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讲座—刘凤科老师刑法解读分享
1.《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特别注意第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而且在其他犯罪中有上述情节的,同样要数罪并罚,这也就是说妨害公务罪的考查可能相对容易有命题出现。该司法解释其他内容只要依据刑法的基本原理来把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相关犯罪即可。
2.《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为重要,因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每年考试基本都会涉及的罪名,在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相对常见的考点。
李佳琦抽烟第1条,就对此罪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注意第(2)、(4)项的行为方式,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和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此类行为即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大家要注意,2014年命题人很可能在今年选项设置中对上述行为进行考查,特别是出现“病死、死因不明”。淘宝消费总金额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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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注意其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限制规定。
第13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即注意销售金额达到5万以上或者虽然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以上但是货值达到三倍15万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乘以3加上剩余货值加起来达到15万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第18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天玑90003.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第三大项
第19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在此中,注意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都是对于故意的规定。而应当知道,是根据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意思。
第22点,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该规定非常重要,可考性较强。
第23点: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对于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其中注意同案犯不能是当众里面的“众”。
第27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4.《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社会热点问题,实事性较强。
第1条第2款,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即可以构成诽谤罪。注意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开始诽谤、散布谣言才属于实行行为。
第2条第(1)项规定,同一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特别注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款最为重要,因《刑法》第293条对于寻隙滋事罪的规定,是公共“场所”秩序,
而该司法解释却规定为“公共秩序”,对此命题老师有可能认为其中的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其至少属于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这种考法很有可能出现。
第6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罪定罪处罚。
第7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是非法经营罪的新的行为方式,即所谓的“水军”。
5.《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注意第7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小结:很多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A罪,又触犯B罪,即侵犯了两个不同法益,要按想象竞合犯来处理,择一重罪处罚。在此注意,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处罚区别,是考试热点之一。
6.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变化:
李小璐的闺蜜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盗窃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
第3条,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情形进行具体规定。
第8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13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本条非常重要。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实施盗窃的为单位的,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在此提示注意,2014年如果考到,某公司为单位利益,单位研究决定实施贷款的,或者实施盗窃,或者实施偷越国(边)境的,以自然人犯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7.《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3、4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属于抢夺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抢夺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该条非常重要!
第6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抢劫罪认定的情形,此考点属于常考,要注意。
8.《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注意,的起始金额为2000元,另外,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
9.《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规定,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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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民法的修改体现在商标法修改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侵害商标权的赔偿,首先依照所受损失进行赔偿,所受损失不能确定的,依照所获利益进行赔偿。
(2)具有显著特征的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驰名商标”字样不能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上。
民法的命题一直都是重者恒重,考生应对以下考点格外注意把握:
(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1. 无效民事行为谁能主张无效,如果是合同行为,应当是双方当事人。
2.可变更可撤销行为,行使方式是什么(不能采用通知)。3.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追认权和撤销权,可以通过通知来行使(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不同 )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效力;表见代理的类型效力。
(三)物权的变动,是特别应予以注意的。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交付中特别需要掌握: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四)物权的保护:物上请求权。
(五)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六)债的保全和担保:代位权、撤销权、保证、定金。
(七)债的移转的效力。
(八)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和效力。
(九)合同解除,应掌握合同解除的理由。
(十)合同责任,是合同法的重中之重。
(十一)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规则、瑕疵担保规则、风险承担规则、所有权保留的买卖规则、特种买卖合同规则。
(十二)房屋租赁合同,结合房屋租赁司法解释掌握。
(十三)技术合同:尤其应掌握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成果权利归属和风险承担。
(十四)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每年都要考到。
(十五)著作权:主体、客体、限制、邻接权和著作权侵权。
(十六)专利权:主体、客体、内容、限制、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侵权行为。
(十七)商标权:取得、内容、消灭,尤其注意今年新增的商标权侵权和驰名商标问题。
(十八)夫妻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
(十九)1.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2.遗嘱继承。
(二十)人身权:一般人格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应予以仔细辨认。
(二十一)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原则。2.一般责任的侵权要件。3.共同侵权行为。4.侵权责任的连带责任的承担,尤其是不真正连带责任。5具体侵权责任:特殊主体的侵权与责任;
产品责任;机动车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侵权责任;物件侵权责任。
——(李仁玉老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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