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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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2.01.05
零基础学绘画施行日期
2022.03.01
文号
霍建华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主题类别
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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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2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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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房地产管理、邮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鼓励引导机制,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
域人口数量和布局、地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构成等因素,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布局,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点,建设满足当地需要的各类生活垃圾收集、转
运、处理设施和场所。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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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
  现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予以改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等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城市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六条 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产生。
  鼓励商品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式,增加便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多种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
  鼓励新建、在用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实现就地减量。
  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执行快递业绿包装国家标准,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绿包装,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化和再利用。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二十条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绿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其他场所推行绿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以及大型众性活动的管理者或者承办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相关场所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管理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等。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结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换。
  第二十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鼓励通过示范宣传、树立典型、通报表扬等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房子如何装修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有异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确定。
  按照本条规定确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责任区内公示。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