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江西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第一局部∶ ?经济法学?〔共计 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 3 分,共计 15 分〕
1、经济法体系
2、商业秘密
3、金融信托
4、自然资源法
5、不正当竞争
二、简述〔每题10分,共计 30分〕
1、如何理解经济法对保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安康开展的重要意义?
2、简述财政法的特征。
3、试述社会保障法的根本原那么。
三、论述〔20 分〕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2006年超级女生
四、案例〔10 分〕
某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0年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濒临倒闭。为了保住税收大户,县政府对该公司积极扶持以图其生存和开展。在县政府的帮助下,公司与某大学科研机构挂钩,通过技术转让,生产该科研机构的专利产品"新棉纱一号",但是生产这个产品需要上新的生产线和其他一些辅助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难以筹集。正当公司经理一筹莫展之际,某机关干部替经理想出一个"妙策"∶打报告到县政府,请县政府批准公司发行债券,然后请本县的彩印厂印制上百元的公司债券,将债券抛向社会,就会解决资金问题。经理听了非常快乐,随即付诸实施。2000年8月1日,该麻纺公司向县政府提交了拟发行90万元公司债券的书面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彩印厂实际印制了105万元债券,债券票面内容包括∶面额500元,年利率17%,企业名称、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后该麻纺公司派员进展了有奖出售,该债券很快出售一空。
问题∶
指出某麻纺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第二局部∶ ?刑法学?〔共计 75 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 3分,共计 15 分〕
1.犯罪未遂
2.罚金
3.主犯
4.非法经营罪
5.贪污罪。
二、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计 30分〕
1.简述罪刑法定原那么。
2.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简述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20 分〕
试述犯罪的概念和根本特征。
四、案例分析〔10 分〕
曾某是某电力学校一名学生,因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把父母给的钱挥霍一空,并欠学校 9000 多元学费。学校屡次催他补交欠款,他不敢向父母要钱,于是想出了一个"绝招"∶请同班的两名同学""自己来父母。2001年2月 19日,曾让其同学给家中打,说∶"你们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紧准备1.2万元钱,今晚赶到南昌赎人。"曾的父母接到后焦急万分,准备好钱连夜赶到学校,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事后,在公安人员的精心部署和筹划下,案情很快真相大白。此案中,人们对曾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曾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曾某""的是自己,目的是欺骗自己的亲生父母索要钱财,其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达不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且,我国现行刑法对这种以""自己来骗亲生父母钱财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定罪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那么,不应对曾某定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罪。因为曾某是以讹诈财物为目的、以让他人自己做人质来要挟父母。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定罪。因为曾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心虚构自己被的事实,实施了骗钱行为,且其骗取的财产1.2万元属"数额较大",所以应按照刑法第 266
条规定予以定罪处分。第四种观点认为曾某构成讹诈罪,因为曾某采取的行为本质上是胁迫,而非单纯的欺骗。
第一局部∶ ?法理学?〔共计 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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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每题 3分,共计 15分〕
1、普通法系
2、法律责任
3、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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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解释
5、法的继承
二、简述〔每题10分,共计 40分〕
1、简述法律责任体系及其相互关系。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法解释的必要性。
4、简述法与道德的关系。
三、论述〔20分〕
试结合以下材料论司法独立
2003年5月,河南省洛阳市法院在一民事判决中认定"?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因此而责令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法院的"违法"行为并严肃处理有关主管及责任人员。为此,该院的一位副庭长被免职,主审法官亦遭免职。
第二局部∶ ?民法学?〔共计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 3 分,共计 15分〕
1、永佃权
2、融资租赁合同
3、除斥期间
4、复代理
5、邻接权。
二、简答题〔每题 10分,共计30分〕
1.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几种行为或者情形。
2.简述"揭开法人面纱"理论。
3.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小2寸照片尺寸三、论述题〔20分〕
试述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中的运用。
四、案例分析〔10 分〕
仇某〔女〕与汤某〔男〕系同事关系,十分要好,以致不少人都以为他们在谈恋爱。某日,汤某向仇
撒贝宁和张绍刚
某求婚,仇某以其已有男友为理由拒绝,汤某自此对仇某怀恨在心,下决心一定要报复。不久,汤某给当地一家较有影响的报纸投去一那么征婚启事。内容为∶"仇某,女,25岁,面貌铰好,姿容端正,品行优良。愿觅一名 25 岁一30岁的有正式工作和住房的本市男性为伴。有意者请来信联系,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应征"字样。在该启事中,汤某还留下了仇某的真实通信地址。这那么启事被该报刊出之后,大批求爱信蜂拥而至,由于信封上注明"应征"字样,,单位的领导和同事都知道仇某在征婚,而仇某在此前已有男友,因此,许多人都认为她对爱情不忠诚、不专一、三心二意。这使仇某极为痛苦,神思恍惚,而且原本可以被领导提拔为公司财务科科长,也因此事被取消了参选资格。后来,仇某通过报社查到汤某投寄的原件,经核对笔迹后,确定系其所为。仇某遂向法院起诉,告汤某侵犯其名誉权。问∶
十二卷1.什么是名誉权?
2. 汤某的行为侵犯了仇某的何种权利?理由何在?
3.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