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三理论考试内容摘要:以严把“批准延押关”为手段实现对捕后侦查活动监督目的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应注意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资料全面,提请理由明确、具体等形式审查;在坚守相应原则基础上,以书面审查为主,司法化审查为辅进行实质审查。逮捕后羁押期限应自宣布逮捕之日起算;逮捕日为当月最后一日的,批延决定书的起止日期应自二个月后的最后一日至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
关键词:羁押期限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期间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至第157条详细规定了逮捕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下称“延押”)的条件、范围与办理程序,既为复杂案件的延押办理提供法律依据,又有效圈定延押的适用范围,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然而,这一作为对侦查活动监督(避免不当或违法羁押)的有效手段在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作用。以某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以下称“一延”,本文也以办理第一次延押为例进行探讨)案件为例,2012年受理1
07件292人、秋雅扮演者2013年受理64件正月初二拜年祝福语158人、2014年受理81件177人、2015年受理114件276人,四年来共受理366件903人,仅1lay件3人(因同案犯未被抓获但并不影响诉讼程序)未作出批准延押决定,其他全部批准延押。本来审前羁押作为一种例外,应保持在必要的限度内:能在更短时间内实现羁押目的,就无需更长的时间。通过分析个案,一些不甚符合条件的延押案件也以“配合侦查”名义过关,以严格把关批准延押的方式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有流于形式的趋势。故有必要对办理延押案件的审查应注意事项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办理延押案件的形式审查
现行延押案件的办理不同于审查逮捕案件,主要有两个方面。(1)移送材料不同:后者由于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同时移送全案证据材料,侦查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相应的事实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而提请延押则无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春节简介)批准机关不同:后者是同级管辖原则,而延押须提交上一级侦监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这就意味着,侦查机关在提请延押时如果不同时提交详细地案情、侦查活动进度、下一步侦查方向等说明,上一级侦监部门是不可能判断“案情复杂”与否,也不可能合理作出是否批准延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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