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19年第5期
论“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下的
住友生命侦查应对
叶璇徐国春蒋俊平*
内容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加强庭审实质化,即把“以庭审为中心”落实到位.与之呼应,侦查应贯彻裁判原则、规范收集证据,研判现场信息、科学重建现场,坚持疑罪从无、慎用强制措施,构建证据体系、提高“证明”水平,完善预审制度和其他配套措施等.满足人民众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快手陈山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裁判原则;现场分析重建:疑罪从无;证据体系;制度完善
李易峰咋了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又联合印发该《意见》,要求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推进改革。《决定》和《意见》出台后即引起了学界及实
务界广泛讨论,侦査、审查起诉、审判三者(阶段)关系是议题之一。2018年10月26日再次修定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该条内容自1979年以来一直得以完整确认,这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审判不可越俎代庖,三者各负其责、三阶段承上启下,关系并不矛盾。侦査主要是提供事实,而审判则是审査事实、评价事实,各自阶段不同,任务也有所侧重,目标却都聚焦于案件事实或证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加强庭审实质化,即把“以庭审为中心”落实到位。⑴庭审实质化要求:审判人员不要以侦查或审查起诉为中心,使审判活动形式上走过场;要牢固树立审判中心理念,回归审判本位、行使审判职能,要对案件事实或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有效发挥预防冤错发挥最后一道屏障功能和确保公正。那么,侦查提供的事实或证据如何才能经得起庭审审查?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以顺应这一诉讼制度改革。
*叶璇,江苏泰兴人,泰兴市公安局民警,研究生在读;
徐国春,男,江苏泰兴人,泰兴市公安局民警。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査;
蒋俊平,江苏宜兴人,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痕迹检验技术、现场勘査技术。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项目批准号:SJCX18_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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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的解读与实现》,载《法制日报》2016年8月24日。有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应“以'审判权’为中心”,参见钟朝阳:《“以审判为中心”新解及司改路径的调整》,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本文认为,对其内涵学理上可以见仁见智,但立足我国国情,现阶段不宜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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