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程度不明显的摆脱⾏为,能否认定为“转化抢劫”关注我们
郑潮平律师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
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程度不明显的摆脱⾏为,能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尹林军、任⽂军盗窃案
⼀、基本案情
今日立冬短句被告⼈尹林军,男, 1989年1⽉3⽇出⽣。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2013年3⽉21⽇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任⽂军,男, 1988年3⽉25⽇出⽣。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2013年1⽉17⽇因涉嫌犯罪被速捕。
⽢肃省天⽔市麦积区⼈民检察院以被告⼈尹林军犯抢劫罪、被告⼈任⽂军犯盗窃罪,向麦积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尹林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称其被被害⼈发现后并未动⼿,⽽是被害⼈对其实施殴打,其与被害⼈从楼梯上
摔下也是因被害⼈踹其⽤⼒过⼤所致,其⾏为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盗窃罪。
麦积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被告⼈尹林军、任⽂军预谋共同⼊户盗窃。同⽉12⽇10时许,尹林军、任⽂军撬开⽢肃省天⽔市麦积区永⽣家园6号楼1单元601室的防盗门,窃取黄⾦⼿镯1只(价值9864元),"OMEGA"⼥式⼿表1块(价值500元)," BALLY"⼥式⼿表1块(价值500元)和现⾦600元。其间,被害⼈陈⾦林返回家中,发现了藏在室内的尹林军,遂抓住尹林军⾐领将其推到墙上,打其脸部⼏拳致尹林军⾯部受伤济
⾎。尹林军为尽快脱逃,在陈⾦林抓住其⾐领不放的过程中,与陈⾦林从室内拉扯到四楼楼梯后摔倒,尹林军即将上⾐脱掉,从⼆楼楼梯⼝的窗户翻出逃⾛,任⽂军在此过程中逃离。
麦积区⼈民法院认为,被告⼈尹林军、任⽂军⽆视国法,以⾮法占有为⽬的,采取秘密⼿段共同⼊户流窃他⼈财物,数额较⼤,其⾏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尹林军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发现,为抗拒抓捕、发⽣撕扯,在此过程中被害⼈对被告⼈实施殴打,被告⼈始终未还⼿,没有实施暴⼒或者以暴⼒相威胁,其与被害⼈拉扯是被动地针对被害⼈的殴打及抓捕⾏为进⾏的抵抗、摆脱,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不能成⽴,不予⽀持。⼆被告
⼈均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均当庭⾃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第⼆⼗五条第⼀款、第六⼗五条第⼀款、第五⼗⼆条、第五⼗三条、第六⼗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尹林军有期徒刑⼀年六个⽉,并处罚⾦⼈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任⽂军有期徒刑⼀年,并处罚⾦⼈民币五千元。
⼀审宣判后,被告⼈尹林军、任⽂军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法律效⼒。
大小s是双胞胎吗⼆、主要问题
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程度不明显的摆脱⾏为,能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三、裁判理由
刑法第⼆百六⼗九条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理论界将该法条规定的情形称为“转化型抢劫”或者“事后抢劫”,即具备上述条件的⾏为可以直接认定抢劫罪。但是何为"暴⼒",“暴⼒”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抢劫,司法实务中则存有争议。本案理中,对被告⼈尹林军的⾏为能否认定抢劫罪,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中,对被告⼈尹林军的⾏为能否认定抢劫罪,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刑法没有对“暴⼒”作出限定,只要该强⼒⾏为帮助⾏为⼈实现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的,即可认定抢劫罪。被告⼈尹林军盛窃成功后,为抗拒被害⼈的抓捕,明知被害⼈紧抓其⾐领,仍将被害⼈拖⾄四楼楼道并将被害⼈拽倒,最终成功脱逃并⾮法占有了被害⼈的财物,其⾏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种意见认为,抢劫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法定刑起点即为三年有期徒刑,对其构成要件应从严解释。被告⼈尹林军⾯对被害⼈的撕扯,始终没有正⾯回击,仅是被动地摆脱、逃离,其摔下楼梯系因被害⼈踢踹所致,该⾏为不属刑法规定的“暴⼒”⾏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我们同意第⼆种意见,被告⼈尹林军盗窃既遂后,为逃脱被害⼈的抓捕,实施了暴⼒程度不明显的摆脱⾏为,该⾏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中的暴⼒⾏为特征,不应认定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是转化犯的⼀种形式。所谓转化犯,是指在轻罪⾏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轻罪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为、⽅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使轻罪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重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例如,刑法第⼆百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童⼜出卖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及刑法第⼆百六⼗九条的规定。转化犯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法定性。法定性是转化犯的基本特性,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转化前的犯罪⾏为、转化后的新罪⾏为、启动转化的各种情形以及定罪量刑的原则等,才能成⽴转化犯。(2)转变性。转变性是转化
犯的核⼼特性。转化犯由两部分组成,基础⾏为是转化犯成⽴的前提,实施法律规定的⾏为、⽅法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后果是转化犯成⽴的条件,转化后即成为与前罪罪质相异的新罪。基础⾏为与转化⾏为的关系如下:⾸先,转化⾏为是在基础⾏为之上实施的,转化⾏为与基础⾏为⽆法割裂。例如,刑法第⼆百六⼗九条规定的“当场”,刑法第⼆百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被拐卖的妇⼥、⼉童”,如果两者之间毫⽆关系,则不能成⽴转化犯。其次,转化⾏为是基础⾏为⼈基于新的主观故意实施的新⾏为。基础⾏为与转化⾏为需是基于两个故意实施的两个⾏为,两者主观故意产⽣的时间不同,具体内容也有所区别,且通常后者的主观恶性更深。最后,转化⾏为与基础⾏为的性质不同。正因在前罪基础上实施了性质不同的转化⾏为,才能依照他罪定罪惩罚,如果后续⾏为没有超越前罪罪质,则⼀般只能以前罪处罚。(3)趋重性。趋重性是转化犯的本质特性,即转化后的⾏为性质和惩罚⼒度均要重于基础⾏为。由于⾏为⼈主客观⽅⾯均发⽣了变化、使整个⾏为脱离原⾏为,符合新⾏为的罪质,故以新罪定罪处罚,(4)唯⼀性。唯⼀性是转化犯定罪处罚的标准,即对于转化犯在定罪量刑、诉讼追诉等⽅⾯均依照新罪处理。
刑法第⼆百六⼗九条规定的情形属于典型的转化犯,基础⾏为是⾏为⼈实施盗窃、、抢夺⾏为,转化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转化后的新罪是抢劫罪。抢劫罪在罪质和罪责⽅⾯均更重,不仅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利,⽽且侵犯了他⼈的⼈⾝权利,法定刑从三年有期徒刑直⾄死刑,属于刑法体系中的重罪,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其犯罪构成
要件应从严解释,防⽌扩⼤打击⾯。因此这⾥的“暴⼒”只能是狭义的“暴⼒”,即对被害⼈不法使⽤有形⼒,使被害⼈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通常具有主动性、强制性、攻击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暴⼒”需要注意以下⼏点:
1,暴⼒的对象是⼈。抢劫罪通过压制⼈的反抗来获取利益,其⼿段⾏为侵犯的是难以估价的⼈的⽣命安全和⾝体健康。转化型抢劫的暴⼒⼿段同样针对的是⼈,是对盗窃、、抢夺⾏为⼈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起阻碍作⽤或者对⾏为⼈实施抓捕的⼈。
2.使⽤的时空条件是当场。这⾥的“当场”是指实施盗窃、、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逃离现场即被⼈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这是转化⾏为附属性质的要求,即使⽤暴⼒的⾏为不能与盗窃等⾏为分割开来,只有两者具有时间、地点、事实和追索事态⽅⾯的连续性时,才能成⽴转化犯罪。因此,⾏为⼈⼊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具上盗窃、、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只有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具上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才能构成“⼊户抢劫”或
瑞雨整容者“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3·暴⼒的程度是⾜以压制⼈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了⼈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安全的性质。抢劫罪通过压制被害⼈的反抗来获取财物,其暴⼒程度只要达到⾜以压制被害⼈反抗的能⼒和勇⽓,使被害⼈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即可。通常认为,⾏为⼈使⽤凶器、以凶器相威胁或该⾏为造成被害⼈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就可认定使⽤“暴⼒”。转化型抢劫与抢劫虽然认
定性质相同,但⾏为⼈的主观恶性和⾏为动机毕竟不同,⾏为⼈最初⽬的是盗窃、、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才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因此对其暴⼒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应以被害⼈不敢抓捕或者不能抓捕为限。如果⾏为⼈不具有伤害意图,只是为摆脱和逃跑⽽推推操操,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则可不认定使⽤暴⼒,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此处理,有效区分了主动使⽤暴⼒和被动摆脱⾏为之间的罪责差异,体现了刑法道义性的要求,也通过追诉后果的差异来最⼤限度地保障被害⼈的⼈⾝权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指导意见》)亦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对于以摆脱的⽅式逃脱抓捕,暴⼒程度较⼩,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暴⼒,不以抢劫罪论处"。
就本案⽽⾔,被告⼈尹林军、任⽂军以撬门⼊户的⽅式,从被害⼈陈⾦林家中窃取了价值1万余元的⼿镯、⼿表和现⾦等物,其⾏为已构成盗窃罪。尹林军离开前遇到返回家中的失主陈⾦林,陈⾦林随即抓住尹林军的⾐领殴打其⾯部⼏拳,尹林军并未主动回击,⽽是想尽快摆脱被害⼈的抓捕。尹林军逃离途中,因被害⼈拉扯其⾐领不放,将被害⼈扯⾄楼下;其间,被害⼈还踢端尹林军,致⼆⼈摔倒,后尹林军借势脱掉外⾐逃离。整个过程中,尹林军没有对被害⼈主动使⽤暴⼒,仅是躲闪被害⼈的殴打和追捕,虽致被害⼈摔倒,但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依照前述观点和《抢劫指导意见》的规定,尹林军的摆脱⾏
⼈的殴打和追捕,虽致被害⼈摔倒,但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依照前述观点和《抢劫指导意见》
的规定,尹林军的摆脱⾏为不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的暴⼒⾏为,对其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综上,⼀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尹林军的累犯情节和如实供述的情节,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年六个⽉,并处罚⾦⼈民币六千元是适当的。
(撰稿:最⾼⼈民法院刑四庭杜军燕歌星李娜近况
审编:最⾼⼈民法院刑四庭陆建红)
如何换挡本⽂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
郑潮平律师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
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莆⽥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莆⽥市开放招商法律服务智囊团⾸批成员
吴懿韬东南⽹莆⽥律师智囊团刑事组组长
莆⽥市⼈民调解员协会理事
莆⽥市⼯商业联合会执委
莆⽥市城厢区学园南街95号莆⽥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楼五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