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6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1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北京什么时候解除隔离【审理法官】郑芳林峰纪得军 
【审理法官】郑芳林峰纪得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某;陈某 
【当事人】张某陈某 
【当事人-个人】张某陈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权责关键词】撤销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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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峥女儿进娱乐圈【本院查明】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会议纪要的特点
什么职业好就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某与陈某于2017年5月1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判决离婚之前,陈某尾号为6700的交通银行储蓄卡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元,由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
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1:03: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7年5月1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二人自2015年10月起分居,此后双方无经济往来。尾号为6700的交通银行储蓄卡系陈某名下银行账户,2015年9月底银行余额为25057.08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共汇入23笔,累计金额210111.57元,汇入账户显示为陈沛先、“退休金";汇出10笔,均汇出至陈某名下尾号为5688的建设银行账户。至原、被告双方离婚诉讼时,该银行账户余额为3777.62元。另,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某经营有福州开发区华德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赛公司")。华德赛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7日,股东登记为陈某与案外人胡光清。2013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由李安徽变更为陈某,监事由姜晓虹变更为张某;2014年7月21日董事备案为陈某、监事备案为张某;2017年3月15日监事备案由张某变更为潘敏勇。陈某名下尾号为5688的建设银行账户定期向华德赛公司员工陈彬昊、翁振邵、林忠星等7人转账。    另查,原告张某曾于2017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号:(2017)闽0103民初3532号)诉讼,原告在该案中自认“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创业,并将自己的收入存款全部用于支持被告创业,并于2010年8月27日以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福州开发区华德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名下尾号为6700的交通银行账户虽在原告所诉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有235287.62元金额的存入流水,但被告将款项转入其自己名下的尾号为5688的建设银行账户中,属于尚在夫妻支配范围内的汇款,原告主张被告的转账行为是转移、隐匿财产依据不足。被告辩称的款项用于华德赛公司经营,已由其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员工名册及员工社会保险缴交记录证明,予以采信。原告张某提出其未参与公司经营、其在财务原始凭证上签字仅为帮忙的陈述,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长期担任华德赛公司监事一职的事实不符,亦与其在(2017)闽0103民初3532号案件中的“共同创业"的自认不符,原告在两案中作出自相矛盾的陈述有违诚信,不予采信。被告陈某将其所取得的退休金用于公司经营,亦非转移、隐匿财产,现原告所诉尾号为6700的交通银行账户在双方离异时余额为3777.62元,可由原告分得1888.81元。原告主张的分割金额及分割比例超过本院确认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应该补缴案件受理费的辩解,离婚后财产纠纷系离婚案件的延续,原告在离婚诉讼及已审结的多个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提出分割的
财产总额在20万元以内部分已未另行收取诉讼费,本案诉讼要求分割的财产金额不应重复予以扣减,故本案应按照财产总额0.5%比例缴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张某1888.81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某上诉请求:一、依法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转移、隐匿的尾号为6700的交通银行储蓄卡上的2015年10月6日至2017年5月17日期间的29笔贷方金额计210230.54元,以及2015年10月10日前的该卡余额25057.08元共计235287.62元的80%,即188230.10元归上诉人所有;二、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审理超审限,自立案到领取判决书,历时9个月又8天,超过审理期限三个月又八天,是否“经本院院长批准"合议庭未曾告知,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审理超法定期限;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将交通银行尾号6700账户内的款项转出至尾号5688的建设银行账户内是用于华德赛公司经营,结合被上诉人一审答辩,表明被上诉人名下建设银行尾号5688账户
事实上成为华德赛公司“借用"的账户,所以,该账户内资金属于华德赛公司资产。一审法院指出建设银行xxx8号账户是陈某名下,所以该账户内资金权属陈某所有,亦同时权属陈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5688号账户内资金权属前后认定相互冲突,与银行账户专属性相悖。可以确定该账户内的资金权属华德赛公司资产,转入的款项根本不属于“夫妻支配范围"。被上诉人的转账行为导致所转款项从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华德赛公司资产,直接侵害了上诉人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构成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长期担任华德赛公司监事一职,纯属子虚乌有。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查证上诉人并非华德赛公司的员工和股东。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被选举担任监事的事实。一审法院将(2017)闽0103民初3532号案诉讼中,上诉人的“共同创业"自认引用至本案,已不具有免证效力。上诉人陈述的“共同创业"的意思是共创家业,相连的下文有“支持被告创业"的表述。综上,一审法院将“原告长期担任华德赛公司监事"一职不实之词及不具有真实性的“共同创业"的自认作为本案判决论证的论据,所得结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民终1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某上诉请求:一、依法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转移、隐匿的尾号为6700的交通银行储蓄卡上的2015年10月6日至2017年5月17日期间的29笔贷方金额计210230.54元,以及2015年10月10日前的该卡余额25057.08元共计235287.62元的80%,即188230.10元归上诉人所有;二、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审理超审限,自立案到领取判决书,历时9个月又8天,超过审理期限三个月又八天,是否“经本院院长批准"合议庭未曾告知,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审理超法定期限;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将交通银行尾号6700账户内的款项转出至尾号5688的建设银行账户内是用于华德赛公司经营,结合被上诉人一审答辩,表明被上诉人名下建设银行尾号5688账户事实上成为华德赛公司“借用"的账户,所以,该账户内资金属于华德赛公司资产。一审法院指出建设银行xxx8号账户是陈某名下,所以该账户内资金权属陈某所有,亦同时权属陈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5688号账户内资金权属前后认定相互冲突,与银行账户专属性相悖。可以确定该账户内的资金权属华德赛公司资产,转入的款项根本不属于“夫妻支配范围"。被上诉人的转账行为导致所转款项从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华德赛公司资产,直接侵害了上诉人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构成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长期担任华德赛公司监事一职,纯属子虚乌有。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查证上诉人并非华德赛公司的员工和股东。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被选举担任监事的事实。一审法院将(2017)闽0103民初3532号案诉讼中,上诉人的“共同创业"自认引用至本案,已不具有免证效力。上诉人陈述的“共同创业"的意思是
共创家业,相连的下文有“支持被告创业"的表述。综上,一审法院将“原告长期担任华德赛公司监事"一职不实之词及不具有真实性的“共同创业"的自认作为本案判决论证的论据,所得结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