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侦查程序结构改革和完善
作者:张
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26
        摘要刑事侦查是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程序,它与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构造、原则紧密联系、本文在对我国侦查构造的特点和缺陷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重塑我国侦查构造的一点初步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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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构造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刑事案件一般都需先行侦查,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后,才能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既是对侦查机关的授权,又是对侦查机关行使权力的限制。本文拟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侦查模式提出探讨。
       
        1 我国侦查程序结构上的主要缺陷
       
        新农村指导员总结侦查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追诉活动,赵薇黄晓明结婚照一旦运用不当,将会产生追诉机构及司法人员滥用国家权力和非法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双重危险。这种刑事侦查程序在整体构建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被弱化,权力受到侵犯。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有了很大改善,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受到侵犯的事件还是屡见不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或者致残的案件并不鲜见,以饥饿、挨冻、不许睡觉等变相体罚的刑讯逼供更是频发。《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法定程序可以延长。实践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或者变相羁押的现象十分严重。
        (2)律师对侦查活动的参与范围非常有限。律师的帮助权得不到保障,给予犯罪嫌疑人
律师帮助权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很难落实。参与侦查活动的律师在法律上还不具有辩护人几号父亲节2022地位,除了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和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以外,难以进行任何实质性的防御性活动。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嫌疑人,侦查机关一般都派人在场监视,妨碍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其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无权在场,犯罪嫌疑人也无权要求律师在场,这种秘密、单方面、封闭的侦查方式许玮蜜,辩护方几乎不能实施任何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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