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好的化妆品排行榜【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上最牛黑社会【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37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志军 
【审理法官】周志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韦某;王某1 
【当事人】韦某王某1 
【当事人-个人】韦某王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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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施政 
【代理律所】浙江赛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韦某与王某1在(2003)萧民一初字第1836号离婚案件中是否已对讼争房屋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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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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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璐 王思聪【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韦某与王某1在(2003)萧民一初字第1836号离婚案件中是否已对讼争房屋作出处分。韦某在(2003)萧民一初字第1836号案件中递交的起诉状载明“双方共同财产计楼房两间半及家中一切家具什物归王某1所有,我只要自己的衣服和孩子。"韦某现以起诉状系人代写,自己未看清内容即签字为由,主张起诉状中表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缺乏依据。且根据该案庭审笔录反映,韦某在庭审中陈述的第3项诉讼请求明确“共同财产不要",该案民事调解书中财产分割条款亦明确“1.各人衣穿归各自所有。2.其余无纠葛。"韦某提出其未仔细核对调解笔录,胡乱签字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基于上述事实,应认为韦某与王某1在离婚案件中已对案涉房屋作出了处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韦某提出的分割诉请,并无不当。至于韦某二审提出的王某1在办理结婚、
离婚时使用虚的事实主张。因韦某认可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及参与离婚诉讼的均系王某1本人,故相关结婚登记手续及离婚诉讼案件材料中记载的王某1的出生日期,与现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综上,韦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韦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2:35:5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案外人王土根户于1987年9月审批建造位于。韦某、王某1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王某2。2001年10月,王某1以24800元价格向王土根购买上述二间楼房。2003年6月,韦某向该院起诉要求与王某1离婚,女儿由韦某抚养,不要财产,并在起诉状中载明楼房二间半及家中一切家具什物归王某1所有。该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03)萧民一初字第1836号。同年7月7日,该案开庭审理,王某1在庭审中表示因购房欠款20000元,韦某在庭审中认为没有共同财产,即使有共同财产也不要,明
确表示家中财产除个人衣穿外全部不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韦某与王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由王某1负责抚养教育,韦某从2003年8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财产分割:1.各人衣穿归各自所有;2.其余无纠葛。2019年12月,韦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韦某、王某1婚内购置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韦某、王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1年10月购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间楼房,而韦某、王某1在2003年离婚时,韦某明确表示放弃家中财产,自然包括案涉二间楼房,双方据此达成了调解协议。因双方已在离婚案件中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处理,现韦某以案涉楼房尚未分割为由要求进行分割,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韦某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韦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领取
结婚证时使用虚,双方在2003年调解离婚时被上诉人亦使用虚。(2003)萧民一初字第1836号调解书中王某1身份信息有错误,本案一审法院依据有错误的调解书进行判决依法应予以纠正。××××年3月26日,双方初次领取结婚证时,王某1使用虚应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法院将被上诉人违法行为移送公安处理。2003年王某1在法院调解时依旧使用虚号码。当时法院调解时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拿出有效证件认真核对其身份证号码,核对环节有错误。二、被上诉人婚内对上诉人有家暴行为,至今头上留有深刻疤痕。上诉人当时离婚时是被被上诉人的多次家暴行为逼迫,精神受到极大折磨。上诉人不识字没有文化,当时离婚起诉状是人代书,自己没看清内容才在下方签字上交,其并不同意放弃房屋的所有权。双方调解时,被上诉人家里来了很多亲戚,调解时被上诉人虚构债务,当时上诉人迫于被上诉人的严重家暴行为及害怕债务判其头上,匆忙同意调解离婚,但从未表明放弃房屋所有权。书记员将调解笔录打印出来时,上诉人也没有仔细审查内容,当时也因自己没有文化不识字才胡乱签名。要求二审法院审理本案不依据(2003)萧民一初字第1836号案件的起诉状及庭审笔录。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使用虚与自己结婚,婚后的一系列行为给上诉人造成11年的青春损失(7年多的婚姻,离婚后住被上诉人家里无偿代管小孩4年),要求被上诉人英语四级多少分能过
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上诉人现已积极与萧山及杭州公安联系,举报被上诉人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罪。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韦某一审诉讼请求。 
韦某、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民终37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政,浙江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