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前子价格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规则构想
作者:***
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5期
        关键词:行网络虚拟财产; 继承规则; 网络运营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4 — 0113 — 05
        现代人离不开各种网络社交平台,用QQ处理工作、用保持联系、用微博发泄情绪、用网店发家致富、用游戏放松精神等等,这些在公众认知里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人们在网络上消耗越来越多的时间和金钱,精心经营着自己的“虚拟财产”。但人死后这些网络上的东西要怎么处理呢?2011年,湖南省的王某不幸因车祸去世后,其妻为了留念,想保存丈夫的QQ账号以及存在QQ邮箱里的信件和照片,但腾讯公司却拒绝提供QQ密码,理由是根据QQ用户协议,QQ账号所有权属于腾讯,用户拥有的只是使用权,不属于用户的遗产范围。此报道一出来引起社会热烈讨论,人们不禁对虚拟财产在我国的地位及其保护方式产生怀疑。其实早在2003年就引发过虚拟财产纠纷问题。
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游戏账号中的稀有的游戏装备被莫名删除,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但公安机关却以网络虚拟财产无法估价为由拒绝立案。一直以来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上属于空白状态,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是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签订的相关协议,但如同前面案子一般,这些协议基本排除了用户的继承权。
        为了回应社会上已经出现的矛盾,顺应时代潮流,《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作为原则性的导向,表明了国家的态度,给未来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提供了依据,但缺乏操作性。虽然人们看到了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希望,但如何继承,如何分割,继承范围是什么,如何解决网络运营商的地位等等,这些问题均没有明确,本质问题依旧没有解决,需要将来在《继承法》或其他立法当中详细规定。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展开论述,提出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规则构想,给未来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提出一点拙见。张殿菲
        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分类,我们就能从中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传统财产继承的区别,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做特别规定的意义所在。
陈思远和沈思豪近况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目前在理论界尚且没有达成共识,但可以分成广义和狭义,广
义上一般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里,又能够相对独立地为人力所支配,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但具备财产价值的各种信息资源。〔1〕王竹教授称之为是“数字化环境下民事财产权客体的总称,是具有财产性的数字记录”。狭义的一般指用户通过支付一定的货币资金,控制和支配赖以虚拟网络环境存在的虚拟资源,如游戏账号、装备宠物等等。〔2〕狭义一般仅包括一些游戏道具、虚拟货币等。和丽军教授在研究相关问题时,针对作为遗产的网络虚拟财产提出一个概念:作为遗产的虚拟财产应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具有一定财产价值或者精神价值且以数字形态存在的各种信息资料,包括网络账号、网店、密码、网游装备、图像、影像等等。〔3〕该定义比较具有针对性,强调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时的一些特征,也能适用于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规则。
        不同的概念表述其实都反映了网络虚拟财产共同的特点:(1)数字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其实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据,可以表现为文字、声音、图像、数字等。数字性决定着人们只能通过网络才能感知虚拟财产的存在。(2)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与发展同样凝聚着人类的劳动,人们对其投入智力、金钱和感情,具有财产价值的同时有着很强的精神价值。〔4〕通过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满足现代人的生活生产需求。(3)可支配性。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自己的操作对虚拟财产进行支配,如抛弃某个游
戏角,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能通过被用户控制支配从而实现自己真正的价值。qq 回密码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是抽象的,可以将其大体上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网络账号。网络用户通过有偿或者无偿注册的方式获得账号密码,如QQ账号、账号、微博账号等,用户可以自己保存账号密码并对其进行使用和经营。(2)信息资料。用户保存或者发表的带有个人目的和个人感情的资料,如通讯录、、网盘资料、网络相册等等。(3)虚拟货币。用户通过充值等方式获得的网络虚拟货币,可以在网上购买物品或服务等,如QQ币、游戏币、百度币等。(4)虚拟物品。这类型网游装备占大多数,如游戏玩家塑造的角、打怪或者购买而得的道具和装备。网络虚拟物品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网络用户可以对其占有、使用、赠与、抛弃等等。
        可继承性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法理基础与社会意义。
        讨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规则,必须以其在法律上有继承的可能性为基础,否则讨论就没有意义。根据《民法总则》第127条可知,法律调整网络虚拟财产。这背后蕴含着法理基础,其中继承方面的法理基础为以下两点。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这话
有点矛盾,既然为网络虚拟“财产”,那就应当如一般财产一样具有财产价值。但其实网络虚拟物品这个词更为准确〔5〕,但因《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立法定语,所以现在用“网络虚拟财产”来代替百姓一般理解的“网络虚拟物品”,网络虚拟物品这个词意反而被缩小了。但同时也反映我国法律上已经承认了网络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性的形成同样凝聚着众的劳动,并且能与现实财产互通、流通。如用现实财产购买网络虚拟货币,用该虚拟货币购买其他物品,或者将虚拟货币以退还的方式等转化成现实财产。虚拟财产极大的丰富了网络用户的生产、生活资料,也为用户创造了现实财产。〔6〕其次,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遗产范围。我国《继承法》表明“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有限的列举当中没有明确表明有网络虚拟财产,但有个兜底条款“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归属为这一类型。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的,在制定《继承法》时互联网甚至都没有那么发达,甚少百姓会因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产生纠纷,故而法律就没有预想到这一点,但规定了兜底条款,就是为了预防未盡事宜,预防新型财产的出现。总言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是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受《继承法》调整。
        对社会发展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有两个方面,经济价值与精神价值。经济价
个体户工商注册流程
值体现在,继承人继承网络虚拟财产,可避免财富资源的流失和浪费,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有助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改进。另外,在现阶段,其精神价值更具有继承的必要。互联网普及之后,能利用互联网真正赚到钱的用户还是较少的,但诸多网友会将网络作为精神寄托,在互联网上记录自己生活的喜怒哀乐,用互联网保存有纪念意义的照片、邮件、文章、资料等等。被继承人生前依靠互联网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网络虚拟财产承载着被继承人的精神利益,被继承人死后该些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就体现在能给继承人精神支撑,尤其是被继承人因意外死亡时。继承这些网络虚拟财产,能使一些独特的信息流传下去,能使该些精神利益得到传承,能使被继承人的精神信息传递给被继承人,能满足继承人的伦理感情。
泰民 孙娜恩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看似与一般财产无异,但是一来,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难以判断,没有像一般财产一样有完整的价值评估体系;二来,网络虚拟财产跟人身利益密切相关,有一些有很强的人身属性,该些虚拟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是由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还是特定关系的人才能继承?现有规定难以解决;三来,一般遗产继承只有双方关系,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但在网络虚拟财产中,因虚拟财产载体的特殊,网络运营商必须介入其中。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之中,网络由网络运营商承办,网络用
戶死亡时,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会发生变动,需要在这当中处理好网络运营商和用户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必须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将其在继承规则上区别于一般财产继承。
        以下将从继承主体双方资格、可纳入遗产的范围、网络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价值评估体系等角度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规则提出建议。
        一般财产通过物权登记、实际占有等方式认定所有者,但在虚拟网络当中继承人如何证明被继承人拥有某项网络虚拟财产呢?一般来说,通过两种方式认定:第一,继承人能提供完整账号密码的,就能直接继承该项虚拟财产,这就要求被继承人生前给继承人留下相关信息;第二,继承人给网络运营商提供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身份及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要求网络运营商提供账号密码,这就要求被继承人生前必须用真实身份注册和活动。但很多情况属于没有及时留下账号密码却也没有在网上实名登记,这就使得继承人想要继承网络虚拟财产变得棘手。很多网络用户在上网的时候,考虑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一般会用虚假的身份注册,因此遗留了很多问题。2017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强调网络实名制,有限的列举了部分网络活动必须实名注册,如域名注册服务,办
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等等。可见,这个规定没有要求所有网络行为都必须实名制,还是存在很大的漏洞能让网络用户避开实名制的要求。为了能从源头上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主体身份认证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求所有网络活动必须实名制注册不失为一个办法。有学者会以“妨碍公民自由言论”等为由对实名制注册进行抵抗,但需要区分的是,强制实名制注册不等于强制实名制言论,实名制注册只是要求网络用户在申请网络账号或者享受某项服务时,将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给网络运营商,由网络运营商保管该些信息,在网络上,除非强制性规定,网络用户依旧可以匿名言论等,个人隐私依旧会受到保护。在实名注册方面支付宝做法就较为成熟,可以参照支付宝注册账号的方式〔7〕,注册之初要求上传身份证和手机账号等信息。全面实行实名制注册,能很好的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主体的证明问题,届时继承人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阻碍就少了很多。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继承法》现规定的第一第二顺位基本达成一致,但在如何分配遗产上各有各的看法。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遗产一般由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均等享有,但因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一些学者建议应当根据财产的属性淡化继承人顺序的规定,采取变通的继承方式。〔8〕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同一般财产一样继承即可,但精神价值很强、与人格利益息息相关的部分,变通继承方式才符合从实
际出发考虑问题的原则。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应当充分考虑不同虚拟财产对不同继承人的意义,以及继承人对该些虚拟财产的态度,根据关系密切原则和价值最大原则来分配。如社交型账号,可以由配偶继承,一般来说夫妻关系最为密切,且夫妻间的社交关系较为重叠,由配偶继承社交型账号也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游戏型账号可以由游戏爱好者继承,游戏爱好者会重视游戏账号的等级、装备等,当然对于经济价值很高的游戏装备,可以采取折现的方式实现分割。
        为了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有些学者考虑增加继承人的范围。处理一般遗产时,如果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则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显然目前来说网络虚拟财产难以归公家所有。为了解决该问题,梁慧星教授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议案》一文中建议增加第三第四顺位的继承人,尽量避免可继承的遗产收归国有。还有学者建议,可以增加网络运营商作为继承人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继承(马一德,2013)。如此既能物尽其用,也能激发网络运营商的服务热情。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运营商属于专业人员,懂得其背后隐藏的经济价值,如果将网络运营商列为兜底继承人,会使一些坏心眼的网络运营商钻漏洞,故意隐瞒其中一些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或者在继承过程中忽悠其他继承人,
使他们放弃继承。再者,网络运营商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如同陌生人,由陌生人继承自己的虚拟财产,不具有现实性,也很难保证网络运营商是否会泄露或者利用被继承人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