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研究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在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这意味着律师在场权在我国法律上得到了承认,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等正当权利的维护效能上来看不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以值班律师制度为依托,通过划分案件类型、拓展律师在场方式等措施来构建和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以达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冯绍峰的图片【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律师在场权;值班律师;保护人权
男生和女生一起打扑克律师在场权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尤其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后。特别是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加之在近些年来程序正义越来越得到关注和重视。相比实体正义这一结果性输出,程序公正更具有可操作性和保障条件,由此,我们有必要再次审视律师在场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律师在场权概述
从概念上来看,一些学者以我国刑诉法第34条为基础认为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事人请求,在犯罪嫌疑人面临国家公诉人员的审讯时,依法享有的在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的权利;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严格限缩律师在场权的范围,具体而言,律师在场权仅限侦查阶段行使,即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侦查人员采取讯问措施开始,到侦查结束。以实践来看,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侦查阶段正是律师辩护权的薄弱环节,律师仅享有有限的权利。因此对于侦查阶段适用这一制度需要进行更多的关注。
二、律师在场权实施现状
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值班律师制度从立法的层面上对律师在场权问题作出了回应,并致使律师在场权制度再次引起了学界的注意。与此同时域外众多国家均对律师在场权作出了较为成熟的规定,而我国对这一制度仍处于理论研究的初级阶段。不仅学界对于律师在场权的概念、适用特征等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同时一线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权的实施存在疑虑,认为没有必要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原因在于目前已经制定了讯问的录音录像制度。因此,尽管律师在场权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承认,但从适用情况来看,侦
查讯问往往成为破案的突破口。由此导致在侦查阶段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严重失衡。究其原因就在于在侦查阶段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尽管在讯问过程中引进了录音录像机制,但辩护人难以参与进讯问过程。作为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场权制度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和发展,但是由于侦查阶段对律师辩护权的关注和保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
具体而言,首先从立法上看,《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期间可以委托辩护人,而并未对其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仅能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咨询。
其次,从实践来看,侦查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在实践中往往不如刑事诉讼的其他阶段那么受重视,面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的问题,尽管在讯问过程中引进了录音录像机制,由于落实方面存在问题,例如只有可能判无期、死刑等条件下才适用全称录音录像,与此同时辩护人在侦查阶段难以参与进讯问过程。从而导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失位。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律师在场权制度
(一)美国的讯问中辩护律师在场权
在米兰达案以前,美国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在秘密场所进行,其辩护律师无权在讯问时在场,而1966年的Miranda v. Arizona案件确立了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即米兰达规则,其后又通过一系列判决对该制度加以补充和完善,例如在Massiah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到场之前,警方不得故意套取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有罪供述”,而在Escobedo v. Illinois 一案中将律师在场权扩张到讯问阶段。此外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赋予被告人在审判中聘请律师协助其进行辩护的权利。通过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美国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十分重视。
(二)法国的讯问中辩护律师在场权蔡蝶
法国将侦查分为调查(enquête)和预审(préliminaire)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其中,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做了具体规定:“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声明放弃外,只有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开始讯问。”同时,在《欧洲人权公约》的第6条第3款b项和c项中,也分别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获得律师在场提供帮助的权利;《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也对侦查阶段
律师在场权作出了授权。
通过对域外主要国家、地区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律师在场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各国或区域联合体对其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律师在场权的重要性。
三、我国律师在场权的完善
目前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还存在着立法不明、实践遇冷的情况。但“值班律师制度“给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制度基础。有学者认为应当单独构建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本文认为与其脱离值班律师体系,单独建立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不如将值班律师范围拓展到侦查讯问中,与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进行遥相呼应,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以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律师在场权的启动条件。由于刑事案件数量过多,在每一起案件中都由律师在场提供帮助不符合实际。因此有必要对案件类型作出区分,依照刑罚幅度加以区分,具体而言以“有期徒刑”作为界限,一方面。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轻
罪案件不强制适用律师在场制度的适用;另一方面对于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根据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其区分为可以适用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案件以及应当适用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案件,此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体由于其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应当提供特殊保护。
二是对于律师在场提供的方式予以规定。由于在刑事侦查中受到时间成本、律师数量的限制等现实制约,无法要求值班律师全程在讯问的现场,可以将在场的方式拓展至远程视频在场。侦查人员应当在第一次讯问开始前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在场的权利。值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在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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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侦查讯问缺乏监督等问题,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律师在场的权利,一方面能够为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相应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能过通过律师介入到侦查中,可以弥补弥补了侦查讯问阶段对于侦查人员外部监督的不足。因此,构建和完善律师在场权制度,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实现了《刑事诉讼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同时也能使侦查讯问过程更加规范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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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1.焦泽南,男,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 诉讼法学。
2.张博政,男,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4k电视机多少钱>信封尺寸
3.张宽广,男,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安法治研究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2021CXJH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