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囧途》状告《泰囧》侵权法律分析
Lawyer Li Fubing(李福兵律师)
2013年3月6日
最近网络上对《人在囧途》状告《泰囧》一事闹得沸沸扬扬。究竟《泰囧》是否构成侵权?
一、案件由来: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华旗”)宣布,已向法院起诉《人再囧途之泰囧》(下称《泰囧》)四家制片方,提出诉光线传媒等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之诉”。光线传媒为此在3月4日紧急停牌一天,周二,光线传媒复牌并公告称对武汉华旗不符合事实的恶意攻击行为,将保留起诉权利。当日该股大幅跳空低开后震荡回升,最后收报33.08元,跌幅逾1%,总市值蒸发将近1亿元。
二、诉讼理由与请求
原告: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华旗”)
被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诉讼理由:
1、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的关系,故意将《人在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进行对比,是《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将《人在囧途》的成功转移到《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无数次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
3、将两部电影进行对比,发现无论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似,构成对原告蓍作权的侵犯。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
诉讼请求:判定:
1.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
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法律分析
(一)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1、法律关于著作权的规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英雄联盟英雄攻略》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内容,与本案有关的权利主要有: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与本案最有关的侵权行为是指有该条款项下第四和第五点:即“(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三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基本不用适用,略)
2、本案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通说,构成侵权有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的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下面分别就四个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分析。
(1)行为是否违法。
本案中,最重要的是判断行为的违法性,亦即《泰囧》是否侵犯了《人在囧途》的著作权。如果侵犯,则拍摄《泰囧》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讨论《泰囧》是否侵犯了《人在囧途》的著作权,即要讨论《泰囧》是否侵犯了《人在囧途》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或者讨论《泰囧》是否歪曲、篡改了《人在囧途》,或剽窃了《人在囧途》。而讨论、判断最关键是要看两部电影作品的主要情节、电影涉及的主要人名、地名和演进方式等。
一是从情节、电影涉及主要人名、地名方面看。《人在囧途》是由叶伟民执导,徐峥、王宝强等人主演,以春运为背景,讲述了春节将近,玩具集团老板李成功(徐峥饰)回长沙过年,同时在情人的逼迫下,准备过年后跟老婆离婚。结果,在机场遇到前往长沙讨债的“资深”挤奶工牛耿(王宝强饰)后霉运不断的故事。《泰囧》由徐峥执导,联合王宝强、黄渤三人主演的一部电影。电影讲述了徐明(徐峥饰)和公司另一位高管高博(黄勃)为了高科技产品“油霸”争夺公司的经营权而赴泰国董事长转让股权,并在途中遭遇“敌人”个人积分入户查询高博阻击,与前往泰国旅游以做葱油饼为业的王宝共同上演的各种离奇的故事。
董璇苏小玎从以上情节介绍可以看出,从故事情节、主人翁姓名、涉及的地名等方面,两部电影均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泰囧》在这方面并不构成对《人在囧途》的侵权。
二是从演进方式看。两部电影均首先是徐峥主演的角出行,然后遭遇王宝强主演的角,
并霉运不断,闹出系列笑话的构思模式。应该说,《泰囧》借鉴了《人在囧途》的构思模式,是否就应认为是剽窃呢?
首先滚出娱乐圈,构思模式并不能受著作权法或其它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和构思,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和情感,也不保护作品的构思模式。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类似的构思模式、不同的表达方式表达不同的思想、情感和观点,也可以用类似的构思模式(注意不是构思,而是构思模型、模式)、不同的表达方式表达相同的思想、情感和观点。这是符合著作权法律鼓励文化发展的基本立法精神的。
其次,《人在囧途》并未就该影片创作模式注册商标、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等其它措施。创作模式的所有权并不归《人在囧途》所有。
最后,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泰囧》并未引用《人在囧途》中的任何影响片断、音乐、场景、同一故事背景甚至台词等任何元素。主演相同、同为喜剧电影,故事构思模式相似,并不是构成法律上“剽窃”的构成要件。
三是从续写、续集角度看。所谓续拍作品是对现有影视作品在时间上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
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典型艺术形象、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而两部影片从人物角(姓名)艺术形象、故事线索没有任何重合,《泰囧》并没有对《人在囧途》的人物、情节、故事内容进行任何的延伸或拓展,有着较高的独创性。因此并不构成其续集。
需要说明的是,《泰囧》全名为《人再囧途之泰囧》,而原告作品名称为《人在囧途》。从名称上看似乎似乎是续集。但至少从两个方面可以给予否定判断。一是《人再囧途之泰囧》选用的是“再”,而不是《人在囧途》选用的“在”。二是从现实情况看,一个作品取名为A,另一作品取名为A+B,并不能判断就是A的续集。如前文所述,关键是要看A+B是否沿用了A的主要故事情节、角,如果没有,则不构成续集。如甲公司拍摄了影片《英雄传》,讲述禁烟英雄林则徐的事迹。而之后,乙公司拍摄了影片《英雄传之抗洪抢险武警篇》,讲述的是当代武警在抗洪抢险方面的事迹,请问,甲公司能说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吗?简短哀悼语八个字
(2)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
由于《泰囧》拍摄并不侵犯《人在囧途》的著作权,因此其行为无所谓“过错”与否。
(3)损害事实的存在。
中秋节 祝福语
由于《泰囧》拍摄并不侵犯《人在囧途》的著作权,损害事实无从谈起。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无过错,因此因果关系无从谈起。(详细分析,略)
3、结论
综上,《泰囧》并不构成对《人在囧途》的著作权侵犯,原告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篇幅有限,需要参考本人对这一问题的详尽分析,可参见本人博客:blog.sina/u/3181587882发本律师邮件(邮件地址见博客,因百度上传规则规定,文档不能有个人信息,由此带来的不便,请见谅),我将一并把该案详细分析成果与你共享!)
原告宣称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直接、大量、无数次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暗示、明示两部片子的关系,故意将《人在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进行对比,是《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将《人在囧途》的成功转移到《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泰囧》是否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口碑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获利呢?
这需要我们认真解读我国《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具体条款和适用方法并结合《泰囧》整个营销过程进行客观分析
因篇幅原因,具体分析可参见“李福兵律师”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