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你真的懂装修套路吗?
小编最近接触一个案件,案情十分的简单,市民王先生想开一家咖啡吧,盘下铺面以后请来了附近档口的廖老板对铺面进行装修,廖老板的公司是做家装工程的,公司就开在王先生的附近,看成廖老板一脸人畜无害的样子,王先生想也没想就跟廖先生签了装饰装修合同,然而工程交付的日期却一拖再拖,工程质量也突破了王先生可以承受的底线,店铺里弥漫着酸爽的甲醛味,在与廖老板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将廖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廖老板承担违约责任。
房贷利率2013在起诉的过程中王先生发现廖老板的装修公司根本就没有营业执照,所谓的廖老板其实只是个包工头,知道真相的王先生认为廖老板存在欺诈的行为,更加坚定了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决心,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却给了王先生一记响亮的耳光,法院认为:“由于廖的装饰装修公司没有涉案的工程资质,因此廖工头以其公司名义签订的涉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廖工头也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还需要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向廖工头继续支付价款。
小编想到家里正在装修的房子立马就不淡定了,工程队是老妈在外面的,没有资质,虽然也签了合同,然并卵,今年能不能在新房里过年完全只能看工头的心情了。
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法院也正是基于该条规定判定合同无效的。那么本案中王先生与廖工头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小编认为本案的涉诉合同应当属于“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是指为使住宅室内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45条规定:“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根据上述三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两个阶段,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主体是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与装修施工方),而王先生与廖工头签署的合同明显属于后者。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一致,那么根据逻辑分析,对于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即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自行委托施工方对室内进行装修装饰)合同则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通过参考各地法院的规定,也可以看出立法上已倾向于家庭住宅室内装修合同的效力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6条规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一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一般不予支持。”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1条规定:“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3)江苏省高院《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第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以外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最阴阳师现实召唤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对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处理。”
曝王宝强女友生子(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四)”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除了参考各地法院的法律规定,小编还想利用朴素的法理学知识对《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家之所以严禁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建筑活动,是因为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在现阶段由于管理水平有限,我国只能通过施工资质这条红线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所设计的,该特殊性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对于技术资质的要求很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会给工程质量造成巨大的风险,进而危害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对于技术资质要求没那么高的建筑施工活动是否可以不适用《解释》关于合同效力无效的规定呢?就比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gary女友为了证明小编的想法,小编设计了一个简单的推理公式,在对于工程施工的技术资质要求方面:“建设工程”>X>“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在工程施工技术资质要求方面低于“建设工程”的X可以不适用《解释》的规定,那么比X的技术资质门槛更
花语大全带图片低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当然也就不用受到该条规定的约束。
何家劲主演的电视剧小编首先想到符合条件的X就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在工程施工的技术资质要求方面:“建设工程”>“农村建房施工工程”>“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目前我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多以口头协议形式存在,对房屋的建造质量、工期等约定模糊,农村建筑队处于自发状态,上述情况在我国农村的广大地区普遍存在,且是由于我国行政规范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所造成的,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认定该种无资质建筑队所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具有效力的。那么,同样是在市场上普遍存在无证经营、无资质经营的状况,既然“农村建设施工工程”不会因为施工方缺乏资质而导致无效,那么在技术资质要求方面要求更低,施工安全风险系数更小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在合同效力方面也不应当受到施工资质的约束。
随着家装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了压低成本,大量的家装企业存在无照经营的情况,通常由一个包
工头召集一零散的装修工人就可以展开施工,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从事家装的企业只要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绝大多数的家装企业达不到建设部制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如果法院仅仅依据家装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而判定该企业与业主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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