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和量刑处分标准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揭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揭发进行威肋索
取财物的,也成立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罪的惯犯;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的;乘人之危进行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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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拍了拍〔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归还等,那么不构成罪。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罪的根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罪的威胁那么一般表现为,如不容许
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
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罪的威胁内容那么比拟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那么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那么应以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霍尊老婆个人资料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那么构成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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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
金马入围演员行为那么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拟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
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牛气冲天押韵句〔四〕本罪和罪的区别
两者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成心,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1)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罪的犯罪客体比拟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客观方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