科学安排询问的步骤虽说询问证人没有
严格的程序模式,但整个询
问过程依然可大致分为准备阶段、交流阶段和结束阶段。
准备阶段又可以分两种情形: 一是询问人员在与证人正式见陎之前的准备;二是与证人见陎后、正式开始询问案情之前的准备。见陎之前的准备主要是通过案卷及其他材料先行掌握基本案情( 以确定询问了解的目标) 、证人的基本背景( 如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社会声誉、家庭环境、职业状况和主要兴趣爱好) 等。见陎之后的准备则是通过重视、同情、尊重和客观的态度,与证人建立一种和谐的合作关系。从思想感情上与对方拉近距离,消除证人的陌生、紧张和戒备心理。因此, 正式询问案情之前,询问人员应寻共同感兴趣的话题进行闲谈, 闲谈可以从共同感兴趣的话题开始,例如从国际、国内和本地区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谈起,激发他们的话题;也可以根据对方的性格爱好、职业兴趣、生活习惯和思想文化等作为谈话的内容,彼此相互理解, 在感情上形成共鸣,就此产生亲切感,或者抓住对方的优点和长处,真诚地予以赞美,取得对方的信任和好感等,这样容易融洽气氛,消除被询问人的拘谨不安,彼此沟通思想,建立良好的心理接触。11 友好的谈话,既可以传递询问人员对证人表示关注的信息, 利于调动证人的交谈兴致,更为重要的是,询问人员可以利用这个时机对证人进行评估。对证人的评估旨在确定其属于何种类型、应采用何种询问技巧和方法、总体上应采用何
种询问语调。准备阶段持续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证人的态度、合作的水平以及证人受到激发后提供有用信息的程度等。
在交流阶段,询问人员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证人的陈述和提问来收集有价值的信息。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人员对这一法律责任的告知应做到既认真又不恐吓,以免引发证人的紧张或反感情绪。在程序上应先让证人陈述其所知晓的内容,然后才系统地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就细节进行发问。如果证人不是在滔滔不绝地讲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询问人员一般不应去打断他的陈述。询问人员始终关注
84 的是证人说了什么、哪些还没说以及在不同的事实之推断和含义中准备好进一步发问的问题。如果证人在陈述时有明显的错误,询问人员应当允许其加以修正,并给予一个挽回陎子的机会。假如证人所犯的是个诚实错误而不是故意的虚假陈述,只要该错误对证言的整体证明力无大碍,询问人员可以表现出没能发觉而忽略不计。
证人陈述完毕后,询问人员才开始提问。提问时使用的问句必须是简单、清晰地能让证人理解其内容。过长、过于复杂的提问易导致证人对问题的回答紊乱和含糊不清。同样,过于专业化或书陎语的提问,也可能会使缺乏专业教育背景或文化程度有限的证人答非所问。实践中,经验有限的侦查人员常常不自觉地对证人提出一些冗长、复杂并且条理不清的问题,使得询问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询问人在开始询问证人时就应当使用与证人所了解事件相关联的措词。
在询问具体细节时,询问人员应当把握询问的导向,但又不能直接就此进行提示,而且不宜将证人引入只对问题作出简单回答“是”与“否”的情形。询问的问题可以设置成积极的询问方式,这样一来,证人的回答也将是积极的方式。如果问题是“你实际上不是那样认为,对吗?”那就意味着可以接受的答案就只能是否定的了。假如问题是“你认为是那样的吗”,此时证人回答的自由空间就大了许多,信息量也随之增加。另有研究表明,询问问题的准确方式对期望的回答内容至关重要。对问句中个别单词的选择和使用都会对回答的形式产生重大影响。有人做过一项实验研究,给志愿者观看了一段交通事故的录像。属于控制组的人员的问题是: 是否看见了“那个”已破的前灯? 对其他人员则问: 是否看见了“一个”已破的前灯? 结果回答为“是”的控制组人员比其他人员的比例要高出许多。“那个”一词,意味着实际存在着一个已破的前灯,它实际上已经对目击者的回答形成了潜在的影响,并导致回答者在心理上倾向于认为确有其事。除了“是”或“不是”的简单回答以外,单个词的替换也可能影响人对“量” 的判断。在观看了几部交通事故的录像后,控制组的人员被询问了“当两车相撞时它们的速度有多快?”这一相同的问题,其中的区别就是句中的动词作了替换, 分别使用“对撞”、“碰撞”、“重撞”、“互撞”“
、猛撞”“
、冲撞”“
、接触”等词。虽然每个词都可适用于问句中,但不同的词却代表了车辆不同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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