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常见罪着手·既遂
  1.着手:已经开始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
  实质:对法益形成紧迫危险
  2.既遂:行为完整实现了法定构成要件内容。
  实质:对法益造成已然侵害(实害或危险)。
  标志:结果发生。
  *既遂处罚:分则各条法定刑以既遂为基准配置的,直接适用法定刑处罚。
  3.常见罪的着手既遂
  (1)故意杀人罪
  *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着手:开始实施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欲射击。
  *既遂:人死亡(结果)发生。
  (2)抢劫罪
  *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
  *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
  *既遂:夺取财物。
  (3)盗窃罪
  *着手:开始窃取他人占有财物。
  *既遂:对财物取得了占有(控制说)为既遂,同时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
  在严密管理控制场所盗窃大件物品,如他人居所、院落盗窃,出控制区域为既遂。
  小件物品,控制或隐匿为既遂,不以出控制区域为必要。即使还处在被害人支配的空间也是既遂。
  a.在商店里将体积较小的货物藏于怀中的;
  b.将他人家中原置于明处的首饰,以他日取得的意思藏于墙缝的;
  *将窃取并已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毁弃的;
  *赃物逃走时被原占有者或者警察发现、追踪而在极短时间内将窃取财物归还的,盗窃既遂。
  (4)罪
吴孟达儿子  *着手:开始欺骗行为。
  *既遂:被害人基于误解作出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5)保险罪
  着手:开始索赔;既遂:取得保险金。
  (6)罪
  *着手:开始扣押;
  *既遂:已经扣押人质,不以开始赎金或获取赎金为必要。
  (7)拐卖妇女儿童罪
  *既遂: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完成,不以实际卖出或获利为必要。
  (8)受贿罪
  *既遂:取得说,实际占有行贿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实际领受财产性利益时为既遂,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职务行为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收受假烟、假酒、拼装摩托车等伪劣产品的,具有主观价值,取得了财物,可受贿既遂。
  (9)诬告陷害罪
  *着手:开始告发;
  *既遂:虚假告发行为完成,不以实际达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必要。
  (10)放火罪。
  *既遂:独立燃烧说
  (1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足以,指具体现实的危险。
苏妙玲照片  【例题·多选题】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疑编号5060440109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停止形态。
  选项A正确。黄某自动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但该效力不及于甲,甲因黄某放弃犯罪的障碍成立犯罪未遂。甲代表单位行为,因此,甲犯罪未遂,单位也犯罪未遂。
  选项B正确。也是财物也有价值,因此,抢夺也构成犯罪既遂。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本案中,丙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偷盗婴儿的行为,实施该行为后其拐卖儿童罪就已经既遂,犯罪既遂后就不再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D正确。丁有杀害胡某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射杀行为,虽然其没有打中,但是丁的射杀行为导致胡某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因此,丁的行为与胡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十四、未遂犯认定
  (未完成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总则对分则各正犯既遂扩张处罚形态·修正犯罪构成)
  第22条(预备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开始实行(正条)构成要件行为,即开始实行行为。
  【例题·多选题】关于犯罪形态正确说法是?( )
  A.入户盗窃,开始物财物为着手,取得财物控制为既遂
  B.盗窃车内财物,撬动车门是着手,取得财物控制为既遂
  C.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是着手,保险公司赔付为既遂
  D.放火罪,引燃目的物是着手,独立燃烧是既遂
  [答疑编号5060440109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形态。

  【例题·多选题】故意杀人的着手?( )
  A.用杀人,掏、瞄准是着手
  B.投毒杀人,在食物中投毒后被害人即将食用是着手
  C.甲邮寄有毒蛋糕乙意图毒死乙,蛋糕送达后乙即将食用为着手
  D.甲给精神病人乙一把刀,让乙第二天在丙的家人面前杀死丙,乙举到砍向丙时为着手。
  [答疑编号5060440109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杀人着手实质点,对生命有紧迫危险。

  2.隔离犯,以构成要件行为或能直接造成结果行为开始为着手。犯罪人与侵害对象、犯罪行为与结果发生之间存在时空间隔的情况。如邮寄、有毒食品杀人。
  a.甲为杀乙邮寄毒酒给乙,交邮为预备,送达乙为着手。
  b.间接正犯,被利用人开始实行为着手,甲令精神病乙窃取丙自行车,当乙动手偷时是甲着手实行。总之,对被害人生命、财产有紧迫危险时,为着手。
  c.甲在乙的茶水里投放毒药,以乙将要饮用为着手,乙将饮用之前的投放是预备。
  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单纯的犯罪思想流露,不罚。
  4.预备行为应当对犯罪实行具有金基范近况创造便利的作用。
  【例题】A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B出发前往犯罪场所,C守候被害人到来,D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E排除犯罪障碍,F寻共犯人,G商定犯罪计划、方案。
  若无助于犯罪的实行,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如甲萌生杀害乙的念头,写遗嘱、绝命书、将儿子托付他人照看、为筹措购买犯罪工具或盘缠人借钱、打工挣钱,这些活动不具有为将来杀人创造便利作用,不是预备行为。

  十五、犯罪中止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是否自动放弃(自动性)
  *能达目的而不欲,自动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意志外未遂(预备).
  1.“自动性的把握。自主放弃,没有遭遇障碍的情况下放弃。
  常见情形如:出于真诚的悔悟;对被害人的怜悯;受到他人的规劝;害怕受到法律惩罚、神意报应,等等。*不以有悔改之心为必要。
  (1)在没有遭遇障碍时,因惊愕、恐惧、厌恶而放弃的,如对被杀者流血、痛苦的表情感到恐惧,对被妇女老丑、残疾容貌感到嫌恶,因被害人是熟人而放弃的,有自动性。
  (2)作案时害怕被发现而停止的,如果被发现犯罪不可能继续进行或被抓获,不是自动;如担心名声受损、日后被发现受处罚,是自动的。
  (3在犯罪目标极其特定的情况下,目标出现障碍而停止的,意志意外原因。如甲潜入乙宅欲偷L名画,未见L名画,离去。未动乙其他财物。受托刺杀C,举瞄准后发现不是C,未射击,不是自动的(目标未遂)。
  (4)只需放弃正实施的特定罪即可,至少在其放弃的那个罪上成立中止。如甲对乙女施暴原本想,过程中发现提包有巨额现金,便拿了包放过了乙女。成立抢劫罪,但中止。
  2.意志以外的原因:外界的阻碍意志·行为·结果的原因。
  3.中止犯时间条件
  在犯罪过程中,包括:A预备过程;B实行过程;C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分类:A预备阶段中止;B实行阶段中止;
  实行终了时:A积极的中止(须有阻止结果的行动);B消极的中止。
  *犯罪既遂或(因意志以外原因)未遂的,不成立中止。但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可成立中止。
  【例题】(2004年)乙为了杀死刘某,持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乙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
  [答疑编号快乐女声苏妙玲5060440110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中止。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2011年)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答疑编号506044011002:针对该题提问]
 
的格式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CD农村最新致富项目的犯罪都已经既遂,是犯罪后悔罪表现。

  4.有效性:实际阻止了犯罪结果。
  *可因借助他人帮助而成立:如电话急救中心有效抢救。

  十六、共犯成立
  (部分)犯罪共同说”·“过限部分不成立共犯
  1.共同犯罪(正犯)成立要件:共同犯罪行为+②共同犯罪故意。
  数人共同实行的,是共同正犯。帮助·教唆正犯实行的,是帮助·教唆犯。
  【题例】(1)甲乙共同将丙杀死,是故意杀人罪共犯;(2)甲进入丙家抢劫,乙望风,
甲乙抢劫共犯。
  *成立共犯,只需犯罪共同,不必责任年龄·能力共同,1)该当构成要件;(2)违法二要件共同即可。
  【例题·单选题】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