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省员额法官、检察官遴选考试露娜大招无限使用方法
刑法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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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401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的,是抢劫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本题被设置为2018年某省员额法官、检察官增补遴选考试试题,原题有三问:
一、该案例中是否存在转化的问题。
二、对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三、根据该案例制作一审审查报告、起诉书、判决书。共占40分左右。根据多名考生反馈的成绩来看命题人的观点未必和参考案例的观点一致,你的答案是什么?以下为参考案例原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建军。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2月18日被逮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建军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魏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魏建军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本案只构成抢劫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4年10月21日,被告人魏建军听说同村村民刘思明代收了电费款后,遂萌生抢劫之念。次日2时许,魏建军携带农用三轮车半轴、刮脸刀片、皮手套等作案工具,进入刘思明家,发现刘正在东屋睡觉,便打开西屋窗户,用刮脸刀片划破纱窗后钻入西屋,翻钱款未果,又至东屋寻,
刘被惊醒。魏建军持农用三轮车半轴朝刘头部猛击,见刘不动,在认为刘思明已死亡的情况下,便用刘家的钳子将写字台抽屉锁撬开将里面的3700元电费款拿走。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行,魏建军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一纤维编织袋扔在刘所盖的被子上,又将西屋炕上的被子和床单点燃,导致刘思明颅脑损伤后吸入一氧化碳窒息死亡,价值729元的物品被烧毁。案发后,追缴赃款2000元,其余被魏挥霍。
李宝英 刘诗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人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在实施抢劫行为之后为毁灭罪证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魏建军抢劫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其指控魏建军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当,魏建军在实施放火行为之前主观上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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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施放火行为之时不具备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对于辩护人所提魏建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05年5月1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魏建军以量刑畸重的理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魏建军的死刑判决。请回答1988珍珠为什么死了
二、主要问题
(一)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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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在犯罪构成的评价上并不重要。因为无论是哪一种因
果关系错误,均属于在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故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足已,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因为行为人对
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就充分表明行为人对刑法保护法益的背反态度,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如何,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刑法否定评价和归责可能性,易言之,对于行为故意的成立不发生影响。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犯罪构成结果的故意,如果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其概括故意支配下现实产生的危害结果就必须承担该故意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但误认为被害人已死亡,后为掩盖罪行放火毁灭罪证,致人死亡的,属于上述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第二种情况。对此,我们认为,虽然这种情况下客观上有前后两个行为,是后行为最终造成的死亡结果,但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因后行为的介入而中断,应肯定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前后两个行为是行为人在一个概括的杀人故意下连续实施的,无论是前行为还是后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二)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昏迷,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行为造成被害人窒息死亡的,因为放火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