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陈情表翻译【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五岳和五大淡水湖【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东弘胡怀松张勤缘
【审理法官】石东弘胡怀松张勤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丽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丽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一年级下册期末试卷
【当事人-个人】刘丽莉
【当事人-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兴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田毅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母亲节红包数字【代理律师/律所】马兴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田毅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兴洲田毅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丽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刘丽莉所提供的相关时间戳存证的内容不足以证实快手公司自动推送本案侵权视频,尽管快手公司存在有偿或者根据用户习惯自动推广短视频的运行规则,但不足以证实,因此扩大了本案侵权范围,因此对刘丽莉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快手公司对涉案短视频是否存在有偿推送的行为,以及对该视频是否可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予以监管?刘丽莉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快手公司有偿推广了本案所诉的涉案视频。快手公司关于事前无法主动通过技术手段屏蔽的抗辩理由合理,而刘丽莉认为快手公司没有尽到主动审核注意义务,并应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赔礼道歉不可抗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青岛浒苔可能会长期存在于近海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快手公司存在视频有偿推送服务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双方争议的本
案涉案视频是否被有偿推送的事实,一审期间,刘丽莉提供的第七组证据,拟证明被送上热门视频,该截图显示“发现栏目”项下点击量为1003,用户图标显示为“新说说”,随后附的头图用户放大的截图显示该用户名为“我是张桂兰十碎心石”。证据七这组图片显示的被推送视图片与0491公证书中“。一村”发布的说说所用图片像似,但发布人使用的用户昵称并不相同,亦不是本案所诉用户使用的昵称。故该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所诉的涉案视频被有偿推广。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快手公司对涉案短视频是否存在有偿推送的行为,以及对该视频是否可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予以监管?刘丽莉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快手公司有偿推广了本案所诉的涉案视频。涉案视频是利用刘丽莉肖像与陌生男子拼凑为情侣,加之不当配乐构成的侵权视频,这种视频即便被有偿推送,快手公司仍需要结合基础权利归属的事实,才能做出侵权与否的判断,故本院认为,快手公司关于事前无法主动通过技术手段屏蔽的抗辩理由合理,而刘丽莉认为快手公司没有尽到主动审核注意义务,并应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网络实名问题。用户让渡个人信息来享有网络服务是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基础模式。个人信息让渡的范围与提供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分种类将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各类互联网服
务平台,存在个人信息不当使用和泄露的风险。快手公司对普通用户采用手机号码实名的方式,是大多数互联网服务平台通用的实名模式,亦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刘丽莉认为快手公司未尽到实名管理的法定义务,包庇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赔礼道歉方式是否适当,及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问题。赔礼道歉的目的是在于抚慰受害人,惩治加害人。考虑到本案侵权内容已经被删除,侵权影响范围相对固定,而快手公司主要针对侵害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亦能对受害人的人格权益受损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同时,涉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也可以达到恢复被侵权人名誉的社会效果和惩治侵权人的裁判目的。故一审判决快手公司以书面的形式直接向刘丽莉赔礼道歉,应为合理的方式。关于赔偿金额是否适当问题。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损为原则。本案所诉侵权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的侵权责任,而涉案侵权言论还存在直接侵权责任人。一审认定刘丽莉与快手公司六个侵权案件合计的经济损失为公证费用12900元,律师费用50000元。刘丽莉本案主张的直接损失为公证费、律师费各10000元。一审判决预留出直接责任人侵
权责任份额,综合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和造成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金额为14000元(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8000元),并无不当。4.2019年1月22日通知是否构成有效通知,及快手公司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该通知是刘丽莉在快手公司回函后,按照其要求提交的补正通知,与2019年1月15日刘丽莉发送的律师函,一并记载了通知人姓名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内容、以及要求删除信息的理由,构成有效通知。关于快手公司采取措施是否及时的问题。2019年2月2日,快手公司在接到行政机关转办的投诉后,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快手公司接到行政机关通知采取措施和接到用户投诉采取措施所用时间呈明显反差,故快手公司主张自己已经及时履行删除义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侵权人在快手平台发表的涉案言论是否有明显的侮辱性,以及快手公司是否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屏蔽或删除的问题。本案中侵权人借助快手平台发布的言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快手公司可以通过自动抓取等技术手段,进行主动审核。一审法院认定快手公司具备监管能力,应当可以加以屏蔽或及时发现并予以删除,并无不当。自刘丽莉一方的有效通知2019年1月22日到达快手公司,至2019年2月2日,快手公司未及时删除投诉的侵权内容,且被投诉的侵权人仍然在快手平台继续发表侵权言论及视频,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快手公司对部分侵权行为构成“明知”,未采取必要措施,
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丽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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