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05.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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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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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2006年7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今年流行服装款式二、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
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名称大全 同学类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六、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居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七、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结婚,又在香港法院诉讼离婚。一方当事人在深圳起诉要求分割位于深圳的财产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以双方离婚判决未经承认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八、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要求原告补充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近亲属的住址和,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应责令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等证据和证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九、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姚晨生了吗  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尽量避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十、离婚案件重审时,原告可以减少诉讼请求,也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包括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提起的诉讼请求,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十一、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债权人或其他案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涉及其利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或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十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应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应按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诉讼费。
  十三、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男女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十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不包括以下期间:
  1、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尚未领取结婚证之时的期间;
  2、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又同居生活的期间。
  十五、离婚后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十六、一方以同居为由请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需要做中止妊娠手术请求男方分担部分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七、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钟汉良女友  十八、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个人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另一方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九、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考虑有关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妥善分割。
  二十、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应将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列为原、被告,如果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并非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人民法院可以将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二十一、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