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络购物合同的核⼼要素是什么
满园花菊郁金黄⽹络购物是⼀种深受年轻⼈喜欢的购物⽅式,⽹络购物具有⽅便,类别丰富,价格合理等优点,有的时候还有促销活动更是划得来,⽹络购物这么好,他的合同核⼼要素是怎样的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络购物合同的核⼼要素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购物⽹站商品展⽰页⾯属于⼴告,其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要约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谢*飞研究员指出:“在⽹络环境下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其特殊性。”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但不要只看到商品展⽰页⾯标明了价格就径⾃将之归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商品展⽰页⾯则主要是对不特定⽹络⽤户传递商品信息、吸引潜在顾客下单,顾客下单之后⽹站还要确认是否有货等情形才决定是否与顾客成⽴合同,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条关于要约需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承诺则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的规定。
周冬雨最新照片第⼆,顾客下单的⾏为属于发出要约,⽹店的承诺系以发货确认邮件或发货的⾏为做出
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三,合同是当事⼈的合意与意思⾃治,⽹络购物中商家事先拟定的“订单确认邮件——发货确认邮件”两步⾛的步骤,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属于格式条款中的⽆效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在与不同当事⽅进⾏交易前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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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指在与不同当事⽅进⾏交易前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交易频繁发⽣时代的必然产物,具有⼤幅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易便捷的优势。格式条款本⾝完全没有贬义,更不是强势⼀⽅对弱势⼀⽅的欺凌压迫,⽽是⼈们⽣活中随处可见须臾难离的现代化交易形式。在⽹络购物合同中,商家事先拟定
的“订单确认邮件——发货确认邮件”两步⾛步骤的⽤户须知之类的格式条款,是关于双⽅合同缔结过程的拟定,并不是单⽅免除⾃⾝违约责任的约定。因此,并⽆上述格式条款⽆效的情形。
第四,购物⽹站因标价错误或缺货等原因⽽不发出发货确认邮件、取消订单的,属于不予承诺、撤销要约邀请,只要其不存在欺诈等违法情形,则⽆需承担任何责任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撤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般⽆需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在缔约过程中存在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奥运五环颜
的⾏为,则⼀⽅当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信赖利益损失。在市场充分竞争的环境下,卖⽅恶意取消订单的可能性⽐较⼩,尤其是在竞争趋于⽩热化的电商之间。此外,⽬前我国各⼤⽹络购物⽹站均有相对独⽴的、卖家⽆权删除更改的售后评价系统,如果存在恶意删单的⾏为,则必然影响顾客的购物体验,顾客可以通过在该⽹站进⾏负⾯评价的⽅式提醒其他潜在顾客,如此则可杜绝卖家故意制造噱头吸引注意⼒后⼜恶意删单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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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从法律经济分析和裁判社会效果的⾓度来看,法官在进⾏个案责任分配时,应当考虑承担责任的成本、能否起到预防效果、责任成本是否会转嫁到他⽅等因素
如果法官将顾客下单理解为进⾏承诺、⽹购合同就此成⽴⽣效,将购物⽹站事先拟定的合同成⽴步骤条款解释为未能以显著⽅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条款⽽⽆效,则可能导致的后果将出乎法官的预料,因为既起不到预防作⽤,⼜会导致责任成本向顾客转嫁现象的出现。因为存货不⾜、⽆法满⾜超量的订单,以及偶尔发⽣的标价错误等情况,是任何购物⽹站均⽆法避免和彻底消除的有⼀定存在概率的客观现象,即便法官认为顾客⼀旦下单合同即告成⽴、⽹站不供货即为违约,购物⽹站也⽆法保证今后的交易均不会出现货物不⾜、标价错误的现象,因此此类裁判⽆法起到预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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