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金泰旭,任敏侠,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卓君身高【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陕05民辖终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少锋李光华张战武
【审理法官】王少锋李光华张战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任敏侠;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泰旭
【当事人】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任敏侠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泰旭
【当事人-个人】任敏侠金泰旭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孙红雷和小沈阳打架【被告】任敏侠;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泰旭
条,及《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七条规定,陕西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该标准包含本数,故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富平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柳岩整容前后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根据《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第一条、第三条,及《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七条规定,陕西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该标准包含本数,故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富平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所涉《借款协议》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故被上诉人任敏侠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居住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西安市灞桥区并非合同履行地,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灞桥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任敏侠居住地富平县属渭南市辖区范围,现任敏侠选择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故上诉人提出将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就业前景【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8民初8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22:59:59
【二审上诉人诉称】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程序有误,上诉人未
收到一审原告任敏侠变更诉讼请求的诉状。一审裁定提到“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连带归还借原告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500万元,本息合计3000万元。"一审法院只将任敏侠《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转寄给了上诉人,上诉人不知一审法院对此是否准许,也未见原告新的诉状,且该《申请书》内容自相矛盾,《申请书》最后一段“现申请人除坚持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四项不变外,故依法申请变更原上述诉讼请求之第四项明确为……",故至今上诉人不知原告诉请作了何种变化,如果一审法院准许,应当向被告依法送达新的诉状,现一审法院未送达诉状,系程序违法。2、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即使本案诉讼标的为3000万元整,依法亦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陕西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中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执行。"法发[2015]7号第7条:“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即按照被上诉人原审诉请标的3000万元,本案亦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有夸赞女人最经典句子
误,其对本案无管辖权。3、本案依照地域管辖的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三被告住所地均为西安市辖区范围,且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灞桥区,结合地域及级别管辖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本案。故请求:1、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8民初888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金泰旭,任敏侠,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民辖终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于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敏侠。
原审被告: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金泰旭。
原审被告:金泰旭。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敏侠,原审被告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泰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8民初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程序有误,上诉人未收到一审原告任敏侠变更诉讼请求的诉状。一审裁定提到“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连带归还借原告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500万元,本息合计3000万元。"一
形容夏天的成语审法院只将任敏侠《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转寄给了上诉人,上诉人不知一审法院对此是否准许,也未见原告新的诉状,且该《申请书》内容自相矛盾,《申请书》最后一段“现申请人除坚持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四项不变外,故依法申请变更原上述诉讼请求之第四项明确为……",故至今上诉人不知原告诉请作了何种变化,如果一审法院准许,应当向被告依法送达新的诉状,现一审法院未送达诉状,系程序违法。2、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即使本案诉讼标的为3000万元整,依法亦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陕西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中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执行。"法发[2015]7号第7条:“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即按照被上诉人原审诉请标的3000万元,本案亦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有误,其对本案无管辖权。3、本案依照地域管辖的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
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三被告住所地均为西安市辖区范围,且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灞桥区,结合地域及级别管辖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本案。故请求:1、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8民初888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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