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时代,各种虚拟财产出现,围绕着这种新型财产的纠纷不断发生。我国法律未将此纳入调整的范围,出现了法律空白,未对虚拟财产下明确的定义,也没有相关的规制。虚拟财产可否继承定然成为实践上的大问题,此问题涉及到了隐私的价值、公司的成本同继承人的利益之间的权衡,比较三者,继承人的利益所体现的价值从情理上更为社会所普遍接受,其他两者必然要做出妥协。吉克隽逸个人资料
【关键词】财产;虚拟财产;继承;价值
一、案例思考
据《华商晨报》报道,夏女士丈夫不幸车祸去世,为思念亡夫,夏女士多次请求腾讯告知其丈夫的QQ密码,从而登陆其QQ获得留在QQ空间和QQ邮箱里大量有关两人从相爱至结婚期间的信件和照片。但双方交涉的结果不尽人意:腾讯回复王女士必须按照“回被盗号码
”的方式操作取回密码。此操作得提供本人基本资料、、QQ的使用资料、密保资料以及邀请QQ好友为其“作证”。腾讯表示其已同用户达成《腾讯QQ用户服务条款》:用户对QQ号码仅有使用权。此表态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尚且不论个人拥有QQ使用权是否合理,但用户用于购买QQ秀的Q币是支付现实货币获得的,诸如此类的虚拟事物因其自身的价值而成为虚拟财产。那么现实世界的法院是否要把这些虚拟财产直接纳入遗产,并在现实世界中通过继承程序予以分配?[1]二、虚拟财产的类型
网络时代,QQ、MSN、微博、E-mail和网游等电子产品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于此同时庞大的网络用户因大量的网络利益定然会引发争端,上文王女士是否可继承虚拟财产为一例。演员唐静
首先我们要明确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才能接着讨论可否继承这个问题。民法上的物是有价值的,在无人可能支配之范围内,除去人类身体,而能独立为一体之物也。[2]虚拟财产有价值性,将在下文中讨论。而其又符合物的其他属性,因而虚拟财产为物。我国只在刑法修正案中将盗窃虚拟财产规定为犯罪,但民法未对虚拟财产做出界定并给予相配套的保护。我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
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意见》认为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可继承财产做出了清晰规定,但未表明虚拟财产可否继承。即使大部分网民偏年轻化,讨论虚拟财产的继承未免过早,但不排斥纠纷时有发生。矛盾一旦爆发法律空白面对事实就会苍白无力。
在网络上留下的虚拟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网络上的账号信息,例如E-mail何超琼有孩子吗、聊天工具、网络论坛等账号信息;第二类是支付现实货币获得的虚拟货币,例如游戏装备、网店等相关的虚拟财产;第三类则是在网络上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资产,例如微博、照片、音频、视频等数字资源作品。[客厅灯3]三、虚拟财产可继承的必要性
虚拟财产与一般继承法意义上可继承财产性质不同,但因其特殊性在现实生活中有继承的必要。
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价值。获得虚拟财产可无偿亦可有偿。大多游戏中玩家的装备如普通产品一样明码标价。据统计,游戏中的账号,在2010年9月,网络游戏《征途》中高
级账号的交易价格达到63000元,网络游戏《完美国际》中游戏账号的交易价格也达到31000元。游戏中的装备,比如《新武林外传》中“+l6真金晨曦清霜”交易价格就达25000元,网络《征途2》中“二代至尊天是圣兽”的交易价格是6700元。[4]当然,聊天工具QQ中的QQ秀、QQ空间的装饰、鹿晗家庭背景VIP等需要QQ币购买,再如人人网上的装饰、赠送的礼物以及VIP等也需要人人豆,但QQ币和人人豆则要通过支付现实货币才可购得。虽然网络上有免费的邮箱、聊天软件、游戏可供选择使用,但提供者并不能以免费为由任意处分这些软件。因为用户在免费软件上也花费了同等评价的时间和精力,以此培育的高等级QQ账号甚是有市场,否则盗号便不会如此猖獗。在号称“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的“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案”中,游戏《红月》的用户李宏晨察觉自己账号内所有设备没因自己不当操作而凭空消失,在与游戏运营商协商无果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未为立案。因此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其财产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连带精神损失在内10000元。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参与游戏需要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5]这个案子说明在司法实务界同样认为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这同《继承法》第3条中规定可继承的有价值财产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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