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论坛                                                        《犯罪研究》2019年第1期
害之马意思·98·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 核查实务问题研究  郁卫平  秦婧雯∗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通过询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的专门活动。该制度系“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之后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重申明确,其旨在通过以看守所为节点建立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及早发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由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探索建立的一项全新制度,当前部分地区正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理论研究较少、争议问题较多,因此对该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理论争议及观点评析
(一)“重大案件”的界定
《意见》和《规定》中对“重大案件”没有明确界定。2017年下半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展开重大案件侦查
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讯问合法性核查的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条[1]对“重大案件”做了
规定。关于秋分的古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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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案件”是否包含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笔者认为“重大案件”是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并不包括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理由如下:首先,现行法律文件中关于“重大案件”规定的主要有《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二款、刑诉法第121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4条,这四份法律文件中关于“重大案件”的表述都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为维护法律统一性和协调性,应当将“重大案件”确定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其次,刑诉法及公安机关内部法律文件规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如果将“重大案件”的范围确定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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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郁卫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主任; 秦婧雯,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检察官助理。 [1]《征求意见稿》第3条:“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犯罪案件等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控告、申诉,并提供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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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戏曲或者材料,反映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其他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