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盗窃、抢劫案经典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真研究了本案朱亚文换头像了,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抢劫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王××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但是窃取电脑价值存在疑问,没有实物价格鉴定以及发票证明,对定罪量刑影响较大;被告人是否盗取手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
1、王××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但是窃取电脑的价格存在疑问。20105515时,王××在××市××镇,以秘密手段窃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关于这次盗窃,被告人王××供述窃得笔记本电脑一部,并且已经出卖,还有被害人陈述作证,因此,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但是因赃物未被追回,因此,该笔记本电脑的价值存在疑问,虽然根据被害人陈述,该电脑是其公司抽奖品时中的,而该奖品的来源是否系正品这与电脑的价格有很大的关联,如果该电脑系水货或者杂牌货,其价格将大打折扣,并且若该电脑的价值没有达到2000元,就没有达到盗窃罪定罪量刑的起点,这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2江欣燕、被告人是否盗取手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被告人称只窃得电脑一部,而被害人称还丢失了手机一部,但手机是放在帆布衣柜,被害人并没称帆布衣柜被翻乱,且被害人既没有手机型号也没有购买手机的发票为证,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丢失了手机一部。因此,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不能认定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
二、2010825日,王××在××镇入户盗取被害人陈××就财物,部分事实不清楚,不能成立转化型抢劫罪,被告人王××该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首先,被告人在被害人陈××处是否盗得人民币现金1200元,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陈××丢失人民币1200元,只有被害人陈述,但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多次供述均否认有窃得财物,并且因为当时被发现,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六角匙和身份证,并没有从其身上搜出被害人所称的人民币1200元,从这些均不能得出被告人有窃得被害人陈××人民币现金1200元。
其次,被告人王××并未构成转换型抢劫罪。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要成立转换型抢劫罪的前提是实施了盗窃的行为,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本案不符合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目的条件,被告人不具有“抗拒抓捕”情形。
1、被害人抓捕行动未展开,不具有“抗拒抓捕”的场面,不符合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抗拒抓捕”情形。本案中,有被害人陈××陈述证明,其称“我开始以为我老婆在家,但我没有看见有人”,可见,被害人以为是老婆在家里,根本没有意识到家中被盗,不可能有意识要抓捕盗窃者,被害人直到被告人跑出其出租屋之后,才喊抓小偷,因此不具有“抗拒抓捕”的场
面,不符合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抗拒抓捕”情形。
2、被告人本意只想要逃跑,没有使用暴力的意图,也没有进一步的暴力行为。首先,关于这点被害人也提到,“以为我发现了他在偷东西,他想逃跑就用脚踢我”;其次,被告人是在出租屋行窃过程中,发现有人进了该出租屋,被告人称“当时我想逃跑,但该男子挡在了门口,我就用脚把他踢开,好逃跑”,可见被告人本意只是想逃跑,没有要使用暴力的意图,其踢完后也没有进一步的暴力行为;再次,从被告人称其踢被害人的部位也可以得出,其没有要使用暴力伤害被害人的意图,被告人称其系“用右脚踢该男子的背部”,虽然结果是伤害到了被害人的腰部,却是出乎被告人主观意料的,其本意就是想逃跑,无心伤害被害人,没有进一步的暴力行为;最后,被告人是否把被害人踢成轻微伤证据不足,被害人称被被告人踢了右腰部一脚,但是××市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上称,伤者情况是“左肘外侧见一处0.5×0.5cm阮经天女友许玮宁结疤”,两者明显矛盾,被害人可能本来就有受伤,但伤处并非被告人造成的。
3、被告人在被抓捕过程中,没有存在“抗拒抓捕”。 ××派出所民警在到案说明中也提到,“王××在到案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再次,被告人王××该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按照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和行为的客观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而犯罪构成正是取决于行为人主客观要件具备的相一致性。因此,盗窃罪里的数额的大小也应反映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含义。盗窃未遂,盗窃行为人主观上企图造成的客观上可能造成的财物的损失的数额,即为盗窃未遂的数额。犯罪行为所选择的作案对象、犯罪手段、作案方式等,对认定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确定的盗窃犯罪故意,其对作案目标的选择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其在主观上并没有盗窃 “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意图,每次盗窃的数额很少,几十到几百,不宜认定为“数额较大”。从王××的几次供述可以看出,王××盗窃未遂的理应符合“数额较大”,并且此次盗窃,被告人王××并没有窃得任何财物,该行为属于盗窃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退一步讲,即便王××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也属于抢劫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构成要件齐备说”之犯罪既遂理论,应当以是否实际劫得财物,或者有无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结果,作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这也是《关于审理抢
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基本精神,只有实际劫得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才属抢劫既遂。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但并未实际劫得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才属抢劫既遂。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但并未实际劫得财物,仍要以犯罪既遂论,则会带来刑罚适用过重的的问题,特别是在行为人意图劫取的财物价值本来就不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本案中王××没有实际劫得财物,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结果,因此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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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王××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犯案时年仅尚小,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其归案后能够如述供述,坦白自己的行为,能够主动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隐瞒,不推卸责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和审查,足见其认罪态度非常之好。希望法院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司法的人性与宽容。表现爱国主义的诗句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犯盗窃罪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抢劫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对被告人王××的公正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以充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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