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
102.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尽了各种办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着,就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害怕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到单位大门口,就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员杀死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103.王某系某地长途客车司机。一日王某驾驶客车由A城驶往B县,车上有50多名乘客,当行
至一狭窄变道处,发现前面一老农赶着头耕牛迎面走来,赶忙刹车,突然发现刹车失灵,当时道路狭窄且一旁是山壁一旁是阿尔法植发5米多的深堑,王某只好大呼老农躲开,但最后还是挂伤了老农,系轻伤,并撞死了耕牛。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要承担 刑事责任?
104.被告人曲某,女,29岁,农民。1998年3月15日,村民韩某见曲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只有曲某一人在家带小孩,当晚窜入曲家,将曲某外衣扯破压在坑上欲行强暴,曲某百般挣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韩某身上猛刺。韩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
问题曲某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
刑法案例分析解析
102.火焰纹章烈火之剑攻略(1)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犯罪是否实施终了为标准,属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属于能犯的未遂。
实施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
张艺谋超生(2张东健图片)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李某是在犯盗窃罪以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的,符合转化型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3赣南特小吃)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刑法的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处于犯罪故意,准备了杀人的匕首,在尚未实施杀人行为时即被捕获,应属于预备犯。
(4)李某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行为,两次都符合犯罪构成而且触犯不同罪名,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两罪并罚。
103.本案中,王某为保护全车旅客的安全,撞死了一头耕牛,轻伤一名农民的行为属于紧 急避险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负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分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紧急情况,才能实行紧急避险;时间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限制条件,必须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对象条件,作为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比保全的合法权益要次要、较小的合法权益;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此外,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员,如军人必须参加战斗,消防队员必须扑救大火等,这些人员则不适用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104.本案中,被告人曲某,当自己的性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曲某为了自救将人当场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别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首先,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性。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它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其次,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成立防卫过当,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进行的。只有正
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基于防卫过当的特殊性,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严重的危害后果,刑法规定了特别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这种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实际上仍是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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