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
首先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它来源于七九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是由流氓罪别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目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是指随意殴打、骚扰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恫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分金
但由于寻衅滋事罪是常发性刑事案件,实践中对此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清,造成定性不准,
量刑不当,所以本文简单谈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寻衅滋事罪客体
学习作文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则存在很大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比照拟集中,人们生活比拟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验车流程
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新刑法典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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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安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屡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⑵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安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妇女、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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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消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屡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
初中生的学习方法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安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上述四种行为,均为寻衅滋事行为,属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即构成寻衅滋事罪。此与聚众斗殴罪只处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不同。寻衅滋事罪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即本罪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自然人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即使造成严重危害,也不能当作 犯罪处理。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只能作为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罪,抢劫罪,贩卖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主体而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精神损失赔偿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
他不安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成心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成心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成心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