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
仓管员工作职责法制与社会
为什么发不出去□张旭王宪章
手相算命婚姻(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抢劫罪、抢夺罪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历来存在争议,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又给讨论增添疑点,欠条之于抢夺罪的关系正如此。实践走在理论的前面,但在事务操作中,对以欠条作为犯罪对象的抢夺罪犯罪形态的判断,有值得商榷之处。
chenyihan关键词债权凭证实际控制诉讼时效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77-02
作为债权凭证的欠条,能成为抢夺罪,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在理论界已成为一种主流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被成案判例所肯定。虽然同为抢夺罪之犯罪对象,但作为财产性利益的欠条,无论在性质、特征,
还是在形式上与有形财产、金融票证、所有权证存在诸多区别,在某些方面有含有某些共性,这种差异与共性的交织,使得在学理研究中产生了争鸣,在实务操作中出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比如在具体的以欠条作为犯罪对象的抢夺罪个案研究中,对犯罪形态的界定,就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一、被害人拼贴被抢夺并被撕碎的欠条,借此通过诉讼维护了债权,抢夺欠条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夺罪未遂?
据《法制日报》报道,安吉县的债务人童某伙同他人从债主手中抢夺并撕碎了自己的欠条,企图达到赖账的目的。被害人将撕碎的欠条拼贴好后将童某等人告上法庭,提起民事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债权,但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童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抢夺罪,并提起了刑事诉讼。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抢夺数额较大的债权凭证并撕碎,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但被童某撕碎的欠条经拼贴后内容完好无损,仍可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被害人以此维护了自己的债权,因此,童某等人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以抢夺罪未遂论。红象征什么
在本案中,童某等人的行为无疑已构成抢夺罪,但其犯罪形态为何呢?“被童某撕碎的欠条经拼贴后,内容完好无损,扔可作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被害人以此维护了自己的债权”能否作为认定抢夺罪未遂的依据呢?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未完成的犯罪形态。这一概念在刑法学界已形成通说;但法律概念存在大量规范性用语,加之社会生活常态与大量异态并存,使得人们对它的把握存在困难。特别是侵犯财产型犯罪又尤其是其中的抢劫罪和抢夺罪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型犯罪中未遂形态的厘清,历来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对于抢夺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区分,目前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财产是否已经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完全控制、支配以及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为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且携赃逃离现场,即实际控制所夺取财物的,才能认定为抢夺罪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标准来加以区分,抢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抢夺既遂,未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抢夺罪未遂。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值得商榷,不够全面。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失控+控制说,但在实践中,所有人、保管人对被抢多的财物失去控制并不等于行为人控制了所夺取的财物。第二种观点主张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携带赃物逃离现场,这是不科学的;因为行为人夺取了财物后不一定需要逃离现场才能控制财物。第三种看法所认定的既遂标准太过于绝对化,忽视了犯罪对象的多样化,从而使得
对实际控制的理解有很大的难度。笔者认为,对于抢夺罪既遂得标准不宜一刀切,而应该区分不同的犯罪对象而定。对于有形财产而言可适用第三种观点,但对于像“欠条”之类虚拟财产则应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来予以认定。理由如下:
郭雪芙 1.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贯彻犯罪构成要件说。犯罪未遂中“未得逞”的实质是指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存在着产生既遂或未遂两种可能行的故意犯罪中,构成要件齐备说具有统一的适用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无论其犯罪类型的属性如何,都可以在其客观方向的构成要素中到能够甄别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适当角”。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是采取了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以“欠条”作为犯罪对象的抢夺罪中,行为人抢夺甚至撕毁欠条的目的在于销毁债权凭证、逃避债务,实现消极利益的增长,但其客体仍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法律经纬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