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国秦朝法制的得失
[内容摘要] 秦统治者主要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统一全国的。由于商鞅变法在秦国实行 余年 ,秦国大治 ,国富民强 ,使秦国一跃成为战国七雄中最为强大的国家 ,为秦灭六国 ,建立统一王朝奠定了基础。秦朝建立后 ,秦始皇通过强化君主集权 ,健全法律制度和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等手段 ,将法家思想应用到了治国实践。信奉“法治” ,实行以法治国的经验秦朝奉行“法治主义” ,其法律制度是秦朝政治统治的保障 ,是秦朝统治者以法治国方针的表现。但是它在本质上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 ,它也是统一中国之后秦朝力图治国兴邦 促进封建生产关系发展 的最重要的手段。本文就从秦国秦朝法律制度根源上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 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 秦律的弊端 高度的中央集权
在悠久的中国历史上“秦”这个字烁古耀今。中国有这样的大一统局面全赖于秦始皇一统天下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建立郡县制。从而为中国国土之统一,历史之绵延奠定了基础。而这些又与秦的法制有着非同一般的关系。秦律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古代成文法。早在公元前世纪的秦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当完善的法律。正是始定于商鞅的秦律使原处西陲小国的秦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并在迅速崛起后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
伟业。秦朝在立法方面的功绩以及其依法治国的政策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历朝历代之律法均承自秦法,就是最好的证明。但秦律的固有弊端也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体现出来。秦在统一后短短十五年即告灭亡,是否与秦律的弊端有关呢?
一、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
秦孝公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法制改革,制定了秦律。新法的推行,促进了秦朝生产力的发展,使秦国迅速崛起,从而为秦国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据《史记》记载,“变法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以致于后来“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对于商鞅变法的进步意义,司马迁引用了秦国后来的客卿蔡泽的评论“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蓄积习战陈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
反贪风暴4的演员 对于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自古至今,多有评说。韩非子曾说:“秦行商君而富强”《新序》中有言:秦之“国富兵强,长雄诸侯,周室归籍,四方来贺,为战国霸君,秦遂以为强,
六世而并诸侯,亦皆商君之谋也。”《盐铁论》中评论说:“秦任商鞅,国以富强,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东汉王允也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杜佑在《通典》中讲:“历观制作之旨,固非易遇其人。周之兴也得太公,齐之霸也得管仲,魏之富也得李悝,秦之强也得商鞅,后周有苏绰,隋氏有高,此六贤者,上以成王业,兴霸图,次以富国强兵,立事可法。” 所有的这些,都说明秦统一大业的完成,与商鞅变法有着直接联系。[]
虽然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的毋庸质疑的,但是商鞅制定的秦律本身,是存在着不少缺陷和弊端的。秦统一后,秦律逐渐走向极端化,商鞅变法的缺陷和弊端被扩大到了极点,进而促使了秦的灭亡。
二、秦律的弊端
(一)从“事皆决于法”到“事皆决于上”
法家思想的基本主张是“缘法而治”,目的是要改变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用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基本甚至唯一手段。商鞅极力倡导法治,
4.4清明节把法作为治国的根本。“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在此基础上,商鞅对法治大加发挥,提出:“圣王者不贯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己矣”,明主忠臣“不可须臾忘于法”,“法任而国治”, “以刑治民则乐用”。商鞅变法强调的是“均布”,即注重法律的普遍遵守和实施。自此以后,秦的几代君主均沿袭不改,厉行法治。到后来,“缘法而治”更发展为“事皆决于法”的原则。为此,秦国加强了成文法的制定,从云梦秦简中可以看出,秦制定法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皆有法式。
从表面上看,“事皆决于法”讲究的是在法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的是贵族特权。但事实上,法家所主张的法治,并不是绝对的人人平等的法治。因为作为统治者的君主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君主集中、垄断了所有权力,是最高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及名号、教育、思想权力的占有者。“法自君出”,法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封建国家的社会秩序,巩固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
新车磨合期车速 因此,秦在强调厉行法制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着君主在政权中的法律地位。尤其在秦统一全国后,秦始皇更是把君主专制发挥到了极致。秦始皇自认为自己就是“法”的化身,集
多音字有哪些立法者、执政者、司法者于一身。在中央体制上,以三公九卿制度来拱卫皇权,通过分化事权、彼此制衡、监察相司的原则强化中央集权与皇帝专权。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及名号、教育、思想大权被他紧紧抓在手中。如果说先秦法家在强调君权至上的同时,还注意到法的公正权威,那么到秦始皇时期,法却是以维护君权至上为惟一目的,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事皆决于法”逐渐演变成为“事皆决于上”。 []在秦始皇眼中,“法治”就是“人治”,而“人治”也就是“法治”。为加强君主名与实两方面的至尊无上,秦始皇还在名号上惟我独尊,称皇帝、定皇帝命令为“制”“诏”、设郡县等,建立起一套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二)从“重罚轻赏”到“重罚不赏”
商鞅变法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使秦国迅速富强,而商鞅本人认为,“国之所兴者,农战也”。如何才能促使民众务农力战呢?商鞅认为是用法来规范、引导民众的行为。同时,他认为赏与刑是法治的主要手段,但以刑为主,以赏为辅。刑罚是用来禁止邪恶的,赏赐只能起辅助作用,因而在刑赏运用上要坚持“重罚轻赏”、“先刑而后赏”、“刑多而赏少”的原则。他的这种思想在《商君书》中多有体现:“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 。“重罚、轻赏,
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
但是,按照商鞅的逻辑,重刑是为了“止奸”,在“止奸”仍未“止”或曰“民”还“敢试”,就是“刑轻”的时候,要再加重刑罚。如此推演,其重刑必然走向极端。因此,在秦统一天下之后,秦始皇不仅基本沿用了商鞅变法时颁布的法律,还要雷厉风行地颁布另一套更为严厉的镇压法令。并且,他完全抛弃了商鞅的“以赏为辅”的思想,他不主张“重罚轻赏”,而是主张“专任刑罚”的“重罚不赏”。他认为只有重刑多杀才能统治万世。他“以民为奸,制民如敌”,为了让人民俯首帖耳,就用残酷镇压的方法对付民众。“税民深者为良吏,杀人众者为忠臣。”李斯也认为,君主独掌权柄还不足以形成绝对权威。君主的绝对权威要过严刑苛法表现出来。他说,“惟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教民不敢犯也”。李斯认为禁绝人民犯法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深督轻罪”,李斯把轻罪重罚视作“圣人之术”,是维护君主权力地位,独占天下之利的必要手段。秦始皇更是“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法在秦始皇手中,完全成了他“举错暴众”、与民为敌的残忍而野蛮的统治工具。
(三)从“奖励农耕”到“广征徭役”
商鞅变法认识到了农耕对国家富强的重要性,把促使民众进行耕种作为变法的重要目的。因此他在变法中采取了不少鼓励农业生产的措施。例如“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商鞅的这些鼓励农业生产的措施,促进秦朝生产力的发产,使“秦人富强”。但是同时,却严格压制商业活动。商人要“举以为收孥”。这个政策在秦始皇时得到了发展,商人和罪犯、奴隶同样作为“谪戍”的对象,远征戍边或到荒凉地区垦荒。秦逐匈奴到阴山后,建立了个县,就曾徙“谪戍”来充实;战胜越南后,建立桂林、南海、象郡三郡,也徙“谪戍”来充实。秦朝的“谪戍”对象首先是有“市籍”的商人,后来便征发“尝有市籍者”,后来竟征“父母、大父母尝有市籍者。” “谪戍”对象的范围被大大扩大了。
同时,秦始皇与秦二世两朝都在进行极为繁重的工程建设,例如,长城等军事工程、弛道等通衢驿道网、灵渠等水利交通工程、十二金人与销锋铸锔工程、阿房宫与都城咸阳的扩建工程、骊山陵墓工程;同时又四出用兵,炫耀武力,北征匈奴,南攻百越,几十年征战无已。这些都对役夫、戍卒的需求特别巨大。近余年的战争征伐、工程建设,举国剩余劳动力基本已经断绝。[]人民无法进行基本的农业生产,“奖励农耕”的法令也成了一纸空文。
三、秦律的弊端与秦朝灭亡的关系
造成秦朝的速亡的因素有很多,但却秦律的弊端与秦朝速亡是有必然联系的。首先,法在发展过程中,其公正权威完全被君权至上所替代。法完全跟着君主一个人走。当君主不能制定合理的政策,不能公正执法时,国家将会陷入混乱。秦始皇在晚期已经完全把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不听任何谏言。所谓的“法治”已经变成了彻彻底底的“人治”。其次,刑法严苛,广征徭役,使“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不仅激化了社会矛盾,还使社会缺少进行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经历了多年征战后,人民渴望一个的环境进行劳动。但秦朝推行的严酷的刑法和广征徭役的政策,使人民无法进行基本的生产活动。广大人民长期生活在生存线以下,社会矛盾激化。因此在陈胜吴广起义后,“天下云集响应,嬴粮而景从”,曾经赫赫不可一世的秦帝国便迅速土崩瓦解了。
从秦的兴衰可以看到法律在国家兴亡中的作用。而法律的作用最终会落实在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运行上。秦的兴盛在于制定的法律符合秦国的实际情况,也适应了时代的需求。而执法也是彻底的,制定了的法律只有实施了才能见成效。而秦法在商鞅时期以及后来都是很好的贯彻执行了。而秦的衰败也是由于秦法的立法和法律的发展出显问题。法律的发展
必然有新法诞生和旧法的废止。[]而秦国的法只有新法生而无旧法废。且新法比旧法更残酷。其运行也不同于刚开始变法时的运行。尤其是执法者的品质,从商鞅的执法和李斯赵高的执法可以看出执法的好坏与执法者有很大的关系。良法也需要好的执法者去执行。最后要指出法律的制定和运行最根本的是法律的指导思想。秦的法律指导思想是诸子百家的法家思想。法家思想最核心的是集权和维护封建专制。尤其是秦的商鞅变法的目的还在于称霸和统一天下。这样的价值诉求必然使制定的法律过于专制和严酷。其急功近利也是显而易见的。极端的法治主张导致了法律的专制统治。法律最终针对的是人民。人民对法的承认和接受是法律得以贯彻的基础。而秦法发展到最后让人民难以忍受,最终导致了人民的反抗和秦的灭亡。故法律的成功失败的根源在于法律的指导思想。
秦帝国制度中的致命缺陷:高度的中央集权,导致帝国政府的运作效率低下也是重要原因。秦的极端集权,使得任何一个稍微重要一点决定都要由中央政府(皇帝)来决定,后果就是国家的治理情况往往跟皇帝的勤奋程度成正比。秦始皇对权力的热爱并没有遗传得很好,而秦作为中央集权的创始,其制度比起后世显得不太完善。地方官员的自主权很少,辅助皇帝中央机构也不完备。当秦还是一个诸侯国的时候还没什么问题,但统一天下后需管理的土地和人口暴增,问题就来了。事无巨细事必躬亲 的统治需要超人一等的体力
和精力,显然一般人不具备这个能力,比如秦二世胡亥。军政事务得不到正确高效的处理,国家当然要陷入混乱直到崩溃。
参考文献:
公司春节祝福语 []张普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第三版,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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